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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
一試不考它是什麼,考它禁到哪裡,每一支都有射程。
快速跳轉
這些字往哪邊
每一支都有例外,見 b7。
沒有它會怎樣
沒有它,事後立法、習慣、類推都能拿來罰人;有了它,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兩問
考的是哪一支?
禁不禁?准不准?我分開答了嗎?
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糊往不利方向擴,成本國家吞。
先寫再看
動筆
有利類推,禁不禁?准不准?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罪刑法定不禁:射程以不利類推為限。
- 實務仍否認預備犯類推中止犯減免。
- 沒併成『所以實務准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它禁到哪裡,不是它是什麼。
接著讀 → 空白刑法
四支派生原則,各自禁到哪裡
這張表在比:刑法第 1 條底下四條最常考的界線,各自的射程
| 這一支 | 禁的是什麼 | 射程與界線 |
|---|---|---|
| 成文法主義(習慣法禁止) | 處罰依據必須是成文法律;習慣法不能拿來創設或擴張刑罰 | 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也不能從習慣法角度肯定『教師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
| 類推禁止 |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處罰 | 以不利行為人之類推為限;『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把射程畫過頭。有利類推不歸這一原則管,但實務仍否認預備犯類推適用中止犯減免其刑,理由不在罪刑法定 |
| 溯及既往禁止 | 行為時沒有明文規定就不罰 | 配套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 明確性原則 | 構成要件用語要讓人民可預見 | 不要求零抽象字:釋字第617號認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
各列立場依考選部公布答案與釋字第617號;條文原文在 b16。
這一條原則,禁不禁
這張表在比:只回答一件事:罪刑法定原則本身禁不禁
|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 | 不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射程內 | |
|---|---|---|
| 類推 | 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處罰 | 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 |
| 處罰依據 | 以習慣法創設或擴張刑罰 | 成文法律 |
| 時點 | 行為時無明文,事後立法回頭處罰 | 行為後法律變更而有利於行為人(刑法第 2 條第 1 項適用最有利者) |
| 構成要件用語 | 人民無從預見的用語 | 抽象但仍可預見的用語,例如『猥褻』(釋字第617號) |
落在右欄只表示這一條原則不管,不表示實務就准,有利類推的實務態度在 b9。
誘答模式:例外遺漏
把『以不利類推為限』整個抹掉
選項寫『類推適用不論是否有利於行為人,應一律禁止』,聽起來最嚴謹,所以最好勾。
解毒劑 罪刑法定要擋的是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一律』就是把射程畫過頭(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A 為錯誤敘述)。
把『原則不禁』反轉成『實務放行』
選項寫『實務見解認為預備犯得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你剛背過『有利類推不禁』,手就滑了。
解毒劑 分兩段答:罪刑法定禁不禁是一回事,實務准不准是另一回事,實務否認,理由不在罪刑法定(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C 為錯誤敘述)。
把習慣法從入罪面偷渡到違法性層次
選項改問阻卻違法:『依習慣法可肯定教師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解毒劑 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習慣法也不能拿來肯定教師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B 為錯誤敘述)。
看到抽象用語就判違反明確性
選項拿『猥褻』說它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解毒劑 明確性要求的是人民可預見,不是零抽象字;釋字第617號認『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為正確敘述)。
真題解剖:四支各出一個選項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關於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在『一律』:類推禁止以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為限。
- (B) 錯在拿習慣法當依據:依公布答案的立場,習慣法不能用來肯定教師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 (C) 錯在把『罪刑法定不禁有利類推』讀成『實務准有利類推』:實務否認預備犯類推適用中止犯減免其刑,而理由不在罪刑法定。
- (D) 正確:釋字第617號認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選項文字依這個考點來源記載之要旨呈現;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用『一律』『不論是否有利』把禁止說滿的,先當它錯,這一條原則的每一支都有射程,不是無條件全禁。
這一站怎麼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問的不是理論光譜,是實務與大法官到底怎麼說,先把結論站穩,再想理由。
- 遇到它就用兩段式過題:先問罪刑法定禁不禁,再問實務准不准。兩段被混成一段,就是出題者要的錯。
- 它是刑總的地基原則,複習時跟空白刑法、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綁在一起看,比單獨背定義有效。
換皮不換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一支派生原則
- 同一題架構改考空白刑法:構成要件授權行政機關補充,成文法主義與明確性同時被檢驗。
換條文位置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是否同受刑法第 1 條拘束,條文後段已明文『亦同』。
換包裝
- 拿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的案例來包裝溯及既往禁止。
換的是皮,問的還是同一件事:這一支禁到哪裡為止。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通常不是申論的主戰場,而是論述的前提句:先確認處罰依據存在、不是靠事後立法或不利類推補進來,再往構成要件走。
這個考點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來源裡沒有可依據的申論素材,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寫刑法第 1 條,並記得後段: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 我能列出四支派生:成文法主義/類推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明確性原則。
- 我記得類推禁止的射程以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為限,『一律禁止』是誘答。
- 我能分開講兩句:有利類推非罪刑法定所禁+實務仍否認預備犯類推適用中止犯減免其刑。
- 我記得習慣法不能當處罰依據,官方立場也不接受用它肯定教師懲戒權為阻卻違法事由。
- 我記得釋字第617號:刑法第 235 條以『猥褻』為構成要件要素,未牴觸明確性原則。
- 我能引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說明從舊從輕與溯及既往禁止的關係。
這些是要講得出口才算過,不是看過就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整站的條文底座。後段『亦同』常被單獨拿出來考: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同受這一條拘束。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時之效力)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從舊從輕:溯及既往禁止的配套規則,但書是關鍵。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明確性原則的試金石:釋字第617號認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條文逐字引自官方現行版本,並附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來源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主考點・實務見解型)
釋字第617號(這個考點收錄之大法官解釋)
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各選項立場以該題公布答案對表呈現,不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與版本日期列在 b16。
這個考點取材範圍:民國 113 年(含)以前之歷屆試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整站的條文底座。後段『亦同』常被單獨拿出來考: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同受這一條拘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時之效力)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從舊從輕:溯及既往禁止的配套規則,但書是關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明確性原則的試金石:釋字第617號認以『猥褻』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並未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