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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原則
四則解釋一張表,只有準強盜被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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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把四則大法官解釋打包起來問「何者並未違反」,這一站練的是認字眼,不是背解釋全文。
沒有這條原則會怎樣
它要求刑罰的嚴厲程度與罪責相稱,管兩層:立法層(法定刑怎麼設計)與個案層(輕微個案是否顯然過苛)。
沒有這條原則,立法者可以把為最惡劣情節設計的刑度,原封不動套在情節最輕的人身上。
三個問題走完判斷
題目在罵它「看不懂」,還是罵它「太重」?
這個重刑是不是不分情節、一律套上去?
有沒有先把構成要件限縮?
兩邊在分配什麼
這條原則要的不是取消重刑,而是原則上必須替顯然輕微的個案留下減輕的可能。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罪刑相當;寫不清楚=明確性。四個戰場,只有準強盜活著回來。
動手寫一題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四則大法官解釋中,何者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準強盜,釋字第630號)。
- 我有寫出合憲的前提: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
- 累犯我寫的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是重覆處罰?
- 肇事逃逸我有分兩段:用語不明/刑度太重?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把「太重」和「看不懂」分開的尺;四則解釋各自倒在哪一句話上(完整對照表在 b8)
接著讀 → 累犯、這裡你只看到它被宣告違憲的那一角;累犯本身怎麼成立、怎麼加重,是另一套考法。
四則解釋:各自開刀哪一條、倒在哪一句
| 解釋 | 審查的規定 | 被抓到的點 | 結論 |
|---|---|---|---|
| 釋字第775號 | 刑法第 47 條累犯加重 | 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輕微個案的刑罰超過罪責 | 該部分違憲 |
| 釋字第777號 | 刑法第 185-4 條(民國 102 年版) | 「肇事」語意不明=明確性;一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苛 | 兩段均於該範圍內違憲 |
| 釋字第551號 | 誣告「反坐」規定 | 栽誣者反坐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 違憲 |
| 釋字第630號 |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 | 強暴脅迫限縮在「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於此範圍內刑度相當 | 合憲(四則中唯一) |
這四則解釋各自審查的規定與結論
三種騙法與解毒
原則張冠李戴
累犯加重旁邊擺一行為不二罰、重覆評價禁止、法律明確性當煙霧(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解毒劑 看到「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鎖定罪刑相當。
兩段互換
把釋字第777號的「用語不明」和「刑度過重」對調;同題另拿罪刑法定誘答(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解毒劑 前段用語不明→明確性;後段一律重刑→罪刑相當。罪刑法定問的是有沒有事先明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寫得清清楚楚,問題是太重、不是沒寫。
合憲違憲記憶反轉
問的是「何者並未違反」,順手做題的人會挑違憲的那一則(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記「四個戰場只有準強盜活著回來」,其餘三則全倒。
民國 108 年那兩題怎麼拆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釋字第775號的違憲點落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情節輕微個案所受刑罰超過其罪責—這是刑罰重不重的問題,答罪刑相當。
累犯加重本刑的規定,違反了下列哪一個原則?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釋字第777號分兩段開刀:「肇事」是否涵蓋無過失事故不夠明確=法律明確性;一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輕微個案連易科罰金都用不上而顯然過苛=罪刑相當。
交通事故逃逸罪(民國 102 年版)違反了下列哪一個原則?
秒殺
題目問「何者並未違反」時,先看選項裡有沒有準強盜(釋字第630號),這組解釋裡被判合憲的就是它。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歷屆的面孔極端單一:出現過的題目全部繞這四則解釋打轉,沒有出過申論。
一試方向:把 b8 那張表背到能默寫「哪一則、審查哪一條、倒在哪句話」,比讀四則解釋全文划算。
條文只需要認得刑法第 47 條、第 185-4 條、第 329 條、第 169 條各管什麼(原文在 b14)。
申論這邊
出現過的紀錄全部落在司法官一試,二試沒有紀錄。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用你的時間。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修法警示:交通事故逃逸罪已在民國 110 年改過
「肇事」改稱「發生交通事故」
刑度分級:致人傷害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人於死或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增訂無過失駕駛人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考的是民國 102 年的舊條文(不分情節一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拿現行條文回頭對那一題會對不上。
釋字第775號之後,累犯條文的文字留著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被宣告違憲的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這個適用結果,刑法第 47 條的文字沒有跟著修正
個案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法院依解釋意旨裁量。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47 條(累犯) 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是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185-4 條(交通事故逃逸) 現行條文依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分成兩段刑度,並對無過失的駕駛人設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的人,為護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其中的強暴脅迫,依釋字第630號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這一條本身不是被宣告違憲的對象,只是誣告這條線的背景座標;被判違反罪刑相當的是誣告「反坐」那種寫法—栽誣者反坐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歷屆出現紀錄與依據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釋字第551號、第630號、第775號、第777號四個字號均經核實存在
答案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四則解釋的理由細節屬本書歸納,非解釋原文逐字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累犯/釋字第775號),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交通事故逃逸/釋字第777號),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四則解釋打包),考選部公布答案 D
三題均出自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卷;二試沒有紀錄。
刑法第 47 條(累犯)
白話 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是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4 條(交通事故逃逸)
白話 現行條文依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分成兩段刑度,並對無過失的駕駛人設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白話 竊盜或搶奪的人,為護贓、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以強盜論;其中的強暴脅迫,依釋字第630號以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限。;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白話 這一條本身不是被宣告違憲的對象,只是誣告這條線的背景座標;被判違反罪刑相當的是誣告「反坐」那種寫法—栽誣者反坐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