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2 站
次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罰金刑之宣告與執行

「不執行他刑」後面那句但書,罰金照樣要繳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罰金是主刑裡唯一的財產刑,判完之後還有一整條執行程序要走;它處理的是判了以後錢怎麼收得到,所以死刑、無期徒刑的「不執行他刑」也吸收不掉它。

「不執行他刑」後面還有一句: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無期徒刑或死刑+罰金一起宣告
刑法第51條的但書: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二個月、分期、易服勞役
刑法第42條第1項,時點逐個對
資力、犯罪所得之利益
刑法第58條,科罰金才多出來的審酌

三個問題跑完就能下判斷

罰金在這句話裡被當成哪一種刑?

主刑,得單獨宣告(刑法第33條第5款)

有沒有跟死刑或無期徒刑併宣告?

有,就去找刑法第51條的但書

數字對不對?

回刑法第42條第1項比對時點與上限

二個月完納 → 強制執行 → 易服勞役

例外是分期:以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為限,期滿後一年內。

這條執行線在分配什麼

錢要收得到
期滿不完納就強制執行,無力完納才易服勞役
不能無限追討
折算有標準、期限不得逾一年,另有分期與易服社會勞動的出口

分配的是:繳不出來的人用多少自由抵債。

寫寫看再翻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B;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C;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D;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先別翻答案。把你選的選項和一句理由寫下來:哪一個選項,剛好停在條文的但書前面?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刑法第51條第4款前段是「不執行他刑」,緊接著的但書寫「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無期徒刑與罰金併宣告時,罰金照樣執行。漏看但書就會被 (B) 收走。;A;對。刑法第33條第5款把罰金列為主刑,主刑得單獨宣告。;C;對。刑法第58條:除第57條各款外,另審酌資力與犯罪所得之利益。;D;對。刑法第42條第1項本文加但書:二個月完納;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

  • 我有沒有先確認罰金是主刑、得單獨宣告?
  • 我有沒有把「不執行他刑」讀到後面那句但書才下判斷?
  • 我有沒有核對二個月完納,以及分期以期滿後一年內為限這兩個時點?

接著讀 → 數罪併罰、罰金什麼時候跟其他刑一起算、什麼時候照樣執行,全在刑法第51條那條線上。

罰金是主刑,得單獨宣告

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完納,往下是強制執行、易服勞役,分期是但書給的例外

「不執行他刑」後面那句把罰金撈回來的但書

秒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主刑被「吸收、不執行」的敘述,先回條文找有沒有被剪掉的但書。

這個考點怎麼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剪但書

把「不執行他刑」原句抄給你,剛好停在但書前面

解毒劑 讀到「不執行他刑」就多讀一句: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動數字

改掉完納期間,或把分期期間換成別的長度

解毒劑 回刑法第42條第1項:二個月完納、分期以期滿後一年內為限;易服勞役另有不得逾一年的上限

換刑種

把罰金說成從刑,或說它不得單獨宣告

解毒劑 刑法第33條第5款把罰金列在主刑,主刑得單獨宣告

罰金收不到的時候,往下怎麼走

階段什麼時候發生上限或標準依據
完納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刑法第42條第1項
強制執行期滿而不完納刑法第42條第1項
易服勞役其無力完納者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一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
分期(例外)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期滿後一年內;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回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
易服社會勞動勞役之外的另一個出口刑法第42條之1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罰金繳與不繳,程序往哪裡走。

一試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型題目的答案幾乎都能在條文裡對出來:性質看刑法第33條第5款、審酌看第58條、執行看第42條、競合看第51條,對完就收,不必糾結學說。

    常跟數罪併罰一起考,複習時把刑法第51條那條線一次看完比較划算。

    冷門但風險低,值得花的是把時點與但書背死,不值得花的是延伸閱讀。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只出現過選擇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沒有出過申論。所以這一站不給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錯地方。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33條第5款 罰金列在主刑,最低新臺幣一千元,以百元為計算單位;主刑得單獨宣告。

    刑法第58條 「前條」是第57條的一般量刑事由;科罰金另加資力與犯罪所得之利益兩項。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刑法第42條第1項 完納→強制執行→易服勞役;分期是但書給的例外,且分期一斷,未完納的部分回到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刑法第42條第3項、第42條之1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期限不得逾一年;勞役之外還有易服社會勞動的出口。(此處為要點摘要,未逐字引用)

    刑法第51條第2款、第4款 最重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其他刑不執行;但書把罰金與從刑撈回來,照樣執行。

    歷屆出處與條文來源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主考點・要件辨識

    考選部公布答案:B

    歷屆蒐集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常一起出現的考點:數罪併罰。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第33條第5款、第42條、第42條之1、第51條、第58條)。

    自由、生命、財產三種主刑到這裡掃完了,判決主文卻通常還剩一行。那一行拿走的東西比較安靜,不是把人關起來,也不是要他掏錢,是把他的某一種身分資格抽掉。現行法的從刑只剩這一種,所以條文裡凡是寫「從刑」,講的就是它。它還會在下面留一顆釘子,兩站之後你會踩到。

    上一個考點

    死刑之合憲性

    下一個考點

    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