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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憤殺人
義憤是減刑不是免罪:先有客觀不義、當場爆發,缺一不可。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生氣不算義憤。
為什麼有它
沒有它,被不義激到潰堤跟預謀同罰;§273 降到七年以下,降刑不免罪。
判斷路徑
他先做了什麼?
當場嗎?
殺人還是傷害?
在分配什麼
門檻看客觀標準,不看自述。
先自己寫
98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
甲撞見無婚姻同居人乙與丙衣衫不整,當場持棍打傷乙。有義憤嗎?
先當場,後不義。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兩個要件各自有結論。
- 『不義』用一般人客觀標準。
- 『無婚姻』要表態。
你剛拿下什麼 只降刑,不免罪;先有不義、當場爆發,缺一不可。
接著讀 → 殺人罪
同一個當場激於義憤,落在不同罪名時的刑度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法定刑
| 情形 | 有『當場激於義憤』 | 沒有 |
|---|---|---|
| 殺人 | §273 I: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普通殺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
| 普通傷害 | §279 本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277 I: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重傷 | §279 的『前二條』含 §278,故亦適用本文二年以下 | §278 I: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傷害致人於死 | §279 但書: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77 II: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傷害致重傷 | 文義上仍走 §279 本文,但但書僅以致人於死為限,致重傷科刑留有縫隙 | §277 II: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79 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義憤而致重傷如何科刑,條文留下縫隙。
若日後入選擇題,最可能的三個設誘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場性
題幹把行為人寫得很憤怒,但時間點是『隔日尋仇』『事後得知才動手』,誘你照樣套義憤。
解毒劑 當場=目睹不義行為的當下、時空密接;冷卻後尋仇一律出局,回普通殺人或普通傷害。
義憤的客觀標準
把行為人有多氣當成義憤,單純口角、被超車、被嗆聲都寫成『激於義憤』。
解毒劑 義憤看的是被害人先做了什麼,且要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標準無可容忍。
刑度互換
拿義憤傷害致死(§279 但書五年以下)跟普通傷害致死(§277 II 無期或七年以上)互換選項。
解毒劑 先確定義憤成不成立,再挑刑度;兩者差一大截,不會只差一格。
這一站怎麼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是掛在殺人罪、傷害罪旁邊的減輕條款:跟殺人罪、重傷認定綁在一起複習,不必當獨立一站硬背。
- 事實皮自帶戲劇性(捉姦、羞辱、私刑),最可能以綜合申論裡的一個爭點出現,不是整題主角。
- 二試站隊:不義、當場兩個爭點各自擇一說表態即走,不展開學說史。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98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捉姦後持棍打人,一題把重傷認定、傷害致重傷、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包在一起,義憤是其中一個次考點,全題 25 分。
該題為律師卷,查無官方解析;以下拆解、採分點與低分死法都是 我們重建的骨架,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設問「甲成立何罪」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返家撞見當下追打,乙一顆腎臟破裂必須摘除
- 重傷認定:涵攝 §10 IV 第六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實務方向認屬重傷。
- 主觀定性:怒火中燒持棍毆打=傷害故意(題幹無殺人故意事證),對重傷結果有預見可能→傷害致重傷(§277 II 後段)。
- 義憤檢驗:『當場』成立(返家撞見當下追打,時空密接);『不義』因甲乙無婚姻關係而生爭議,肯定說著眼長年同居的倫理期待,否定說認為無婚姻即無忠貞之法律義務,難稱不義。擇一表態。
- 適用範圍追問:§279『犯前二條之罪』文義涵蓋 §277、§278,但但書只寫致人於死,致重傷如何科刑留有縫隙,至少要點出來,展現讀條文的精度。
丙快速逃出但不久被尋獲毒打,再被強逼在菜市場下跪磕頭奉菸一小時
- 毒打遍體鱗傷=普通傷害(§277 I);義憤爭點改在當場性:丙已逃離、『不久』才被尋獲再打,屬當場之延續或另行起意,肯否兩說須表態論證。
- 強逼下跪磕頭奉菸=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該當 §304;但持續一小時的全面支配是否已達剝奪行動自由(§302 I)?實務界線:§302 是持續性全面拘束、§304 是個別行為強制,一小時的持續支配傾向論 §302,強制部分為其吸收(法條競合)。
- 競合收尾:對乙、對丙是不同被害人、數個行為→數罪併罰(§50)。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重傷寫出理由(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不是只寫「摘腎就是重傷」。
- 主觀先定性成傷害故意並說明何以排除殺人故意。
- 義憤兩要件分開檢驗:先寫當場,再寫不義。
- 無婚姻同居關係是否屬不義,兩說擇一表態。
- 點出 §279 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致重傷未見明文的縫隙。
- 對丙另行檢驗當場性是否斷裂,不是一句「同上」帶過。
- §302 與 §304 的界線與吸收關係寫清楚。
- 不同被害人、數行為→數罪併罰收尾。
劑量:義憤是亮點但不是全部,重傷認定與剝奪行動自由才是配分主力,義憤兩個爭點各 3–4 句表態即走。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條件
- 我能默寫義憤兩要件:被害人先為客觀上無可容忍之不義行為+當場立即激憤而犯。
- 我記得 §273 義憤殺人七年以下、§279 義憤傷害二年以下(致人於死五年以下)。
- 我記得 §279 的『前二條』=普通傷害+重傷罪,且但書只規定致人於死。
- 看到『無婚姻同居人捉姦』,我會就是否屬不義行為兩說表態。
- 看到『逃離後不久被尋獲再打』,我會檢驗當場性是否斷裂。
- 我記得摘除一腎的涵攝路徑:§10 IV 第六款重大不治或難治。
- 我分得清 §302(持續全面拘束)與 §304(個別行為強制)的界線與吸收關係。
- 我記得不同被害人、數行為→數罪併罰收尾。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義憤殺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這個考點主角。殺人罪的減輕類型:罪還是殺人罪,只是法定刑掉到七年以下。
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義憤殺人的雙胞胎,共用同一組要件。『前二條』=第 277 條普通傷害+第 278 條重傷罪;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沒有義憤時的對照組,第 2 項後段就是傷害致重傷。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第 279 條『前二條』的第二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重傷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摘除一顆腎臟走這一款: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持續性、全面的拘束走這條。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個別行為的強制走這條;被第 302 條吸收時不另論。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273 標示「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是資料來源的預設標記,不代表某年修過法;這個考點引用各條無新近修法警示事項。
來源
二試:98 年律師二試申論第 3 題(次考點・要件辨識・25 分)。
一試:本考點歷屆無選擇題考過的紀錄。
同題常一起考:重傷罪、加重結果犯、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體系上緊鄰殺人罪。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禁憑記憶引裁判字號。
98 年律師卷查無官方解析,第 3 層的拆解、採分點與低分死法為 我們重建骨架。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義憤殺人)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這個考點主角。殺人罪的減輕類型:罪還是殺人罪,只是法定刑掉到七年以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義憤殺人的雙胞胎,共用同一組要件。『前二條』=第 277 條普通傷害+第 278 條重傷罪;但書以致人於死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沒有義憤時的對照組,第 2 項後段就是傷害致重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第 279 條『前二條』的第二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重傷定義)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白話 摘除一顆腎臟走這一款:器官喪失一枚、無法回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行動自由)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持續性、全面的拘束走這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個別行為的強制走這條;被第 302 條吸收時不另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