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5 站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人多不是重點,有沒有波及公眾才是
快速跳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而那題的答案不是它。記住一句就夠:重點不是人多,是有沒有波及公眾。
打人有傷害罪管;街頭被鬧到沒人敢走,沒人管。
看到哪些字
判斷路徑
場所、人數過門檻了嗎?
有沒有波及公眾?
他是哪一層?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自己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三人在夜市圍毆隔壁攤主,輕傷、未波及其他攤位;警察到場,三人怕被捕,砸圓凳向警察後跑。成立什麼罪?
四罪排開再動筆。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妨害公務(刑法§135)。
- 「未波及其他攤位」我用到了嗎
- 「警察到場處理」我用到了嗎
- 「還沒被逮捕」我用到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三秒快篩:場所人數 → 有沒有外溢 → 哪一層。
接著讀 → 妨害公務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甲乙丙三人因夜市擺攤糾紛毆打隔壁攤的丁(輕傷、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巡邏警察戊獲報前往處理,三人怕被逮捕,一起將圓凳砸向戊後逃跑。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成立:戊獲報前往處理=依法執行職務時,對他施強暴即該當;動機只是想跑不影響,本項不要求特定意圖。
- (B) 不成立:夜市確實是公共場所、也聚了三人以上施強暴,但攻擊起於私人糾紛、對準特定的丁,題目又寫明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這一句為什麼就足以排除,理由在 b4。
- (C) 不成立:本罪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甲乙丙還沒被逮捕,拔腿就跑是逃避追捕,不是脫逃。
- (D) 不成立:雙重落空—本罪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丁只有輕傷;且處罰對象限在場助勢之人,甲乙丙是動手的人。
秒殺 題幹那句「未波及其他攤位或周邊居民」,是命題者遞給你的鑰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這四罪各自卡在哪一道要件(只比要件,不比刑度與罪數)
| 刑法§135 第 1 項 | 刑法§150 第 1 項 | 刑法§161 第 1 項 | 刑法§283 | |
|---|---|---|---|---|
| 行為主體 | 任何人 | 在場之人,依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分三層 | 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 | 聚眾鬥毆中在場助勢之人 |
| 場所要求 | 無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無 | 無 |
| 人數要求 | 無 | 聚集三人以上 | 無 | 聚眾 |
| 行為態樣 |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 施強暴脅迫 | 脫逃 | 鬥毆 |
| 結果門檻 | 無 | 條文未設;能不能只憑人多與動手就成罪,見 b4 | 無 | 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 |
| 那一題卡在哪 | 成立 | 對準特定人、未波及他人 | 三人還沒被逮捕 | 丁僅輕傷,且被告是動手的人 |
砸東西算不算「施強暴」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仍該當妨害公務 | 接不住這一罪 | |
|---|---|---|
| 對物施力波及公務員 | 把圓凳砸向到場處理的警察,依實務見解,施強暴不以直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限 | — |
| 動機只是想脫身 | 仍成立:本項不要求特定意圖 | — |
| 公務員不在執行職務中 | — | 要件是「依法執行職務時」,時點不對就落空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人多就套刑法§150
選項寫「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動手,即成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解毒劑 三人以上只是入場券;依實務見解還要波及公眾安寧,純對特定人的圍毆原則上接不住。
跑掉就叫脫逃
把「怕被逮捕而跑掉」寫成刑法§161。
解毒劑 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還沒被逮捕就跑,是逃避追捕。
一群人打架就選刑法§283
用「聚眾鬥毆」四個字勾你。
解毒劑 兩道門檻: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且處罰對象限在場助勢之人,動手的人不在其中。
秒殺法
先問這拳打向誰:打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走刑法§135,打私人回傷害罪;「未波及其他人」一出現,刑法§150 原則上就出局。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方向:民國 109 年修正把「聚眾」放寬成「聚集三人以上」後,這一條變成熱門罪名,但它考出來時常常是誘答而不是答案,看到它先別急著選。
- 把快篩順序固定下來:場所人數 → 有沒有外溢 → 主體與結果門檻。三問刷完通常只剩一個活口。
- 值得花的時間:背熟三分層(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與外溢那一刀,其餘不必深挖。
- 它在歷屆出現時是被排除的那一個,價值在「認得出來、快速排除」。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題可以回推,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補出來就是編的。
要練,就拿 b5 那題練逐罪快篩:四個候選排開、各刪一行理由。這個考點的分數全在辨識速度。
修法警示
脫逃罪(刑法§161)在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時點在這個考點考過的那一年之後。
影響:涉及本條刑度或項次的舊題,配置可能與當年不同。
舊題要重解:本書引現行條文;做舊題時若涉及刑法§161 的刑度或項次,以現行版重解。b7 那題考的主體要件,須為「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在現行條文即可完整操作。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三個門檻疊起來:場所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數要聚集三人以上、行為要施強暴脅迫。行為人分兩級罰:在場助勢之人一年以下,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 2 項是「得」加重,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等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兩種情形為限。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兩個要件:時點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是施強暴脅迫。本項不要求行為人有特定意圖。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兩道門檻缺一不可:結果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處罰對象以在場助勢之人為限—動手的人回去走殺人、傷害各罪。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還沒進入這個身分的人跑掉,是逃避追捕,不是脫逃。
來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引字號。
選擇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面向=要件辨識)。律師卷沒有出現過。
申論:歷屆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的考點:妨害公務、聚眾鬥毆、脫逃罪。
上一個考點
參與犯罪結社罪下一個考點
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之加重規定刑法第 150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三個門檻疊起來:場所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數要聚集三人以上、行為要施強暴脅迫。行為人分兩級罰:在場助勢之人一年以下,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 2 項是「得」加重,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等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兩種情形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白話 兩個要件:時點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行為是施強暴脅迫。本項不要求行為人有特定意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兩道門檻缺一不可:結果以致人於死或重傷為前提,處罰對象以在場助勢之人為限—動手的人回去走殺人、傷害各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白話 主體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限。還沒進入這個身分的人跑掉,是逃避追捕,不是脫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