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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撞出死傷就得留下:救人與交代身分,少做一樣就是逃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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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離開那一刻,題目給了哪句話

本罪照樣成立
未得同意即離開 未發一語即離開 留錢託人照護後走 被害人當場死亡
本罪出局
渾然不覺撞到人 討債駕車衝撞
只調刑度
綠燈直行遭闖紅燈車撞 事故非因其過失

左欄那些善後都只做一半就走,仍是逃逸。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車一開走,最能救命的幾分鐘沒了,誰撞的也查不出來。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要開車的人做完兩件事才准走:讓傷者得到即時救護、把身分與事故責任交代清楚。它不問你對事故有沒有錯,只問你知不知道撞出了死傷,還走不走。

判斷路徑

他在開車,撞出死傷了嗎?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才開場;界限案例見 b8。

他知道撞出死傷了嗎?

本罪是故意犯,須對事故致人死傷有認識;不知情就出局,只剩過失致死傷。

事故是他故意製造的嗎?

舊法實務把「肇事」限於無過失與過失的意外,不含故意;故意撞人回到殺人、傷害。改字後見 b14。

在場義務做完了嗎?

逃逸=逃離現場而逸走,行為人原則上有在場之義務。救護安排好不等於做完:未得傷者同意、未確認身分即離開,仍是逃逸。

他對事故有沒有過失?

只調刑度:無過失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無罪。

這條在分配什麼

要他留下
傷者拿到黃金時間,責任也查得清楚;代價是駕駛得留下來交出涉案身分。
放他走
駕駛保住自由與沉默,成本全丟給躺著的人。

刑法選了留下,錯不錯留到刑度那關算;一律重刑對輕微個案過頭,正是釋字第 777 號與 110 年修法的來由。

過失管刑度,知情管罪名

有沒有過失,管的是刑度;有沒有知道,管的才是罪名。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改寫)

甲綠燈直行、車速合法,乙闖紅燈撞上甲車,乙臉部挫傷短暫昏迷後醒來。甲見乙醒了,自認沒有疏忽,未發一語即離開。甲的過失致傷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各成不成立?

兩個行為分兩段寫。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撞人那段用信賴原則收掉:甲守規則、乙闖紅燈,過失致傷不成立
  • 離開那段沒跟著不成立:無過失是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無罪
  • 別因「醒來沒事」「沒受重傷」寫不成立:致人傷害即該當,重傷只升第二級刑度

你剛拿下什麼 五問跑完,肇事逃逸、過失致死傷、故意犯罪各自歸位。

接著讀 → 遺棄罪 撞傷人是危險前行為,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讓肇事者背上保證人地位。但遺棄罪以無自救力之人為限,致死加重還要有因果,這兩道門檻決定三罪並立還是掛錯。

這段事實成不成立本罪

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本罪不成立(或還沒有答案)
駕駛與事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致人傷害是第一級,致人於死或重傷升到第二級刑度)車輛違規紅線停放、人不在駕駛,被害人自摔撞上停放車輛致死:該不該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是 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要你正面攻防的爭點,不是現成答案
他知不知情知悉事故致人死傷仍離開完全不知撞到人的聯結車司機(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本罪出局,只剩過失致死傷
事故怎麼來的無過失或過失造成的意外(舊法實務給「肇事」畫的範圍)故意製造事故:討債駕車撞死(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故意擦撞警用機車(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回到殺人、傷害本罪,不另論本罪
被害人的狀態被害人當場死亡、已無救護必要,仍然成立(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選項 D 是誘答);被害人也不以無自救力為限(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是誘答)拿「被害人沒有陷於無自救力」「人已經死了救不回來」當出罪理由的,全部是錯的
他做了多少善後留下 10 萬元、託商家照護、叫救護車,但未得被害人同意即離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看被害人醒來就未發一語離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本書收到的歷屆考過的紀錄裡,沒有一題出現「善後做到什麼程度就不算逃逸」的正面案例,實務要的是即時救護與釐清責任兩個面向都完成
他對事故有沒有過失無過失照樣成立本罪(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C、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無過失不是出罪事由,只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鄰罪錯接

用遺棄罪誘答,或直接考兩罪的關係:遺棄致死欠缺因果(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本罪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D 是錯的);「被害人以無自救力為限」(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C 是錯的)。

解毒劑 遺棄罪看無自救力與因果,本罪看事故與逃逸。二罪保護法益不同、要件各自獨立,可以並存: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就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有義務遺棄三罪皆成立。

T2 主觀翻面

把故意犯偷偷改成不問認識:「對致人死傷有無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成立」(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選項 C 是錯的);完全不知情的聯結車司機(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知悉事故致人死傷是本罪故意的底線。不知情就出局,只剩過失致死傷。

T3 故意肇事套用

故意撞人的案型仍把肇逃丟進選項,或誘你去疊想像競合、不作為殺人:討債駕車撞死(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故意擦撞警車(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解毒劑 依舊法實務,故意製造事故不是「肇事」,只論殺人或傷害;已論以作為的殺人既遂,也不再疊一個不作為殺人(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選項 A 是錯的)。

T4 半套善後

用「已經做了部分救護」誘答不成立:留 10 萬並叫救護車仍離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傷者已醒來沒事(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選項 B);被害人當場死亡、無救護必要(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選項 D)。

解毒劑 本罪保護的是兩件事:即時救護「加上」釐清責任。未得同意、未確認身分就走,在場義務沒做完,仍是逃逸。

同一段事實裡,誰觸發誰

這張表在比:同一段「撞完人離開」的事實裡,各罪各由哪個要素觸發,本表只比觸發要素,不比罪數與刑度

罪名觸發它的關鍵事實真題出處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刑法第 185 條之 4)知悉事故致人死傷,未盡在場義務即離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有義務遺棄(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被害人無自救力,加上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危險前行為帶來的保證人地位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遺棄的致死加重結果遺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因果;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者,這一層掛不上去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刑法第 276、284 條)撞人行為本身有過失;守規則卻被闖紅燈撞的,由信賴原則排除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殺人、傷害(刑法第 271 條等)事故是故意製造的:依舊法實務不算「肇事」,整個回到本罪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甲深夜騎乘重型機車載 A 外出遊玩,行經某路段時不慎撞及路旁之行道樹,造成 A 倒地後骨折及頭部外傷,而昏迷不省人事。甲因心裡害怕,僅將 A 移置路旁堤防上,隨即騎車逕自離開現場。A 經路人發現而送醫急救不治。醫師判斷當時縱然立即將 A 送醫治療,亦難以避免最終死亡之結果。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B)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數罪併罰
(C)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但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 (D) 成立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C) 錯在前半句:甲過失自撞致乘客 A 死傷,知悉而離開現場,肇事逃逸罪成立。
  • (B) 錯在後半句:醫師判斷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遺棄行為與死亡結果欠缺因果,致死的加重結果掛不上去。
  • (D) 對:過失撞人是一個行為,逃逸是另一個故意行為,二行為二罪,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縱即時送醫亦難免死亡」這句鑑定,先殺掉所有帶「致死」加重的選項。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B) 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逃逸」
(C) 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本罪
(D) 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本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甲做了三件好事,但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實務要求救護與在場釐清身分、事故責任兩個面向都到位;救護那面或許已安排,在場那面沒完成,仍構成本罪。
  • (B) 錯:做了必要救援不等於在場義務已盡。
  • (C) 錯:給錢是民事賠償,與刑事的在場義務是兩條線。
  • (D) 錯:事後補報到不能溯及治癒已經完成的逃逸。

秒殺 關鍵字「未得同意,即離開現場」一出現,善後做得再多都選仍構成。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遵守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
(B) 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離開前已確認乙醒來且沒事
(C) 甲不成立本罪,因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
(D) 甲不成立本罪,因乙並未受重傷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甲守規則、乙闖紅燈,信賴原則排除過失,過失致傷不成立。
  • (B) 錯:乙醒來不等於傷勢與責任已經釐清;未發一語離開就是沒盡在場義務。
  • (C) 錯:這個考點最大的誤區—無過失是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不是無罪事由。
  • (D) 錯:致人「傷害」即該當第一級構成要件,重傷只是把刑度升到第二級。

秒殺 三個錯選項是同一招的三種變形:把第 2 項的量刑閥當成構成要件。

秒殺法

有沒有過失管刑度,有沒有知道管罪名。題目一出現「未得同意即離開現場」「未發一語即離開」,善後做得再多都選仍構成;反過來,出現「渾然不覺」「故意撞上去」,先想換罪名而不是減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異常處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公布答案同時收兩個選項

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同時收 C 與 D,因為兩個敘述都錯:本罪是故意犯,行為人須對致人死傷有認識,不是「有無認識均不影響」(C);本罪也不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二罪保護法益不同、要件各自獨立(D)。

考場怎麼辦 與其說是爭議,不如說它把兩個最常被寫錯的命題一次擺上檯面。看到「不問有無認識」「本罪係遺棄罪之特別規定」這兩句,一律先當錯的。

舊題答案的保存期限(本書推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故意撞人還排除在外嗎?

故意製造事故不論本罪,這個立場是長在舊法「肇事」二字的文義上(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把它定調,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照著出)。110 年修法把文字換成「發生交通事故」,語感中性了,本書手上沒有修法後正面表態的公布答案可以對照。

考場怎麼辦 一試遇到照舊法立場答(故意撞人回到殺人、傷害)。二試遇到別直接抄結論:把「發生交通事故」的文義攤開,再問本罪的保護目的(即時救護與釐清責任)在故意撞人的情形還需不需要,正反並陳之後表態。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多半不是條文寫什麼,是實務把條文裡的字讀成什麼:誰算駕駛、什麼算事故、故意撞人算不算、走到哪一步算逃逸。背條文不夠,要背這些字被讀成什麼。
  • 錯誤選項幾乎都在做同一件事:把第 2 項的量刑閥講成構成要件。看到「因為甲無過失,所以不成立本罪」,直接刪。
  • 先分兩段再作答:撞人行為一段、離開行為一段。把兩段綁在一起下結論的選項,通常就是錯的那個。
  • 本罪與遺棄罪不是二選一:法益不同、要件各自獨立,可以並存(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三罪皆成立)。看到「兩罪只能擇一」先警戒。
  • 憲法題組要另外拉一條線:釋字第 777 號因舊法一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輕微個案無從易科罰金而牴觸罪刑相當原則(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把它跟釋字第 551 號(誣告反坐)、第 775 號(累犯一律加重)編成違反陣營,而以釋字第 630 號(準強盜的強暴脅迫解為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為未違反的正解。
  • 二試站隊看設問動詞:問「應如何論罪」就把本罪當收尾寫;要求「附具個人見解」就是要你在界限爭點上表態,劑量見 b16。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幾乎不是主菜,是罪名盤點題的固定收尾:案例只要出現「撞完人之後離開現場」,這一段就得寫(9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10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都是這個位置)。例外是把構成要件邊界當主題的獨立題,那時它就是主戰場之一。

當盤點題的收尾(25 至 30 分的題目裡)
250 至 350 字、5 到 7 分鐘:撞人行為 2 到 3 句、b3 五問走完 3 到 4 句、特殊情節 1 到 2 句、罪數 1 句。超過 8 分鐘就在偷主考點的時間。
當界限攻防(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那種 100 分獨立題)
600 至 800 字、15 到 20 分鐘,把文義、保護目的、實務與學說、表態完整展開。

開寫前先讀設問動詞再決定尺寸:問「如何論罪」是盤點劑量,要求「附具個人見解」是攻防劑量。這裡的字數與時間是本書依歷屆配分重建的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拆解模板

A 型

罪名盤點的固定收尾:設問是「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9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10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

  1. 先解決撞人行為本身:過失(記得檢查信賴原則)、故意(轉軌回殺人與傷害)、或無過失
  2. 離開行為獨立檢驗,走一遍 b3 的五問:工具與事故致死傷、知悉、非故意製造、在場義務、過失只進量刑閥
  3. 特殊情節對號入座:無過失要寫兩層(信賴原則排除過失致傷的罪責,再拉回本罪不以過失為前提、僅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已送醫仍要寫釐清責任的面向未完成;事後主動報警寫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4. 鄰罪掃描:被害人是否無自救力,加上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危險前行為帶來的保證人地位,有義務遺棄罪並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佈局);有致死結果就先做因果檢查(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的佈局)
  5. 罪數收尾:撞人與逃逸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同一次逃逸觸犯數罪名,才輪到想像競合
B 型

界限案例正面攻防:題目明文要求「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違規紅線停車進賣場,被害人騎自行車自摔、頭撞停放車輛致死,行為人目睹後駕車離開)

  1. 從條文文義出發劃出爭議點:車輛靜止停放中、行為人不在駕駛,該不該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2. 拉出本罪的保護目的(即時救護加上釐清責任),用它檢驗這個文義該放寬還是收緊
  3. 事故全因被害人自摔、行為人無過失,舊法的「肇事」涵不涵蓋:這正是釋字第 777 號作成前夕的實務爭議
  4. 實務與學說立場分開陳述,不要混寫成一團
  5. 表態並給理由。題目要的是個人見解,兩說並陳就收尾等於放掉配分
  6. 本題另一條線是過失致死的因果與客觀歸責:紅線禁停這個規範的保護目的,涵不涵蓋這種風險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撞人行為與逃逸行為分開檢驗,各給各的罪名
  2. 點明本罪是故意犯:知悉事故致人死傷才成立
  3. 無過失的兩層論法:信賴原則排除過失致傷,本罪照樣成立,再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4. 逃逸等於在場義務未盡:即時救護與釐清責任兩個面向逐一評價
  5. 鄰罪整合: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保證人地位使遺棄罪並立,致死結果先做因果檢查
  6. 罪數收尾:本罪與過失致死傷是數罪併罰
  7. 界限案例要在實務與學說並陳之後表態附理由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罪 「跑了就是肇事逃逸」,b3 的五問一問都沒走:不問知悉、不分過失層次、不理已送醫的情節、不處理罪數。
信賴原則寫一半 論完「甲守規則、無過失,過失致傷不成立」就放甲回家,漏掉本罪不以過失為前提這一刀:整段肇逃的分數蒸發。
救護當免死金牌 看到「傷者已送醫」就寫不構成逃逸:只看到救護那個面向,漏掉在場釐清責任的第二個面向。
忘記收尾 本罪成立寫完就停,不寫事後主動報警的自首、不寫數罪併罰。題目給的每個情節都是配分,空著就是送分。
高分卷長這樣 每一個「離開現場」各自過一遍五問;無過失用兩層論法;即時救護與釐清責任當論證骨架;送醫、報警、探望這些情節逐一收進量刑或自首;罪數明確收尾。

變形軸

上游軸(撞人行為本身,幾乎每題附贈)

  • 過失與信賴原則:守規則卻被闖紅燈撞:過失致傷出局,本罪照留(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違規停車與死亡結果之間的歸責攻防(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
  • 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刑法第 276、284 條與本罪數罪併罰的固定收尾

轉軌軸(故意,本罪的出口)

  • 殺人罪:故意撞人依舊法實務不算「肇事」,回到刑法第 271 條,肇逃就變成誘答選項(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鄰罪軸(離開之後的第二戰場)

  • 保證人地位: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危險前行為,讓有義務遺棄罪並立(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遺棄罪:無自救力的前提,加上致死結果的因果檢查(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

憲法軸(罪刑相當原則)

  • 釋字第 777 號:舊法一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對輕微個案過苛(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
  • 釋憲題組合流:釋字第 551 號誣告反坐、第 775 號累犯一律加重同屬違反陣營,第 630 號準強盜則未違反(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組合軸(公共危險章內部連線)

  • 不能安全駕駛:酒駕與肇逃雙罪並存;酒精濃度達標即該當,不容行為人以自己實際能安全駕駛推翻(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近年的創新都發生在「修法整合」: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把修法後最常錯的幾個誤區(無過失、保護法益、危險犯定性)做成一題總複習;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把肇逃乘上醉態駕駛做成章內組合題。看到組合題不要慌,一軸一軸拆,每一軸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加上知悉,加上未盡在場義務而離去,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過失有無只進第 2 項的量刑閥。

無過失皮

甲綠燈直行,乙闖紅燈撞上甲車受傷,甲見乙甦醒即離去(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的原題事實)

信賴原則排除過失致傷;但本罪不以過失為前提,肇逃仍成立,依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2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半套善後皮

甲撞傷乙,留下現金、託人照護、叫救護車,未得乙同意即離開(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的原題事實)

救護面向或許已安排,釐清責任的面向未完成,仍係逃逸。

鄰罪並立皮

甲撞人致傷昏迷(無自救力),知悉而逕自離去(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原題事實)

肇逃之外,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危險前行為帶來保證人地位,有義務遺棄罪並立,與過失傷害三罪數罪併罰。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三個最常見的僵化死法:一、釋字第 777 號不是萬用貼紙,它管的是舊法法定刑過苛與修法脈絡,現行法的案例題寫一句修法背景就夠,把整段釋憲史搬進罪名檢驗是在偷自己的考試時間。二、遺棄罪不是自動掛件,沒有「無自救力」就沒有遺棄罪,沒有因果就沒有致死加重:看到離開現場就三罪全掛,等於把 T1 誘答反向吞下去。三、涵攝要長出本案的血肉:「未得乙同意」「僅目送救護車」「未發一語即離開」,題目給的這些字就是配分所在,每一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把這些字收進去的句子。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問,一問都不漏
  • 默寫刑法第 185 條之 4 兩項全文,並用一句話說出 110 年修法動了哪三處(「肇事」改「發生交通事故」、依結果分二級法定刑、增訂無過失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 寫出申論得分點清單(b18)裡至少八成的項目
  • b21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300 字以內的擬答,再拿 b18 逐點自查
  •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本閘門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未過怎麼辦:把無過失寫成無罪→回 b3 第五問與 b11 的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鄰罪錯掛→回 b10 與 b22;修法史混亂→回 b25;劑量失控→回 b16。

修法警示

民國 110 年

刑法第 185 條之 4 修正:「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法定刑依結果分二級;增訂第 2 項,駕駛人對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影響:舊法(民國 102 年修正公布版)寫的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法定刑一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釋字第 777 號認為情節輕微的個案無從易科罰金、顯然過苛,於此範圍牴觸罪刑相當原則(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直接考),並促成本次修法。做 108 年以前的舊題要按當年答案理解命題邏輯,申論一律寫現行法;舊法對「肇事」不含故意的實務立場是否隨改字而動搖,見 b14。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類型。

影響: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的答案 A 引的是舊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現行法一律回到普通過失,做舊題時別把已經刪掉的罪名寫進擬答。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85 條之 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三件事:法定刑依傷害結果分二級(致傷 6 月到 5 年、致死或重傷 1 到 7 年);第 2 項是量刑閥不是構成要件,無過失照樣成立本罪,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用「發生交通事故」,不再用「肇事」。

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最高頻的誘答鄰居。它以無自救力之人為限,肇逃則不以無自救力為限;二罪保護法益不同、要件各自獨立,肇逃不是它的特別規定。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第 2 項是接往遺棄與殺人的橋:撞傷人就是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因此取得保證人地位。反面則是,已論以作為的殺人既遂者,不再疊一個不作為殺人。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撞人那一段的歸屬。與逃逸是兩個行為,數罪併罰。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同上。守規則卻被闖紅燈撞的情形,由信賴原則排除過失,這一條出局,但肇逃還在。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故意撞人的去處。依舊法實務,故意製造事故不算「肇事」,整個案子轉軌到這裡,不另論肇逃。

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第 1 項首句 四款分別是酒精濃度達標、其他情事不能安全駕駛、毒品濃度達標、其他施用毒品情事。酒駕與肇逃可以雙罪並存;酒測值達標即該當,不容行為人以自己實際能安全駕駛推翻。

刑法第 62 條(自首減輕) 二試收尾常用:案例給了「事後主動報警」的情節,就是要你把這一條寫進量刑段。注意是「得」減輕,不是必減。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5 至 112 年):100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24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第 15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第 20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99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10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30 分);107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100 分)。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刑法第 185 條之 4 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法第 276 條、第 284 條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版。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提到的釋字第 777 號、第 551 號、第 775 號、第 630 號,字號存在性經本書字號索引核實,各號要旨的細節屬本書歸納。至於逃逸的定義、故意事故的排除、在場義務等命題,一律由該年度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未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95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與 103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的解題骨架,本書手上沒有可對照的既有解析,屬本書重建,教學使用前需另行回查出處。

語料範圍:試題與判分取材凍結於民國 113 年(含)以前,這個考點考過的紀錄實際落在民國 95 至 112 年。

給分面聲明:這個考點關於得分點、字數與時間劑量、高低分特徵的判斷,均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到這裡為止,事情多少都發生了一點:門燒焦了、路堵住了、車撞上去了。剩下兩節把時鐘再往前撥。這一節的事實裡沒有人受傷,甚至沒有人喝下那瓶飲料,毒一放上貨架,罪就已經成立。它幾乎不單獨出場,價值在於它會關掉一扇門:時點一釘死,後面「他事後全部回收」那一整段討論就走不下去。這是整題後半段的分數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