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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沒有東西被拿走,錢卻從一個決定裡漏光,那是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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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收銀員替朋友刷低價條碼,沒有人被騙、貨也是合法交出去的,答案卻是背信。
兩邊撞上時侵占優先,背信讓路。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竊盜、詐欺、侵占管的是東西被拿走;背信管的是沒有東西被拿走,財產卻從一個爛決定裡漏掉。
掌權的人不必碰帳上的錢:捨低價買高價、明知收不回仍核貸,本人的財產照樣從合法的決策形式裡流走。刑法第 342 條接的就是這種受託者的背叛,並以具裁量空間的受託事務為限,純粹機械性勞務不算。
判斷路徑
有沒有一件「特定的東西」被取得?
有的話,它是怎麼到手的?
三格都套不進去?
劃錯這一刀,代價誰付
原則上兩罪只活一個: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撞上就優先論侵占;寫成並列從一重,分就丟了。
先找物、再問手、最後才背信
有物就看手怎麼拿;沒物、只有爛決定=背信。
三分鐘,先寫給自己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甲為某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見妻舅餐廳生意不好,於公司急覓營業場所時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而批示購買該餐廳。甲成立什麼罪?
限時三分鐘寫三句:有沒有特定物?有沒有人被騙?甲為誰處理什麼事務、違背了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背信罪。
- 先問「有沒有特定物被拿走」了嗎?錢是依批示付出去的,不是從保管中吞掉某一筆。
- 有寫出「找不到陷於錯誤的人」嗎?批示的就是甲自己。
- 意圖寫的是為第三人(妻舅)不法利益,還是誤寫成為自己?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把定性的刀:先問有沒有特定物、再問東西怎麼到手,三格都套不進去才輪到背信。
接著讀 → 業務侵占 同一個人、同一份工作,一段論侵占、一段論背信,邊界就畫在那裡。
四種誘答長相
T1 用「受託處理事務」的外觀誘你選背信
題幹先把人設成受託者(受託保管名畫、受託代購彩券),你看到「受託」就往背信走:但東西已經在他手上,而且進了自己口袋。
解毒劑 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侵占優先、背信讓路。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都是這一型。
T2 用侵占、詐欺、竊盜三格圍攻背信案型
正解是背信的題目,選項會拿業務侵占、詐欺得利、公務侵占輪流試探。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總經理買妻舅餐廳)、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農會總幹事違規放貸)都這樣設計。
解毒劑 三問各刷掉一格: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不是侵占)、沒有人陷於錯誤(不是詐欺)、沒有破壞他人持有(不是竊盜)。農會總幹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公務侵占那一格連門都沒有。
T3 用完就還,誘你選業務侵占
店員穿了顧客送修的套裝去喜宴,事後寄還(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解毒劑 短暫使用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公布答案是不構成犯罪;也沒有致生損害可以歸到背信。
T4 把身分犯、結果要素、意圖範圍、競合打包成一題
不給事實,直接問背信與詐欺、侵占的論罪比較(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解毒劑 四個座標記牢:背信是身分犯、是結果犯、意圖是雙向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與侵占、詐欺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數罪併罰。
四格定性表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受託身分,罪名落在哪一格(罪數與刑度另算)
| 這一格 | 有沒有特定物被取得 | 取得或濫權的方式 | 歷屆長相 |
|---|---|---|---|
| 侵占(業務上持有走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 有,而且本來就在他手上 | 易持有為所有 | 受託保管的名畫變賣私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
| 竊盜 | 有 | 破壞他人持有而取走 | 在這個考點裡只當誘答,不是正解 |
| 詐欺 | 有(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 施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 | 找得到那個被騙的人才成立 |
| 背信 | 沒有 | 為他人處理事務者濫用權限,致本人整體財產受損 | 總經理批示高價購入(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農會總幹事逕自核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內神通外鬼論什麼罪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臺幣 2000 元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檯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 200 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向甲收取 200 元,將該物品交予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的共同正犯
- 不是竊盜:貨品是收銀員結帳後交付的,經有交付權限外觀之人同意,沒有破壞持有。
- 不是詐欺:賣場的收銀窗口就是乙,乙全程知情,找不到一個陷於錯誤的人。
- 不是業務侵占:架上的貨不是乙業務上持有之物(持有人是賣場),乙沒有易持有為所有。
- 三格全滅才進背信格:乙為賣場處理收銀事務,故意輸入低價條碼=違背任務,賣場短收 1800 元=財產損害,圖利甲=為第三人不法利益。甲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與乙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秒殺 內部人放水讓外部人低價過關—被騙的窗口不存在、東西又是合法交付,只剩背信接得住。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四個抽象考點一次考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A) 對:背信要「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侵占要「持有他人之物」的人,都要有特定身分才可能是正犯。
- (B) 錯:「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是背信的結果要素;詐欺條文寫的是使人交付與得利,找不到損害這個字。
- (C) 錯:兩罪條文都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益)」,不以為自己為限;背信還多一個「或損害本人之利益」的分支。
- (D) 錯:利用委任機會詐欺或侵占,實務以法條競合處理、論一罪,不是與背信數罪併罰。
秒殺 看到選項把背信跟侵占、詐欺並排然後說「數罪併罰」,先當它是錯的。
其餘四題,一句話收掉
這張表在比:每一題的正解落在哪一格、為什麼
| 題目 | 事實一句話 | 考選部公布答案 | 一句話理由 |
|---|---|---|---|
|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 農會總幹事明知借款人無力償還,未經理事會審核逕自核貸 1 億 800 萬元 | 背信 | 核貸是權限內決定的濫用: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不是侵占)、沒有人陷於錯誤(自己就是核貸的人,不是詐欺)、農會總幹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不是公務侵占) |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 受託保管名畫,擅自變賣私吞價金 | 侵占 | 持有中的特定物易持有為所有,特別關係啟動,背信讓路 |
|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 店員穿顧客送修的套裝赴喜宴後寄還 | 不構成犯罪 | 用完就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也沒有致生損害可以歸到背信 |
|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甲受託代購彩券,中獎後交由妻乙兌領 | 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彩券是甲持有中的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侵占而非背信;乙沒有持有身分,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論共同正犯 |
秒殺法
有權的人亂花公司的錢又圖利自己人=背信的原型;找得到被騙的人才是詐欺,找得到被吞的特定物才是侵占。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這個考點的題目幾乎都在問「這到底是背信、侵占、詐欺還是竊盜」,很少考單純的要件背誦。看到受託身分先跑定性三問,別急著背條文。
- 二試:背信少當主菜,多半躲在財產犯罪綜合題裡當定性段,跟侵占同臺。寫的時候一定要留一句特別關係檢查,把門關上。
- 冷卻期怎麼看:它最近一次在考題裡現身是民國 108 年,近五年沒有再考。但侵占、詐欺題隨時可以把背信拉回來當誘答選項,定性的基本功不會因為冷卻而打折。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背信少當申論主菜。它的活法是躲在財產犯罪綜合題裡當定性段,跟侵占同臺:同一個人,一段把持有中的帳款吞掉論業務侵占,一段以高價簽約論背信,逼你把兩罪邊界劃出來。
不要在背信段展開侵占罪的全部要件,侵占段自己會出現,這裡只需要一句排除句。也別硬掰判決字號,分數押在涵攝密度。
綜合罪責題的背信段:五步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甲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為了支應自己的財務危機,數度將公司應得帳款轉入妻兒戶頭。甲同時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一年約五萬元的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甲偏袒某清潔公司的行徑,被住戶乙發覺,揚言予以揭穿;甲則先下手為強,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告欄張貼,聲稱乙有詐欺前科,希望住戶小心,提防不要受騙。試問甲成立何罪?
- 主體:先認定行為人為本人處理事務,並說一句這件事務有裁量空間(主委代管委會決定跟誰簽約、簽多少)。
- 違背任務:把題目的具體事實搬進來涵攝,明知行情仍以每年高出約五萬元的價格簽約,這就是「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損害:本人的整體財產受損(每年多支出約五萬元),並點明背信是結果犯。
- 意圖:雙向意圖擇一即可,圖利清潔公司(第三人)或損害管委會,題目事實通常兩條都通。
- 收尾必做特別關係檢查:這一段有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有就改論侵占;沒有才寫「侵占為背信之特別規定,本件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故論背信」,把門關上。
- 全題收尾:會計把帳款轉進妻兒戶頭那一段是業務侵占,主委高價簽約這一段才是背信,公告欄張貼不實內容另涉誹謗;三段行為分別評價後再交代罪數。
背信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為他人處理事務」明確認定,並附上事務具裁量性的理由。
- 違背任務的涵攝帶進題目的具體事實與數字,不抽象宣告。
- 致生損害的結果與因果有交代,沒有跳過。
- 意圖寫到正確的分支:為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
- 背信與侵占的區分標準(有沒有特定物被據為己有)明白寫出來。
- 多段行為的罪數收尾。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換三件外衣
骨架 為他人處理事務 → 違背任務 → 致生本人財產損害 → 檢查特別關係 → 背信
公司決策皮
總經理捨價格較低的賣場,批示高價購入妻舅的餐廳(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為公司處理採購事務+捨低價買高價=違背任務+公司多付價金=損害+意圖為第三人(妻舅)不法利益;沒有特定物入袋、沒有人陷於錯誤,論背信。
金融放貸皮
農會總幹事明知借款人無力償還,未經理事會審核逕自核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為農會處理放貸事務+違背審核任務+貸款無法全數清償致農會受損;核貸是權限內行為的濫用,不是易持有為所有、也沒有詐術,論背信。
內神通外鬼皮
收銀員與顧客串通刷低價條碼放走高價貨(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為賣場處理收銀事務+違背結帳任務+賣場短收價金;被騙的窗口不存在、貨又是合法交付,論背信,顧客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成立共同正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三句空話連寫,在閱卷者眼中就是補習班罐頭。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捨其他價格較低之賣場」「未經理事會審核」「輸入 200 元低價條碼」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另一種罐頭病:不分青紅皂白把侵占與背信「並列成立、從一重」。先做特別關係檢查,兩罪幾乎只會活一個。
出題人的創新幾乎都發生在「換一個受託身分」:總經理、總幹事、主委、收銀員,明天可以是基金經理人或代購網紅。身分換了,骨架句不動:為他人處理有裁量性的事務、濫用權限、整體財產受損、沒有特定物入袋。
寫完後逐項勾,凡是「否」就回去重讀
- 定性關:我有先問「有沒有特定物被取得」,才開始選罪名。
- 定性關:有特定物時,我有分辨取得方式,持有中吞掉/偷走/騙來。
- 定性關:遇到用完就還的情形,我有檢查不法所有意圖在不在。
- 定性關:侵占與背信撞上時,我讓侵占優先。
- 定性關:我確認找不到陷於錯誤的人,才排除詐欺。
- 申論關:「為他人處理事務」我有認定,也給了裁量性的理由。
- 申論關:違背任務的涵攝帶進題目的具體事實與數字。
- 申論關:損害結果與因果我有交代,沒有跳過。
- 申論關:意圖寫到「為第三人」或「損害本人」的正確分支。
- 申論關:特別關係檢查那一句我有寫。
- 申論關:沒有身分的共同行為人,我有走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不是直接宣告共同正犯。
- 申論關:罪數收尾我有交代(數行為併罰/同一段落法條競合擇一)。
- 變奏關: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出 300 字以內的背信段,三段的骨架句要完全同構,只有身分與事實代換。
這份閘門目前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剛開始練的人尤其明顯),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五個檢查點,考場順序:①為他人處理事務(身分要件,指有裁量空間的受託事務,純粹機械性勞務不算)②違背任務之行為(濫用權限、違背信託義務)③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結果犯,未遂另有處罰)④雙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兩個「或」字都要看見,圖利妻舅也中,單純想坑本人也中 ⑤故意。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入場券: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才談得上易持有為所有。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受託處理事務的人把持有中的他人特定物據為己有,優先論這一條的第 2 項(業務上持有),背信退位—這就是「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的落點。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破壞他人持有而取走。背信案型裡通常找不到這個「取走」的動作。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要有一個陷於錯誤而交付的人。行為人自己就是決策者時,這個人找不到。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參與形式的第一格。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背信與侵占都是身分犯。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身分的人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收銀員與顧客那題、代購彩券夫妻那題,底層都是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6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各題「依實務見解」的定性結論是從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的,背後的裁判依據未經原文核對,考卷上不要具引字號。
資料來源:題目全文與公布答案為歷年司法官、律師考試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現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對照組:不是拿物,是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而致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
白話 三個要件:自己持有(物已在行為人事實支配中,且來源合法)、他人之物(所有權屬於別人)、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的客觀顯現+不法所有意圖)。每個字都會單獨出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業務侵占罪)
白話 受託處理事務的人把持有中的他人特定物據為己有,優先論這一條的第 2 項(業務上持有),背信退位—這就是「侵占是背信的特別規定」的落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白話 破壞他人持有而取走。背信案型裡通常找不到這個「取走」的動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關鍵字是『使人』—詐欺的對象必須是人。機器沒有意思、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對著提款機、加油機做的事不會是普通詐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參與形式的第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正犯或共犯與身分)
白話 背信與侵占都是身分犯。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身分的人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收銀員與顧客那題、代購彩券夫妻那題,底層都是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