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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為
侵害已過去、公權力來不及,才輪到自救行為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過去又不急迫=兩邊都不成立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刑法沒有明文,通說列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侵害已經過去、公權力又來不及:不許他動手,權利就爛掉;許他動手,形同私刑。
三個問題定位
侵害停在時間軸哪一格?
已過去,公權力來得及嗎?
來不及,四道要件全過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門只為「來不及」那一格開
動筆:這一格該走哪條路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自己寫
債務人逾期不還、傳聞潛逃,債權人進屋搬傢俱抵償。是正當防衛嗎?還剩哪條路?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定位:侵害已過去 → 正當防衛出局
- 剩下唯一的路是自救行為(見 b8)
- 能報警起訴的,急迫性這關先卡住
先定時間軸,再走剩下的路
4
你剛拿下什麼 時間軸三分法定位私力救濟;自救行為四關全過才阻卻
接著讀 → 正當防衛、每題都要先跟它分家
時間軸三格,三條不同的路
| 侵害停在哪 | 走哪條路 | 依據 | 結論 |
|---|---|---|---|
| 正在發生;財產侵害尚在現場延續(如追捕甫得手之搶匪) | 正當防衛 | 刑法第 23 條(明文) | 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已經過去,且來不及請求公權力及時救助 | 自救行為 | 刑法無明文,通說列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觀念原型是民法自助行為 | 四要件全過才阻卻違法(見 b8) |
| 已經過去,也不急迫(債務逾期不還、通路被圍籬堵住多時) | 無阻卻事由 | — | 回頭老實檢驗犯罪成立 |
本表只比一件事:這個私力救濟該走哪一條違法性判斷路徑。
自救行為阻不阻卻違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有可保全之請求權存在
- 情況急迫,來不及請求公權力及時救助
- 不即時行動則請求權無法實現或顯有困難
- 手段具必要性與相當性
- 四關任一關不過即敗,不是「大致符合」就算
- 考題裡的自救主張幾乎都死在第二、三關:明明可以報警、可以起訴,卻自己動手
本表只比一件事:這次私力救濟能不能阻卻違法
三個誘答模式
拿「民法自助行為」當無罪金牌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選項 D
解毒劑 先驗四要件:不急迫就出局
用實體抗辯回溯否定程序合法性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選項 B
解毒劑 逮捕合法性看逮捕當時的客觀情狀
把過去侵害/債權實現包裝成「現在不法之侵害」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選項 B、C
解毒劑 時間軸三分法先定位
三題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甲的修車廠唯一通路被 A 搭鐵皮圍籬堵死,衝突不斷,甲持鐵鎚拆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B
- 鐵皮圍籬無屋頂牆垣、不具遮風避雨居住功能,非刑法第 353 條之「建築物」,先排除毀壞建築物罪;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毀損器物罪。選項 D 的自助行為誘答見 b9。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乙搶丙的護照機票、丙大喊搶劫,甲上前制伏並以搶奪罪現行犯逮捕;乙到案抗辯自己是丙的債權人、怕丙出國躲債,是在做民法自助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A
- 逮捕合法性以逮捕當時之客觀情狀為斷:甲當場目睹、丙又追呼,有相當理由信乙為現行犯,逮捕即合法。乙的自助行為主張屬實體法判斷(若成立則欠缺刑法第 325 條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罪名不成立),但不回溯推翻程序上逮捕的合法性。程序歸程序、實體歸實體,是本題唯一的分水嶺。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
四情境辨何者屬正當防衛:(A) 見友人皮包遭搶當場追捕撲倒搶犯;(B) 會首倒會駕車載家當逃匿,會員刺破輪胎;(C) 債務人逾期不還、傳聞潛逃,債權人進屋搬傢俱抵償;(D) 夫目睹妻與人通姦持棍痛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 A
- (A) 財產侵害仍在現場延續,屬現在不法之侵害;(B)(C) 都是過去侵害後的債權保全,不是現在不法之侵害,只能改走自救行為的檢驗;(D) 是報復,不是防衛。
秒殺法
選項用「民法自助行為」替私力救濟脫罪時,先找急迫性:能報警、能起訴,這個選項就是誘答。
它永遠是配角
本考點從不單獨當主角,只當三種戲路的配角:毀損罪案例裡的無罪誘答選項、現行犯逮捕題裡被逮捕人的實體抗辯、正當防衛情境辨析題裡的「過去侵害」對照組。
一試遇到它不必背學說爭議,跟時間軸三分法走即可(見 b7)。
它出現的題目,題幹重心常落在別的罪名或程序法問題上,別被自助行為選項牽著走。
申論位置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申論卷沒有它的考過的紀錄,這個考點因此不提供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申論卷無考過的紀錄。
上一個考點
得被害人承諾下一個考點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