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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文書

一段只留一個文書罪名,跨出偽造罪章撞詐欺=想像競合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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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字一出現,往哪邊走

文書:行使吸收偽造
契約 標單 簽帳單 支票背面簽名 引擎號碼 冒名電郵
貨幣證券:偽造吸收行使
通用貨幣 公司股票 公債票 支票票面
切一刀
隔日 另行起意

第三欄一出現就切段,前後各自定罪,依刑法第 50 條併罰。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假文書躺著害不到誰,拿出去用才傷公共信用,刑法第 216 條罰的正是「用」。

它不自訂構成要件,只把行使掛回偽造、變造、登載不實各該條處斷;能這樣處斷的,以刑法第 210 至 215 條的文書為限。

判斷路徑

切成幾段?

「隔日」「另行起意」一出現就切一刀。

這東西算哪種文書?

先定性再定罪:紙上寫意思=文書、可流通表彰財產權利=有價證券、物品上符號與電磁紀錄=準文書。

同段裡誰吃掉誰?

刻印章、偽簽名是偽造的部分行為;偽造再被行使吸收。原則上一段只留一個文書罪名,例外見 b8。

跨出偽造罪章撞到誰?

行使若同時就是騙錢那個動作,一行為二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不是併罰。

文書用後才傷人,行使是重心;證券本身就是錢,偽造就滿載。

這句管吸收方向。除貨幣與有價證券外,公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都跟私文書同向。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吸收:法益重疊
印章、偽造、行使都在保護公共信用,重複論罪等於過度評價。
想像競合:法益不同
詐欺保護個人財產,與公共信用不同,漏掉哪邊都有不法沒被評價。

所以行使×詐欺不能寫成法條競合或不罰前後行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互助會會首甲盜取會員 A 的印章蓋在標單上偽造標單,投標得標並收取會款。罪名清單怎麼寫?

三句寫完:切幾段?留哪個文書罪名?還撞到什麼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印章、印文收成偽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 偽造被行使吸收,只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個文書罪名。
  • 投標收款與行使是同一動作,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有一條完整的收罪鏈:上游被收編、偽造被行使吸收、行使撞詐欺想像競合、斷鏈就併罰。

接著讀 → 偽造有價證券 那裡方向會翻面:偽造吸收行使。

吸收方向對照:誰吸收誰

這張表在比:偽造與行使之間,哪一個被哪一個吸收(只比方向,不比刑度、不比罪數)

客體方向最後論的罪
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公文書(刑法第 211 條)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 條)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準文書(刑法第 220 條)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登載不實各態樣(刑法第 213 至 215 條)行使吸收偽造行使各該登載不實文書罪
通用貨幣偽造吸收行使(反向)偽造通用貨幣罪
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反向)偽造有價證券罪

這東西算哪一種文書

這張表在比:題目給的載體屬於哪一種文書(只比定性,不比成不成立)

題目給的東西定性依據
契約、借據、標單、簽帳單、支票背面的簽名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
駕照、護照、品行能力服務類證書介紹書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 條
引擎號碼、車身號碼(物品上之符號)準(私)文書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
冒名發送的電子郵件(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
公債票、公司股票、支票票面有價證券走反向規則,見 b8

公務端三條怎麼選:誰的手在寫

這張表在比:誰的手在寫、寫在誰的文書上(只比這件事;三者的行使都回刑法第 216 條處斷)

條文誰在寫寫在哪份文書真題事實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自己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軍職人員偽造經費結報表
刑法第 214 條一般人提供不實資料,使公務員登載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辦理實價登錄、戶籍登記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自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業務文書登載不實

這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

同一行為 →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數行為 → 刑法第 50 條併罰
持偽造標單投標並收取會款投標就是行使,也就是施詐術,同一個動作
冒名登入信箱、以他人名義轉寄營業秘密一個發信動作同時該當數罪
盜刷卡當場加油,隔日再持卡簽單消費「隔日」另行起意,切成前後兩段
竊取汽車後變造車身號碼出售竊車與變造出售是兩段行為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吸收方向反轉

把文書的「行使吸收偽造」寫成「偽造吸收行使」,或拿貨幣、證券的方向來誘答文書題。

解毒劑 背 b4 那句:文書用後才傷人,行使是重心;證券本身就是錢,偽造就滿載。方向相反。

該想像競合處誘答成別的

行使×詐欺這一站,用併罰、法條競合、不罰前後行為三種錯誤定性輪流上。

解毒劑 持假文書騙錢是一個行為同時該當兩個構成要件,罪名互不排斥,只能是想像競合。

罪名清單漏站或多站

各選項都說想像競合,差別只在漏了「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多列一個不成立的罪。

解毒劑 逐站點名:印章站→偽造站→行使站→取財站,每站問「成立嗎?被吸收嗎?」再對清單。

文書定性錯位

支票背書當成有價證券、簽帳單忘了是私文書、號碼忘了是準文書、實價登錄寫成偽造公文書。

解毒劑 回 b9 對定性表;公務端先問「誰的手在寫」,回 b10。

真題解剖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 A 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 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 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 (D) 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B)(C) 正確:正是鏈內收罪三連—盜用印章不再論印文;整個印章站併入偽造站;偽造站被行使站吸收。三者合起來,一段行為只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個文書罪名。
  • (D) 錯誤(應選):持偽造標單投標詐取會款,行使的同一個動作就是詐術,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選項用「犯意不同,行為各別」包裝,但事實上行使與詐取就是同一個投標動作。

秒殺 看到「併合處罰」出現在行使×詐欺這一站,直接當錯誤選項圈起來。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 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B) 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
(D)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就是一張吸收方向對表,也就是 b8。
  • (A)(B) 正確:貨幣、有價證券是偽造吸收行使—偽造既遂時不法內涵已滿載,行使是低度行為。
  • (D) 正確:私文書是行使吸收偽造—文書要用出去才傷到公共信用,行使是高度行為。
  • (C) 錯誤(應選):公文書與私文書同方向,同樣是行使吸收偽造,不因公私而翻面。選項故意讓公文書跟著貨幣走,考你是背表還是懂線。

秒殺 反向的只有貨幣與有價證券兩類;公、私、特種、準文書與登載不實各態樣一律行使吸收偽造。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 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B)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C) 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時間軸切三段:①撿走插在加油機上的卡=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刑法第 337 條);②當場盜刷自助加油=機器不會陷於錯誤,不成立詐欺,走刑法第 339 條之 1;③「隔日」簽單消費=另行起意的新一段,冒簽 A 名於簽帳單(私文書)後行使。
  • 三段就是三個行為,依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所以是 (D)。
  • (A) 錯兩處:漏切行為、又把機器當人騙;(B) 漏掉第三段的文書罪;(C) 加油取得的是油(物)不是利益。

秒殺 「隔日」兩個字值一半分數—先切行為再定罪名;「機器不會受騙」值另一半—對機器用刑法第 339 條之 1,對店員才用刑法第 339 條。

秒殺法

吸收鏈只管到行使為止;一跨出偽造罪章撞到詐欺,就是想像競合。

應試策略

  • 命題句式高度固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錯誤?」看到就知道在考罪數或文書定性,幾乎不會問「行使」的定義。
  • 先不看選項,自己把行為鏈四站(b3)走一遍再回頭對清單,比逐項讀選項快,也不會被選項的敘述牽著走。
  • 選項全都說想像競合時,差別通常只在罪名清單漏了或多了一站,逐站點名即可。
  • 二試它幾乎不是主考點,而是罪責綜合題裡的一段:構成要件不必三階寫滿,版面留給該題的主考點。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文書鏈在綜合題裡是一到兩段的得分區,不是全題主軸,給它的篇幅要壓得住。

配分
25 到 30 分的綜合題中約佔 8 到 12 分
字數
250 到 350 字
時間
6 到 8 分鐘
分配
切段 1 句、定性 1 到 2 句、逐罪各 1 到 2 句、收罪 2 到 3 句

偽造、行使、詐欺的構成要件不要每罪都三階寫滿;次要考點用「該當性一句話+無阻卻事由」帶過,把版面留給該題主考點(共犯、證據能力、偽證等)。

拆解模板

罪責綜合題的文書段

設問寫「甲、乙二人之刑責各如何?」「甲、乙、丙之行為有無刑責?」「其行為應如何處斷?」,申論不會出「請論述行使偽造文書」,它永遠以綜合題裡的一段出現。

  1. 時序切段:把動作切成自然行為段,「隔日」「交付與乙」「後經檢舉」都是刀口。
  2. 文書定性:本件之物是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引刑法第 220 條)/有價證券,寫一句理由,說明它表彰什麼意思、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證明何用意。
  3. 逐罪成立:偽造(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行使(提出並依其用法主張文書內容為真)→詐欺(施詐術→錯誤→處分→損害),按配分壓縮。
  4. 鏈內收罪:印章、印文、署押是偽造之部分行為;偽造為行使吸收,並點名方向(貨幣、有價證券反向)。
  5. 鏈外競合:行使×詐欺=一行為二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點名重罪。
  6. 總收罪數:段與段之間依刑法第 50 條併罰,一句話交代最終罪名清單。
  7. 設問對應紀律:問「刑責如何」要走完成立到最終罪名;問「應如何處斷」重心放競合;有沒收小題就回刑法第 219 條,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義務沒收。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行為段切割正確(另行起意、隔日就是斷鏈)。
  2. 文書定性附一句理由(準文書引刑法第 220 條;特種文書指認駕照、證書類)。
  3. 罪名寫全稱且站對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不寫「第 216 條之罪」。
  4. 吸收關係兩層都寫明:印章署押站是部分行為;偽造站被行使吸收。
  5. 行使×詐欺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並點名重罪。
  6. 公務端選對條(刑法第 213 條自寫/第 214 條使人登載/第 215 條業務),行使一樣回刑法第 216 條。
  7. 段間依刑法第 50 條併罰收尾,給出最終罪名清單。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罪名含糊寫「偽造文書」 不分刑法第 210、211、213、214 條,通通寫成「偽造文書罪」。申請表交主管機關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 條),不是自己偽造公文書;一字之差,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漏掉「行使」這一站 只論偽造私文書加詐欺,但偽造早被行使吸收,罪名清單第一格就錯。
罪數不論 逐罪檢驗完直接收尾,吸收、想像競合、併罰一句都沒有。文書題的分數重心恰恰在收罪,等於把主菜留在廚房。
吸收方向背反 文書題寫成偽造吸收行使,一句話暴露對表沒背熟。
高分卷長這樣 時間軸清楚、文書定性有理由句、吸收兩層與想像競合分層寫、最終罪名清單一句收束;有沒收小題會回刑法第 219 條。

變形軸

鏈內軸(吸收關係變形)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上游站,永遠被收編為部分行為
  • 偽造私文書:本體站,被行使吸收,誘答把方向反轉
  • 對照組:偽造有價證券、貨幣,反向世界,偽造吸收行使

鏈外軸(競合型態變形)

  • 詐欺取財罪:出口站,與行使是想像競合,誘答是法條競合、不罰前後行為、併罰
  • 數罪併罰:斷鏈接口,「隔日」「另行起意」一出現就切段

載體軸(文書皮輪替)

  • 準文書(刑法第 220 條),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冒名電郵、簽帳單
  • 特種文書(刑法第 212 條),駕照、證書
  • 公務端(刑法第 213、214、215 條):經費結報表、實價登錄、聘僱申請表

出題人的創新從不在「行使」概念本身,而在換一種載體加挪一個刀口,把標單換成簽帳單、把印章換成電磁紀錄、把當場改成隔日。看到新皮不要慌,四站掃描法(b3)每站走一遍,答案自己浮出來。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上游被收編→偽造被行使吸收→行使與詐欺想像競合→斷鏈則併罰

互助會皮

會首在標單偽簽活會會員姓名投標,向各會員收取會款。

偽簽署押併入偽造標單(私文書);偽造為行使吸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從一重。

車身號碼皮

竊取汽車後變造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售。

號碼是物品上之符號,屬準私文書(刑法第 220 條);變造被行使(出售交付時主張為真)吸收;但竊車與變造出售是兩段行為,數罪併罰,不是想像競合。

冒名電郵皮

用同事帳號密碼登入信箱、以其名義把營業秘密轉寄競爭對手。

冒名發信=偽造準私文書(電磁紀錄)後行使;與入侵電腦、取得電磁紀錄、洩漏秘密各罪,依一行為關係想像競合。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偽造為行使吸收」「行使與詐欺想像競合」這兩句規範句可以複用,但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標單上蓋的是誰的印章」「隔了一天才拿卡去簽單」「號碼打在引擎上不是紙上」,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文書定性那一句理由(表彰什麼用意)絕不可省。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8 的吸收方向表(文書類行使吸偽造;貨幣證券偽造吸行使)。
  • 默寫 b3 的四站掃描法,每站各配一個真題例。
  • 遮住 b18,能寫出其中至少八成的採分點。
  • 默寫刑法第 216 條條文,並說出它是援引式處斷條文的意思。
  • 從 b21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內寫 300 字擬答,過 b6 的三條檢核。
  • b12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本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沒過就回頭:吸收方向錯回 b8;行為切段錯回 b11 與 b17;公務端選條錯回 b10;競合定性錯回 b13。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本條不自訂構成要件與法定刑,罪名與刑度都借自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能被它處斷的,以這幾條的文書為限。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且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公文書版本,刑度重得多,但吸收方向與私文書相同。

刑法第 212 條(特種文書) 駕照即屬之。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自己的手,寫進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一般人提供不實資料,讓公務員去寫。

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業務人員寫自己業務上作成的文書。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行為鏈的第一站,通常被偽造文書收編為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刑法第 220 條(準文書) 文書的擴充卡槽:號碼、電磁紀錄須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用意之證明,才以文書論。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義務沒收,申論的沒收小題必回這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行為鏈的出口站。對機器施用不正方法時走第 339 條之 1 以下,不是本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但書是量刑封底:從一重之後,仍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數罪併罰之要件) 段與段之間的收尾條文。

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它的法定刑低於同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正是有價證券偽造吸收行使、與文書罪方向相反的條文線索。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撿卡、拾得駕照這類事實皮的常客。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大題,刑法責任 30 分+沒收 10 分+刑事訴訟法 40 分)、10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30 分)。

條文:逐字引自法規現行版本(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所引條文均無民國 114 至 115 年修正紀錄,無修法警示事項。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見解係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註年份題號,不憑記憶引用字號。

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拾得逾期駕照、換貼照片改期後冒名租車)在原始稿件中僅有 我們重建骨架、無官方解析可對照,因此這個考點不將其結論作為教學內容,僅列為考過的紀錄。

給分面(採分點、劑量、低分死法、破關門檻)為 我們重建,非考選部評分標準。

上一節的收帳規則有一句要當心:它是文書那一半的規則。下一節整個翻面:同樣是先偽造再拿去用,吸收的方向會反過來。所以這兩節必須連著讀,隔開來讀你只會記住一個方向,然後在對照題上被反轉的選項一次收走。而且下一節是本章第二座大山,題量跟第 1 節一樣重:紙不同,刑度從一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第一問的份量在這裡達到最大。

下一個考點

偽造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