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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與刑事犯之區別

行政犯照樣要故意才罰:掛上刑罰,就進刑法總則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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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行政犯照樣要故意才罰。

刑事犯(自然犯)
殺人 放火
行政犯(法定犯)
逃漏稅 違規排放廢水 為達管制目的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少了它,國家只要說一句「為了管制」,就能用刑罰處罰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人。

判斷路徑

掛的是刑罰,還是罰鍰?

刑罰(徒刑、拘役、罰金)原則上全套適用刑法總則,除非該法另有特別規定;罰鍰是秩序罰,不進刑法。

有故意嗎?沒有,法律有明文罰過失嗎?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管制要有效率
做了就罰最省事。
責任原則
沒故意沒過失,就無可非難。

分配的是錯誤成本:立法者一選刑罰,成本就回到國家身上。

掛刑罰,就進總則;罰過失,要有明文。

先自己寫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就刑法學觀點,何謂行政犯(法定犯)?對行政犯是否不問故意過失皆一律處罰?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

第二問才是主戰場:寫條號,不寫感想。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定義了兩者、各舉一例了嗎?
  • 引了第 11 條接總則、第 12 條收結論嗎?
  • 把罰鍰的秩序罰劃出去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不論採哪一說,只要制裁手段是刑罰,故意過失責任原則就照樣適用。

接著讀 → 過失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那條線怎麼畫,在過失那一站。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兩者的差別是本質不同,還是只是程度不同

學說它主張什麼
質的區別說刑事犯侵害法益、本質具倫理非難性;行政犯只是違反行政管制義務,倫理色彩淡。
量的區別說兩者本質相同,只是不法與非難的程度高低有別。
區別否定(相對化)說界線隨社會觀念流動,酒駕從行政不法升格為刑事犯即為例證,僅是立法政策的選擇。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管制目的優先型

選項寫「行政刑法為達管制目的,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解毒劑 刑法第 11 條已把總則送進附屬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就擋在那裡: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總則排除型

選項寫「附屬刑法不適用刑法總則」。

解毒劑 刑法第 11 條但書只在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退讓,不是原則上不適用。

罰鍰混充型

把行政罰上的罰鍰與行政刑罰混為一談,一起套刑法總則。

解毒劑 罰鍰是秩序罰、不是刑罰,根本不進刑法第 11 條的門。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學說之爭不必選邊:落點寫成「無論採何說,一旦立法者選擇以刑罰制裁,就進入刑法總則的管轄」,這個「對立但不影響結論」的收束本身就是得分點。
  • 被問「是不是不問故意過失都要罰」,先答否,再補原則與例外: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兩問要用兩種寫法:第一問把三說擺開並指出界線會移動,第二問直接引條號作規範分析。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定義+學說+條文分析

題目問「何謂……?是否……?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

  1. 概念定義:先給行政犯與刑事犯的對照定義,各舉一例,再把三說擺開,用酒駕入刑示範界線會移動。
  2. 法規範分析(第二問核心):逐字引刑法第 11 條說明總則接軌,再逐字引第 12 條兩項,結論是無故意過失不罰、罰過失須有明文。
  3. 界限補述收尾:若該行政法律採的是罰鍰等秩序罰,屬行政罰領域、不在刑法第 11 條射程;本題問的處罰既指刑罰,責任原則沒有讓步空間。

「依我國刑法規定分析」是題眼,沒寫出條號,這一問就只是在談感想。

破關條件

  • 能各用一句話定義刑事犯(自然犯)與行政犯(法定犯),並各舉一例
  • 能擺出質的區別說、量的區別說、相對化觀點,並用酒駕入刑當界線移動的例證
  • 能逐字默寫刑法第 12 條兩項
  • 能引刑法第 11 條說明總則適用於附屬刑法,以及但書的正確讀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才排除)
  • 分得清行政刑罰(徒刑、拘役、罰金,適用刑法總則)與行政秩序罰(罰鍰,屬行政罰領域)
  • 被問「行政犯是否不問故意過失皆一律處罰」能秒答:否,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 條(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就不能處罰;要罰過失,法律必須另有明文。

刑法第 11 條(總則對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 把刑法第 12 條送進所有附屬刑法的傳送門;但書是唯二的出口: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才排除。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第 11 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 12 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來源

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由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不憑記憶引裁判字號。

一試:沒有出現過的紀錄

二試: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法申論第 4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配分 25 分,考的是學說對立)

前面兩節都繞著同一個懸念打轉:管制的內容會改,而且改得比刑法快。你已經知道這些條文歸誰管、適用哪一套規則,卻還沒回答最現實的一問:改了之後,該用改之前那把尺,還是改之後那把。下一節不再繞,直接把整條時間軸攤在你面前。

上一個考點

空白刑法

下一個考點

從舊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