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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落筆前先數兩個數字:行為幾個、法益幾種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出題人埋開關的地方,永遠是時間詞與犯意詞。讀題時先用筆把它們圈出來。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申論,25 分)的題幹直接下令:「附理由敘明行為數、罪數判斷過程」。它不問你什麼是想像競合,只問你會不會數。而選擇題不會這樣好心明說,它只給你一段事實,開關藏在字裡。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競合論有三個出口:單純一罪、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刑法第 50 條)。走哪一個,不看罪名聽起來多嚴重,只看這兩個數字。沒有這道閘門,同一件事會有人算成一罪、有人算成六罪,刑度天差地遠。而罪名數的計算單位是法益,不是被害人數,也不是贓物件數,這是這一站最常被考、也最常被誘答騙走的一句話。
刑法在問你成立什麼罪之前,先要你數兩個數字:做了幾個行為、打壞了幾種法益。
三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他做了幾個行為?
觸犯了幾個罪名?
該走哪個出口?
打包,還是切開
民國 94 年刪掉連續犯(刑法第 56 條),就是這條線的一次移動:原本靠「連續」把犯意各別的數行為打包成一罪的案子,回到行為數的原始判斷。所以數行為不是技術動作,是在決定這次的代價由誰承擔。
同一堆事實,要打包成一罪,還是切成數罪
幾個行為 → 幾個法益 → 哪個出口
延燒、一狀告數人 → 先想單純一罪
另行起意 → 先想併罰
數款加重 → 仍然是一個罪
先寫,再選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 A、B、C 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一次引燃是一個行為,四個選項對此沒有爭執。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公共安全這個社會法益,燒到幾棟是危險與實害「範圍」的問題,不是罪名數的問題。一個行為 × 一個罪名=單純一罪。(A)想像競合要有數個罪名;(B)法條競合要有數個看起來都能用的罪名;(C)包括一罪是接續犯、集合犯家族的用語—這題連數罪的外觀都沒有。
- 我的行為數理由寫的是事實(一次引燃),不是結論(「這是一行為」)。
- 我算罪名數用的是保護法益,不是燒掉的房屋棟數。
- 我先確認有沒有數個罪名,才決定要不要動用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
(A)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 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 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接著讀 → 想像競合 一個行為 × 數個罪名的出口,從一重怎麼處斷、法條競合 看起來有數個罪名,其實只該用一個,想像競合前必過的一關、數罪併罰 數個行為之後,應執行刑怎麼定
讀完題幹的當下,你會先數兩個數字:行為數、罪名數,再看選項。
你知道罪名數用法益算,不用被害人頭數或贓物件數算。
你認得四個最常拿來騙人的字眼:延燒、另行起意、數款加重、同一時地。
這一站是競合章的發牌手,下游三張牌都從這裡發出去。
選擇題秒殺條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罪名,配上「延燒」「一狀告數人」「跨審級」:罪名數不隨客體增加。;看到「同時該當數款加重」,就去找寫「仍成立一罪」的選項。;看到「一宅數人財物」,數財產監督權,不數人頭。;酒駕加上途中過失致傷的罪數選項:依實務見解是兩罪分論併罰;在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與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主張想像競合的選項都被列為錯誤敘述。
罪名數的計算尺
| 法益類型 | 計算單位 | 一個行為侵害多客體時 | 歷屆出現的題目 |
|---|---|---|---|
| 一身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 | 每一個被害人一個罪名 | 罪名數隨人數增加,形成(同種)想像競合 |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丙一槍致 B 傷、C 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二個罪名 |
| 財產法益 | 每一個財產監督權一個罪名 | 同一時地、同一住宅內數人財物=一個監督權=一罪 |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 每個罪名算一次,客體再多罪名不增 | 單純一罪 | 放火延燒三宅(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一狀誣告三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偽證跨審級(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發掘合葬多棺之墳(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一個行為打到很多個客體時,罪名數會不會跟著變多。
偽造有價證券另有一把刻度:以「名義人」計。同時偽造同一人名義的五張支票=一罪(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同時偽造乙、丙二人名義的支票=二個罪名、想像競合(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以此為正確敘述之一)。
行為數界線實測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同一段事實,行為數算一個,還是算數個
算一個行為
一次引燃汽油,火延燒三棟房屋(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一次跌倒觸動槍枝,一槍致一人傷、一人死(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
同一時地、一個竊取決意,取走一家三口的財物(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私行拘禁五個月,這段持續狀態本身(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同一案件在一審、二審做相同的偽證(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算數個行為
殺乙之後另行起意焚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拘禁期間另行起意毆傷被害人(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
持有槍彈三年後才起意開槍(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強拉上車、駛往山區後再強制性交(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酒後駕車的持續狀態,與途中瞬間的過失撞擊(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同一個年度題號出現在兩欄不是矛盾:拘禁本身是一個行為,拘禁期間另起的毆傷,是從持續狀態裡切出來的另一個行為。
五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法益灌水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罪名,用被害客體數誘你數出數罪 放火延燒三宅誘答想像競合/併罰/法條競合(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一狀誣告三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同一名義五張支票(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發掘合葬多棺誘答數罪(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跨審級偽證誘答二罪或同種想像競合(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先問保護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罪名不隨客體增加,走單純一罪。
T2 監督權切碎
一個住宅內數人的財物,誘答數個竊盜、想像競合或牽連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解毒劑 同一時地、同一住宅內數人財物=同一個財產監督權=一個加重竊盜罪。這句話的射程只到「同一個監督權」為止:財物分屬互不相干的數人時(一張網捕走分屬三位鴿主的賽鴿,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第 2 小題),仍是三個財產監督權、三個竊盜罪名,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想像競合。
T3 行為黏接
把「另行起意」的數個行為包成一個行為,誘答想像競合或不罰的後行為 殺人後起意焚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拘禁中起意毆傷(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選項 D);持槍三年後開槍(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D);強拉上車後在山區性交(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
解毒劑 時間差加上新犯意=行為斷開,分論併罰。
T4 加重條款冒充罪名
同時該當數款加重事由,誘答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 兇器+運輸工具兩款加重的強制性交(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侵入住宅+兇器兩款加重的竊盜(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選項 C)
解毒劑 加重條款是同一個罪的量刑格,不是新罪名。沒有數罪名,競合無從發生。
T5 繼續犯錯焊
把酒駕(繼續犯)與途中的過失致傷誘答成想像競合;或誘答一罪吸收另一罪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項 D、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選項 B(想像競合=錯誤敘述);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選項 A、B(吸收誘答)
解毒劑 依實務見解兩罪都成立、分論併罰:抽象危險犯與過失實害犯保護內涵不同,互不吸收。
監督權與加重條款雙拼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B) 正確:財產法益的計算單位是監督權。同一時地、一個竊取決意,就算贓物分屬一家三口,也只有一個監督權被打破=一個加重竊盜罪。這兩句是實務語言的標準版,值得整句記下來。
- (C) 錯誤(就是答案):侵入住宅(第 1 款)加上攜帶兇器(第 3 款)是兩個加重條款,不是兩個罪名。想像競合要「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沒有數罪名,刑法第 55 條無從適用。同構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強制性交同時該當兇器與運輸工具兩款加重事由,仍祇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公布答案 D)。
- (D) 正確:罪只有一個,各款加重情形在主文順序揭出、理由欄引用加重條款。
- 連動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侵入乙宅竊取分屬乙一家四口之財物,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公布答案 A)—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也被第 1 款的加重評價吸收,不另論罪。
看到「數款加重」就找「仍成立一罪」的選項;看到「一宅數人財物」就數監督權,不數人頭。
酒駕與過失致傷的行為切割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
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錯誤(就是答案):酒駕是繼續犯,上路那一刻既遂、違法狀態一路持續;途中的過失撞擊是另一個瞬間的實害行為。一個持續、一個瞬間,實務不把它們評價為同一行為,兩罪分論併罰—「想像競合」在這件事實上是錯誤敘述。
- 雙保險同型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選項 D 稱酒駕與過失致傷為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同樣被列為錯誤敘述(公布答案 D)。
- 前置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只問成立哪些罪,公布答案 C=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第 284 條兩罪同時成立。選項 A、B 的「只成立一罪、互相吸收」與 D 的「故意傷害」都是餌:抽象危險犯不以實害為要件,過失實害犯不以酒醉為要件,保護內涵不同,互不吸收。
- (A)(C)(D) 順帶掃描:0.2 毫克未達第 1 款數值,但精神恍惚=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第 2 款仍成立;宿醉 0.27 達標,走第 1 款;0.4 達標而駕駛無異狀,抽象危險犯不問實際駕駛能力,仍成立。
酒駕加上過失致傷的罪數選項,答案往兩罪、併罰走;寫「想像競合」或「吸收成一罪」的選項是餌。
這一題官方給了兩個答案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一併誣告乙、丙、丁)
這題的實體結論沒有爭議:誣告罪保護國家審判權這個國家法益,一狀告數人仍然是一個誣告罪,與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同向。有爭議的是答案本身:考選部公布的答案同時採認 B 與 D 兩個選項。
這個考點的選擇題裡,只有這一題公布了兩個答案。做它的時候不要把「一定只有一個標準答案」當前提;把重點放在確認自己的罪名數是怎麼算出來的,那部分才是可遷移的。
這個考點怎麼考、你就怎麼答
歷屆選擇題幾乎不用「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這個名字現身;題目掛的名字是放火罪、酒駕、加重竊盜、誣告、偽證。看到這些罪名的「應如何論罪」題,先數行為再看選項。
選項裡的四個名詞(單純一罪/法條競合/想像競合/數罪併罰)就是四個出口。先算出自己的答案,再去對選項,不要被選項的名詞牽著走。
這類題的判準跟著實務見解走,設問句通常會寫明「依實務見解」。
判斷題型:題幹把「行為數、罪數」寫進設問句=主菜,判斷過程要整段寫出來;沒寫進設問句=收尾,罪數段短打就好。
站隊不要錯置:數個行為往刑法第 50 條,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往刑法第 55 條。併罰後應執行刑的計算在刑法第 51 條、從一重的輕重比較基準在刑法第 35 條,這兩條記得條號即可。
申論裡它值得你花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以上時間與篇幅是本書為你重建的配速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主菜型(行為數、罪數被寫進設問句)
整題約 22–25 分鐘;行為數與罪數的論證佔一半篇幅是合理配置,這是少數值得在罪數上花時間的題型。
收尾型(罪數只是論罪的最後一段)
罪數段約 150–250 字、3–5 分鐘。主菜在別的爭點上,別在罪數戀戰。
設問類型 → 拆解模板
- 切人:每個行為人一個大段,甲、乙、丙分開,不混寫。
- 切行為段:沿時間軸把每人的事實切成候選行為段。
- 逐段逐罪檢驗成立:構成要件、違法、罪責,按題目劑量壓縮。
- 行為數認定加上理由句:犯意各別?時間地點斷開?一次過失?結論後面一定要接事實。
- 罪名數:用法益尺算出實數,不要寫成單複數不明的「某罪」。
- 出口與處斷結論:數個行為走刑法第 50 條併罰;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走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最後把每人的總帳列出來。
-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已刪除,這一型原樣重出的機率低。
- 它的現代變形是論罪題裡的一句話攻防:接續犯還是數罪併罰?
- 時空密接加上犯意單一,走接續犯(一個行為);犯意各別,走數個行為併罰。
設問對應紀律:題目要「行為數、罪數判斷過程」,就把過程寫出來(訊號詞 → 行為數 → 法益 → 罪名數 → 出口),不要只給結論;題目只問「論以何罪」,罪數段就是收尾,別寫成論文。
歷屆申論題的骨架示範(本書重建,僅供結構參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甲乙丙四次上山網捕三位鴿主的賽鴿:結夥三人以上,走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加重竊盜;四次上山、犯意各別=四個行為=四個加重竊盜罪,數罪併罰。
- 甲分六次電話恐嚇三位鴿主:每次對每一被害人各一個恐嚇取財罪,共六罪併罰。
- 丙跌倒觸槍、一槍致 B 輕傷 C 死亡:一次過失=一個行為,觸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與第 276 條過失致死二個罪名,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
- 總帳:分人列出罪數與處斷結論。
- 三次刷卡、犯意各別=三個行為。
- 每次刷卡內部: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既遂或未遂)想像競合。
- 包與包之間數罪併罰,並用一句話排除接續犯。
- 刑法第 56 條已刪除,這題今天的價值在理解為什麼廢。
- 連續犯把犯意各別的數個行為打包成一罪,評價不足。
- 廢除後這些案例回到行為數的原始判斷,民國 96、98 兩題就是新制下的示範。
以上擬答骨架是本書依題目事實與法益尺重建的結構參照,不是官方擬答,也不是評分標準。
閱卷會找的六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每一個行為人獨立分析,不混成一鍋。
- 行為數的結論都附了明白的理由句(犯意各別/時間地點斷開/一次過失)。
- 罪數用法益算出實數,不是單複數不明的「某罪」。
- 一個行為侵害數個專屬法益的地方,引刑法第 55 條並點名重罪。
- 數個行為的地方,引刑法第 50 條併罰,並用一句話排除接續犯。
- 結尾有每人罪數與處斷的總帳段。
這六點是本書從歷屆題目要求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的判斷為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變形軸地圖
出口軸(這一站是發牌手)
一行為 × 一罪名 → 單純一罪(放火/誣告/偽證/同名義偽造);一行為 × 數罪名 → 先檢查法條競合 → 想像競合(刑法第 55 條);數行為 × 數罪名 → 數罪併罰(刑法第 50 條)
行為單數的三個來源
自然一行為:一個動作、一次過失;接續犯:時空密接加上犯意單一(反面:犯意各別=數個行為);繼續犯:持有、拘禁,持續狀態本身一罪;期間另行起意,切出新行為
事實皮輪替(最常穿的五件外衣)
放火延燒數宅;酒駕加上途中過失致傷;一宅數人財物;一狀誣告數人;繼續犯期間另行起意
出題人視角: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行為切割點的位移,同一件皮,把時間詞和犯意詞調一下(「隨即」改成「三年後」、「順勢」改成「另行起意」),答案就從一罪翻成併罰。讀題時用筆圈出時間詞與犯意詞,那裡就是開關。
同一句骨架,穿三件外衣
骨架 先數行為(找訊號詞)→ 再用法益數罪名 → 選出口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是,代表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走一次。
竊盜皮
甲深夜侵入乙宅,竊走客廳中乙的手錶、乙妻的項鍊、乙子的手機。
同一時地、一個竊取決意=一個行為;一個財產監督權=一個罪名 →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個加重竊盜罪,單純一罪。
酒駕皮
甲吐氣 0.4 毫克開車上路,十分鐘後恍神撞傷路人。
持續的酒駕與瞬間的過失=兩個行為評價 →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84 條兩罪分論併罰(寫想像競合就踩進 b11 的 T5)。
繼續犯皮
甲拘禁乙三個月,期間乙嗆聲,甲氣而毆傷乙。
拘禁是繼續犯,全程一罪;毆傷是另行起意的新行為,另外論罪 → 併罰。
訊號詞不是咒語
「另行起意」四個字寫上答案卷時,必須連著本案的時間軸(隔了三年/因行車糾紛/拘禁期間的新衝突)。光抄四個字不給事實,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模板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法益怎麼算、出口怎麼分,寫法固定沒關係。
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時間與犯意變化的句子。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限時無提示重現:闔上書,15 分鐘內完成,(a) 默寫決策路徑與法益計算尺(含偽造有價證券的名義人例外刻度);(b) 寫出 b19 六個採分點中的至少五個;(c) 刑法第 55 條與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各默寫核心句,並口頭說明行為數如何決定走哪一條。
- 快篩實測:把 b10 的兩欄遮住結論,任抽八個事例,3 分鐘內做定性(一罪/想像競合/併罰),答對至少七個。
- 誘答免疫:b11 的五型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明顯,通過它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法益算錯 → 回 b9 與 b6。
行為切割錯 → 回 b11 的 T3、T5 與 b13。
加重條款誤當罪名 → 回 b12。
申論寫不出過程 → 回 b17 與 b18。
修法警示與舊題重解
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刪除。
影響:昔日靠連續犯打包成一罪的案例,回到行為數的原始判斷:犯意各別與否。
舊題要重解: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還在正面考連續犯的要件與存廢,做它的價值在理解為什麼廢。民國 96 年(四次上山=四個加重竊盜併罰)與 98 年(三次刷卡=三罪併罰)兩題,就是刪除後新世界的官方示範。
刑法第 284 條與第 276 條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這兩個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8 年以前的考古題出現「業務過失」字樣者,做題時以現行條文重解。
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最後一次修正公布。
影響:酒駕罪的數值門檻與刑度以現行條文為準。
舊題要重解:做更早年份的酒駕舊題時,先用現行條文對一次數值與刑度,再判斷選項。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個行為」的出口。從一重處斷,但但書設了下限: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數個行為」的出口。原則上併合處罰,但書四款情形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時,仍可依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
刑法第 56 條 這裡躺著一個已經死掉的制度:連續犯。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 保護社會法益(公共安全)—一個放火行為延燒幾棟住宅,罪名都只有一個。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柱書與第 1、2 款) 抽象危險犯,且是繼續犯:上路那一刻既遂、違法狀態一路持續。第 1 款走數值,第 2 款走其他情事。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過失實害犯,不以酒醉為要件—所以與酒駕罪互不吸收。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 財產法益的基本罪,計算單位是財產監督權。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 各款是加重條款,不是獨立罪名—同時該當兩款,仍然只有一個加重竊盜罪,不生競合問題。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 保護國家審判權這個國家法益—一狀告數人,罪名不隨人數增加。
歷屆題目與來源
選擇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放火 A 宅延燒 B、C 宅,公布答案 A)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酒駕撞傷騎士,公布答案 C)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7 題(侵入乙宅竊一家四口財物,公布答案 A)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發掘合葬多數棺木之墳,公布答案 A)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預見延燒仍放火,公布答案 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2 題(一狀誣告三名警員,公布答案 D)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5 題(強拉上車開往山區後強制性交,公布答案 A)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強制性交同時該當兩款加重事由,公布答案 D)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引燃汽油燒燬三棟房屋,公布答案 D)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開山刀侵入住宅竊三人財物,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 C)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同以 A 名義偽造五張支票,公布答案 C)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一併誣告乙、丙、丁,公布答案同時採認 B 與 D)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酒駕致人輕傷,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 D)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殺乙後另行起意焚屍,公布答案 C)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酒駕四事例掃描,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 B)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四事例快篩,含持槍三年後開槍,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 D)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私行拘禁五個月、期間另行起意毆傷;正確敘述 D 為傷害另外論罪,該題公布答案落在沒收的選項 A)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同一案件一、二審均為相同偽證,公布答案 C)
申論題(均為 25 分大題)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連續犯的行為單數要件與存廢)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賽鴿案;題幹直接要求敘明行為數、罪數判斷過程)
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偽卡案的罪數段)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
行為數切割的極端事例:持有槍彈是繼續犯,若非自始即為犯特定之罪而持有,嗣後另行起意犯他罪者,持有行為與嗣後犯行屬數個行為,應分論併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選項 D 就是這個意旨的選擇題化。
字號經核實存在;上述要旨為本書整理,未經裁定原文逐字比對,引用前請自行核對原文。
除上述裁定外,本考點其他實務結論(放火單純一罪/一宅數人財物一罪/同名義數張支票一罪/一狀誣告數人一罪/偽證跨審級一罪/酒駕與過失致傷分論併罰)在歷屆題目中並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是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因此本書只標年份題號,不補引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
涵蓋年度範圍為民國 91 年至 112 年。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個行為」的出口。從一重處斷,但但書設了下限: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白話 「數個行為」的出口。原則上併合處罰,但書四款情形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時,仍可依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6 條
白話 這裡躺著一個已經死掉的制度:連續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
白話 保護社會法益(公共安全)—一個放火行為延燒幾棟住宅,罪名都只有一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柱書與第 1、2 款)
白話 抽象危險犯,且是繼續犯:上路那一刻既遂、違法狀態一路持續。第 1 款走數值,第 2 款走其他情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過失實害犯,不以酒醉為要件—所以與酒駕罪互不吸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
白話 財產法益的基本罪,計算單位是財產監督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
白話 各款是加重條款,不是獨立罪名—同時該當兩款,仍然只有一個加重竊盜罪,不生競合問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
白話 保護國家審判權這個國家法益—一狀告數人,罪名不隨人數增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