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1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0 次

行為概念

刑法審查的第零關:不是行為,就不必往下審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為什麼要有這一關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夢遊中的動作欠缺意思支配,通說認為它根本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刑法只非難人控制得了的舉止。少了這一關,反射動作打到人也要一路審到罪責才排得掉;有了它,不受意思支配的身體移動,在進構成要件之前就出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先問「算不算刑法上的行為」 夢遊、昏睡中動手;反射動作打到人;被人抓著手蓋章(絕對強制)
才輪到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為壯膽先把自己灌醉再動手;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該狀態

看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先回題幹找有沒有誤想防衛的情境;找不到就是煙霧彈。

判斷路徑

這是出於意思支配(或可支配)的人之舉止嗎?

不是:反射動作、絕對強制、無意識狀態之舉動,審查在這一關結束。

那這個狀態,是他自己招來的嗎?

以「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為限,才進原因自由行為;遵醫囑服藥原則上開不了這道門。

題目貼的學理標籤,對得上題幹事實嗎?

對不上就是誘答。是行為與不是行為的界線實測在 b7。

兩邊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被害人這一端
人被打了,總得有人負責。
行為人這一端
刑法能非難的只有他控制得了的舉止;把控制不了的身體移動入罪,罰的是運氣。

行為概念把「不能支配」的損失留在被害人身上;原因自由行為再把「自己把自己弄成那樣」的風險扳回行為人。

先自己寫,再展開答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服藥後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毆打同居人乙,直到警察壓制才醒來。甲的刑責如何?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 D:甲不成立犯罪。夢遊中的動作欠缺意思支配,審查在行為這一關就結束。

  • 我有先問「是不是行為」,而不是一開口就談責任能力嗎?
  • 我有寫到遵醫囑服藥使「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落空嗎?
  • 我有指出題幹沒有誤想防衛的情境嗎?

先寫三行再展開答案:①這算刑法上的行為嗎?②審查停在哪一層?③原因自由行為的門開得了嗎?

接著讀 → 原因自由行為、本考點最常跟它一起出現,也是那道門真正打開的地方。

刑法審查的第零關:不是行為,就不必往下審

那道門要「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才開得了

是不是刑法上的行為(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仍是刑法上的行為,要繼續往下審
  • 清醒下伸手打人
  • 清醒下看錯情境(誤想防衛型),那是錯誤論要處理的問題,不在這一關
欠缺意思支配,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 反射動作(膝跳反射打到人)
  • 絕對強制(被人抓著手蓋章)
  • 無意識狀態之舉動(夢遊、癲癇發作)

通說判準:出於意思支配(或可支配)的人之舉止。

這一題是怎麼騙人的

學理標籤誘答

把「原因自由行為」貼在按醫囑服藥的事實上,讓正解看起來太樸素。

解毒劑 回頭核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對不對得上事實:為壯膽灌醉自己=開門;遵醫囑服藥=原則上不開。

抽屜錯置

搬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解毒劑 那是誤想防衛型的錯誤論,行為人清醒地做了行為、只是看錯情境;無意識狀態沾不上邊。

怕答案太簡單

其他選項都掛著學理名詞,只有正解說不成立犯罪。

解毒劑 標籤越華麗,越要回頭檢查前提事實。

秒殺法

看到夢遊、反射、昏迷、絕對強制,先問「這是行為嗎」,不是,審查就在第零關結束,不必再談責任能力。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藥後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毆打同居人乙,直到警察壓制才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不選;按醫囑服藥,對陷入夢遊狀態無故意可言;夢遊中的毆打又欠缺意思支配,兩層都不過。
B;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過失致傷罪;不選;遵醫囑服藥難認對夢遊傷人有預見可能性,「自行招致」這個要件落空。
C;依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不選;題幹沒有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影子,標籤貼錯抽屜。
✓ D;甲無罪;應選;夢遊中的動作不是刑法上的行為,審查在第零關結束。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選擇題怎麼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

    先驗事實再認標籤:選項給的學說名稱只是包裝,要回題幹找構成該學說的事實。

    選項中出現「不成立犯罪」、其餘都掛學理名詞時,優先回頭檢查最前面那一關(是不是行為)。

    這一關的判準跟通說(意思支配)走,選擇題裡不必去挑戰學說爭議。

    申論這邊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誤導你的配分判斷。要練申論,往「原因自由行為」那一站。

    先問是不是行為,再問是誰把自己弄成那樣。

    來源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主考點,涵攝適用型;考選部公布答案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常一起出現的考點:原因自由行為。

    確定是他掌舵的一下之後,第二個問題馬上來:這一下是往前推,還是站著不動?開場那兩個版本裡,甲是往前推的那種;但只要把鏡頭移到旁邊那個看兩眼就走的人身上,同一件事就換了一條軌道。這一站就是那個道岔:往左,接下來兩站問的是他推出去的力氣跑到哪裡;往右,接下來兩站問的是他憑什麼非動不可。分岔一次,本章的前半就定型了;分錯,你會拿右邊的工具去修左邊的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