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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概念
刑法審查的第零關:不是行為,就不必往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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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這一關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夢遊中的動作欠缺意思支配,通說認為它根本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刑法只非難人控制得了的舉止。少了這一關,反射動作打到人也要一路審到罪責才排得掉;有了它,不受意思支配的身體移動,在進構成要件之前就出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先回題幹找有沒有誤想防衛的情境;找不到就是煙霧彈。
判斷路徑
這是出於意思支配(或可支配)的人之舉止嗎?
那這個狀態,是他自己招來的嗎?
題目貼的學理標籤,對得上題幹事實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行為概念把「不能支配」的損失留在被害人身上;原因自由行為再把「自己把自己弄成那樣」的風險扳回行為人。
先自己寫,再展開答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服藥後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毆打同居人乙,直到警察壓制才醒來。甲的刑責如何?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 D:甲不成立犯罪。夢遊中的動作欠缺意思支配,審查在行為這一關就結束。
- 我有先問「是不是行為」,而不是一開口就談責任能力嗎?
- 我有寫到遵醫囑服藥使「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落空嗎?
- 我有指出題幹沒有誤想防衛的情境嗎?
先寫三行再展開答案:①這算刑法上的行為嗎?②審查停在哪一層?③原因自由行為的門開得了嗎?
接著讀 → 原因自由行為、本考點最常跟它一起出現,也是那道門真正打開的地方。
刑法審查的第零關:不是行為,就不必往下審
那道門要「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才開得了
是不是刑法上的行為(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 清醒下伸手打人
- 清醒下看錯情境(誤想防衛型),那是錯誤論要處理的問題,不在這一關
- 反射動作(膝跳反射打到人)
- 絕對強制(被人抓著手蓋章)
- 無意識狀態之舉動(夢遊、癲癇發作)
通說判準:出於意思支配(或可支配)的人之舉止。
這一題是怎麼騙人的
學理標籤誘答
把「原因自由行為」貼在按醫囑服藥的事實上,讓正解看起來太樸素。
解毒劑 回頭核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對不對得上事實:為壯膽灌醉自己=開門;遵醫囑服藥=原則上不開。
抽屜錯置
搬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解毒劑 那是誤想防衛型的錯誤論,行為人清醒地做了行為、只是看錯情境;無意識狀態沾不上邊。
怕答案太簡單
其他選項都掛著學理名詞,只有正解說不成立犯罪。
解毒劑 標籤越華麗,越要回頭檢查前提事實。
秒殺法
看到夢遊、反射、昏迷、絕對強制,先問「這是行為嗎」,不是,審查就在第零關結束,不必再談責任能力。
真題解剖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藥後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毆打同居人乙,直到警察壓制才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選擇題怎麼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
先驗事實再認標籤:選項給的學說名稱只是包裝,要回題幹找構成該學說的事實。
選項中出現「不成立犯罪」、其餘都掛學理名詞時,優先回頭檢查最前面那一關(是不是行為)。
這一關的判準跟通說(意思支配)走,選擇題裡不必去挑戰學說爭議。
申論這邊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題紀錄。
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誤導你的配分判斷。要練申論,往「原因自由行為」那一站。
先問是不是行為,再問是誰把自己弄成那樣。
來源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主考點,涵攝適用型;考選部公布答案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常一起出現的考點:原因自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