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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從刑只剩它一種:拿走公職資格,緩刑也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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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全是條文字眼的翻面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主刑拿走自由或財產;褫奪公權拿走的是資格:當公務員、選公職的資格。沒有它,人關完、錢罰完,擋不住他明天回公家單位上班。
現行法的從刑就剩這一種,條文說「從刑」,就是說它。
判斷路徑
主刑判了什麼?
只判有期徒刑?
同時緩刑了嗎?
兩款資格、兩軌宣告、三個時點、一句緩刑
三個時點=併宣告、生效、起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同一份判決,自由給了第二次機會,資格沒有。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甲判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這 2 年他能當公務員嗎?能投票嗎?褫奪從哪天起算?
各答一句,寫出條號。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不能任公務員、不能選公職—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兩款。
- 投票照常:兩款裡沒有投票權,原題錯的就是這一項。
-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緩刑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在一排選項裡指出哪一個踩了條文,三題都是這樣出的。
接著讀 → 緩刑 兩邊共用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只比一件事:這一次該走哪一軌宣告
這張表在比:只比宣告走哪一軌。時點的事在 b9,罪數併罰的事在 b13
| 問什麼 | 終身軌(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 | 定期軌(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 |
|---|---|---|
| 主刑判到哪 |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 |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還要不要別的條件 | 不必,條文是直述句「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還要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
| 應還是得 | 應宣告,沒有裁量餘地 | 得宣告,由法院裁量 |
| 期間多長 | 終身 | 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上限是十年,十五年是有期徒刑的上限,別串線 |
只比一件事:三個時點各自在問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時間。宣告、生效、起算是三個問題,串成一個就會答錯
| 時點 | 規則 | 條文 |
|---|---|---|
| 什麼時候宣告 | 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 | 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 |
| 什麼時候生效 | 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刑法第 37 條第 4 項 |
| 定期褫奪什麼時候起算 | 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 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舊制殘影
把「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D)、「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塞進選項。考過的三題,有兩題是同一根刺換個說法再扎一次。
解毒劑 現行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只有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兩款。褫奪的效果清單裡出現「投票」「四權」,就是錯項。
第二型|數字掉包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C)。
解毒劑 定期褫奪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15 年是有期徒刑的上限(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本文),兩個數字別串線。
第三型|主從關係翻面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A、D);或問緩刑是不是把褫奪公權一起緩掉(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A)。
解毒劑 附隨主刑,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死刑、無期徒刑是「應」宣告終身,不是「不得」(同條第 1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選錯誤(b6 自己寫過的那一題)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對: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加上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主刑暫停,褫奪公權開跑。
- (B)(C) 對:正是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兩款資格。
- (D) 是應選的錯誤選項:現行條文沒有投票權這一款,褫奪公權期間投票權不受刑法剝奪。
- 本題主刑僅 3 月仍宣告褫奪公權 2 年,是因為選罷法另有特別規定;一試不深究,知道特別法可以另有規定即可。
秒殺 「投票」二字出現在褫奪公權的效果清單裡,直接選它。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錯誤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C) 是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1、2 款逐字。
- (D) 是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逐字。
- (B) 是應選的錯誤選項:四權資格在現行條文查無此款。
- 四個選項其實就是刑法第 36 條全文加第 37 條第 1 項的默寫檢查。
秒殺 不在條文裡的那一個,就是答案。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正確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
- (B) 對: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加上第 36 條第 1 項(從刑為褫奪公權)的直接組合。
- (C) 錯:定期褫奪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
- (D) 錯,而且正好相反:宣告死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這一題等於把 b8、b9 兩張表印成考卷—四個選項各踩一條規則。
秒殺 四個選項逐一回表對格,十秒可決。
秒殺法
選項裡看到「投票」「四權」,直接畫掉;看到「得單獨宣告」「最長 15 年」「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是同一批翻面,也畫掉。
數罪都宣告了褫奪公權,怎麼收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多數褫奪公權怎麼執行
| 情形 | 怎麼執行 | 條文 |
|---|---|---|
|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褫奪公權 | 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不相加 | 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 |
| 同時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褫奪公權期間早已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自己走自己的時程 | 刑法第 76 條本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條文精讀題,不是理解題。條文就這幾行,讀熟一次就能整題入袋;讀不熟,會在「十年還是十五年」這種地方掉分。
- 跟「緩刑」排在一起讀。兩邊靠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相接,分開讀會各記一半。
- 不必為它寫論述筆記、不必背學說爭議:考過的題目照條文就能作答,時間花在辨識。
- 舊版參考書、學長姐手抄若寫「褫奪投票權」或「四權」,那一頁直接丟。帶著舊版本進考場,這個考點的分會掉。
- 以上是我們依歷屆題目做的取捨建議,不是考選部的說法。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二試申論沒有留下任何一題。所以這裡不生成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你會把憑空的東西當成命題規律去背。
要往申論方向練,該練的不是這一站,是它接住的那一站:緩刑的宣告要件與法律效果。
修法警示
沒收改列專章、刑法第 34 條(從刑之種類)現行條文為「(刪除)」,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明定「從刑為褫奪公權」。
影響:現行法講「從刑」,講的就是褫奪公權,沒有第二種。
舊題要重解:「下列何者為從刑」型的舊題與舊筆記,答案清單要以現行條文重新對過。
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只列兩款資格,查無「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影響:任何寫「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投票」的筆記,都與現行條文不符。
舊題要重解:這一點已兩度當過正解殺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D)、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6 條(從刑-褫奪公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褫奪的是兩款資格,都是公法上的身分資格。條文沒有第三款—選舉投票權不在其中。
刑法第 37 條(褫奪公權之宣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五項就是五個規則:終身軌(應)、定期軌(得,且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於裁判時併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生效、定期褫奪的起算日與緩刑但書。
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主刑可以緩,從刑緩不了。配上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主刑在暫停,它已經開跑。
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數罪併罰之執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多數褫奪公權不相加,只執行最長的那一個。
刑法第 76 條本文(緩刑期滿的效果;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失效的是刑之宣告(主刑)。同時宣告的褫奪公權,期間早已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兩條時間線各走各的。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三題都以褫奪公權為主角,考的都是要件辨識。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無。
【判分依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這三題的正解都可以由條文逐字對照導出,不必倚賴任何裁判見解。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100 至 111 年;更晚年度的題目保留作盲測,本書零引用。
【我們的推估】b14 的備考取捨建議是我們依歷屆題目做的判斷,不是官方說法;其餘內容以現行條文與公布答案為依據。
【條文來源】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法第 36 條(從刑-褫奪公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褫奪的是兩款資格,都是公法上的身分資格。條文沒有第三款—選舉投票權不在其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7 條(褫奪公權之宣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五項就是五個規則:終身軌(應)、定期軌(得,且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於裁判時併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生效、定期褫奪的起算日與緩刑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主刑可以緩,從刑緩不了。配上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主刑在暫停,它已經開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數罪併罰之執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多數褫奪公權不相加,只執行最長的那一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6 條本文(緩刑期滿的效果;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失效的是刑之宣告(主刑)。同時宣告的褫奪公權,期間早已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兩條時間線各走各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