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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從刑只剩它一種:拿走公職資格,緩刑也蓋不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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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項全是條文字眼的翻面

現行條文真的褫奪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褫奪不到,出現即錯項
選舉投票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主刑拿走自由或財產;褫奪公權拿走的是資格:當公務員、選公職的資格。沒有它,人關完、錢罰完,擋不住他明天回公家單位上班。

現行法的從刑就剩這一種,條文說「從刑」,就是說它。

判斷路徑

主刑判了什麼?

死刑或無期徒刑:應宣告終身,沒有裁量餘地。

只判有期徒刑?

須一年以上,且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才得宣告;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

同時緩刑了嗎?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依但書,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主刑暫停,它照跑。

兩款資格、兩軌宣告、三個時點、一句緩刑

三個時點=併宣告、生效、起算。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主刑:可以等
緩刑期內不必入監,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公職資格:不等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開跑。

同一份判決,自由給了第二次機會,資格沒有。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甲判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這 2 年他能當公務員嗎?能投票嗎?褫奪從哪天起算?

各答一句,寫出條號。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不能任公務員、不能選公職—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兩款。
  • 投票照常:兩款裡沒有投票權,原題錯的就是這一項。
  •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緩刑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在一排選項裡指出哪一個踩了條文,三題都是這樣出的。

接著讀 → 緩刑 兩邊共用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只比一件事:這一次該走哪一軌宣告

這張表在比:只比宣告走哪一軌。時點的事在 b9,罪數併罰的事在 b13

問什麼終身軌(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定期軌(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
主刑判到哪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要不要別的條件不必,條文是直述句「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還要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應還是得應宣告,沒有裁量餘地得宣告,由法院裁量
期間多長終身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上限是十年,十五年是有期徒刑的上限,別串線

只比一件事:三個時點各自在問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時間。宣告、生效、起算是三個問題,串成一個就會答錯

時點規則條文
什麼時候宣告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
什麼時候生效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刑法第 37 條第 4 項
定期褫奪什麼時候起算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舊制殘影

把「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D)、「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塞進選項。考過的三題,有兩題是同一根刺換個說法再扎一次。

解毒劑 現行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只有公務員資格、公職候選人資格兩款。褫奪的效果清單裡出現「投票」「四權」,就是錯項。

第二型|數字掉包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C)。

解毒劑 定期褫奪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15 年是有期徒刑的上限(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本文),兩個數字別串線。

第三型|主從關係翻面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A、D);或問緩刑是不是把褫奪公權一起緩掉(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A)。

解毒劑 附隨主刑,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死刑、無期徒刑是「應」宣告終身,不是「不得」(同條第 1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選錯誤(b6 自己寫過的那一題)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之有期徒刑 3 月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B)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C)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 (D)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對: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加上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主刑暫停,褫奪公權開跑。
  • (B)(C) 對:正是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的兩款資格。
  • (D) 是應選的錯誤選項:現行條文沒有投票權這一款,褫奪公權期間投票權不受刑法剝奪。
  • 本題主刑僅 3 月仍宣告褫奪公權 2 年,是因為選罷法另有特別規定;一試不深究,知道特別法可以另有規定即可。

秒殺 「投票」二字出現在褫奪公權的效果清單裡,直接選它。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選錯誤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 (B) 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C) 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D)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C) 是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1、2 款逐字。
  • (D) 是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逐字。
  • (B) 是應選的錯誤選項:四權資格在現行條文查無此款。
  • 四個選項其實就是刑法第 36 條全文加第 37 條第 1 項的默寫檢查。

秒殺 不在條文裡的那一個,就是答案。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選正確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 (B)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
(C) 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
(D) 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不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
  • (B) 對: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加上第 36 條第 1 項(從刑為褫奪公權)的直接組合。
  • (C) 錯:定期褫奪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
  • (D) 錯,而且正好相反:宣告死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這一題等於把 b8、b9 兩張表印成考卷—四個選項各踩一條規則。

秒殺 四個選項逐一回表對格,十秒可決。

秒殺法

選項裡看到「投票」「四權」,直接畫掉;看到「得單獨宣告」「最長 15 年」「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是同一批翻面,也畫掉。

數罪都宣告了褫奪公權,怎麼收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多數褫奪公權怎麼執行

情形怎麼執行條文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不相加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
同時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褫奪公權期間早已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自己走自己的時程刑法第 76 條本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條文精讀題,不是理解題。條文就這幾行,讀熟一次就能整題入袋;讀不熟,會在「十年還是十五年」這種地方掉分。
  • 跟「緩刑」排在一起讀。兩邊靠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與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相接,分開讀會各記一半。
  • 不必為它寫論述筆記、不必背學說爭議:考過的題目照條文就能作答,時間花在辨識。
  • 舊版參考書、學長姐手抄若寫「褫奪投票權」或「四權」,那一頁直接丟。帶著舊版本進考場,這個考點的分會掉。
  • 以上是我們依歷屆題目做的取捨建議,不是考選部的說法。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二試申論沒有留下任何一題。所以這裡不生成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你會把憑空的東西當成命題規律去背。

要往申論方向練,該練的不是這一站,是它接住的那一站:緩刑的宣告要件與法律效果。

修法警示

民國 104 年

沒收改列專章、刑法第 34 條(從刑之種類)現行條文為「(刪除)」,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明定「從刑為褫奪公權」。

影響:現行法講「從刑」,講的就是褫奪公權,沒有第二種。

舊題要重解:「下列何者為從刑」型的舊題與舊筆記,答案清單要以現行條文重新對過。

現行條文

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只列兩款資格,查無「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影響:任何寫「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投票」的筆記,都與現行條文不符。

舊題要重解:這一點已兩度當過正解殺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 (D)、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B)。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6 條(從刑-褫奪公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褫奪的是兩款資格,都是公法上的身分資格。條文沒有第三款—選舉投票權不在其中。

刑法第 37 條(褫奪公權之宣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五項就是五個規則:終身軌(應)、定期軌(得,且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為限)、於裁判時併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生效、定期褫奪的起算日與緩刑但書。

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主刑可以緩,從刑緩不了。配上第 37 條第 5 項但書:同時宣告緩刑時,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主刑在暫停,它已經開跑。

刑法第 51 條第 8 款(數罪併罰之執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多數褫奪公權不相加,只執行最長的那一個。

刑法第 76 條本文(緩刑期滿的效果;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失效的是刑之宣告(主刑)。同時宣告的褫奪公權,期間早已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兩條時間線各走各的。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5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三題都以褫奪公權為主角,考的都是要件辨識。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無。

【判分依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這三題的正解都可以由條文逐字對照導出,不必倚賴任何裁判見解。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100 至 111 年;更晚年度的題目保留作盲測,本書零引用。

【我們的推估】b14 的備考取捨建議是我們依歷屆題目做的判斷,不是官方說法;其餘內容以現行條文與公布答案為依據。

【條文來源】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剛才那句「不等」的話,要等到緩刑那一站才會兌現;在那之前先換個階段。前面七站都停在判決寫成之前,從這裡開始判決已經確定,問題整個翻面:不再問這個數字怎麼算出來,而是問這個數字要怎麼變成現實。第一扇門就是不讓它變成現實,用錢把短期自由刑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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