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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相盜之刑罰減免與告訴乃論

內圈得免除其刑,外圈只有告訴乃論,全條沒有「減輕」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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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
內圈:得免除其刑+告訴乃論
舅甥、姻親等
外圈:只有告訴乃論,刑不打折
選項寫「減輕其刑」
本條無此檔,先劃掉
約談到案、應即移送
轉刑訴面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家人偷家人,國家照常追訴,刑罰就進家門。§324 退兩步:內圈可不罰,外圈要家人開口才追;罪仍成立,退的只是刑與訴。

兩步定位

先畫圈:幾親等?

直系、配偶、同財共居=內圈;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外圈;更外面不適用。

考刑法還是刑訴?

問減免→只有內圈,且只有「得免除其刑」;問移送起訴→未告訴不得追訴。

在分配什麼

家內和睦
家務事讓家裡收
被害家人
財產真的少了

越近讓越多:內圈連刑都免,外圈只留「告不告」

動筆:先寫再翻

先自己寫

甲趁舅舅全家外出,潛入行竊。甲能減輕其刑?舅舅不告,檢察官能起訴?

先畫圈,再分刑法/刑訴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舅甥=三親等旁系血親,外圈
  • 外圈刑度不動,本條無「減輕」
  • 仍告訴乃論,未告訴不得追訴

接著讀 → 竊盜罪

內圈得免除其刑+告訴乃論;外圈只有告訴乃論

「得」=可免可不免,全條沒有「減輕」

同心圓對照:這個親等落在哪一圈

誰算在裡面刑罰效果程序效果
內圈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得免除其刑(免或不免,法官二選一)須告訴乃論
外圈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完全不打折,刑度不動須告訴乃論
圈外以上以外本條不適用,依竊盜章一般處理非告訴乃論

刑法§324 通篇沒有「減輕」這個中間檔。適用對象是「犯本章之罪」,普通竊盜(刑法§320)與加重竊盜(刑法§321)都算在內。

措辭快篩:有沒有那個「得」

制度條文措辭(逐字)性質
中止犯(刑法§27)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沒有「得」字,法官必須擇一
防衛過當(刑法§23 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避難過當(刑法§24 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親屬相盜內圈(刑法§324 第 1 項)得免除其刑得免:沒有減輕這個選項
親屬相盜外圈(刑法§324 第 2 項)須告訴乃論純程序效果,刑度不動

秒殺法

刑罰減免比較題,先抓「得」字,中止犯永遠是那個沒有「得」的異類;再掃有沒有「減輕」,親屬相盜從頭到尾沒有這一檔。

三個高頻毒點+一個程序陷阱

「竊盜非告訴乃論,應即移送」

用罪名層次蓋掉身分層次,讓你忘記刑法§324 第 2 項

解毒劑 告訴乃論來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親屬身分,不是罪名;父子=直系血親,本來就在告訴乃論範圍內

(親屬相盜)「減輕其刑」

借防衛過當、避難過當的「得減輕或免除」串檔

解毒劑 刑法§324 第 1 項只有「得免除其刑」;外圈連免都沒有

把「得免除其刑」讀成一定免

與中止犯的必減免混淆

解毒劑 有「得」=法官可免可不免,不是必免

「事後查到也算現行犯,逮捕後就能解送」

補一個逮捕來繞過解送限制

解毒劑 現行犯限於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約談到案(任意到場)未經拘提逮捕,不得解送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第21題(選擇題)

歷屆真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與乙、丙共謀行竊,甲在遠處以手機指示古董位置。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 錯在兩層:①舅甥=三親等旁系血親,落在外圈,只有告訴乃論、沒有任何刑罰減免;②就算落在內圈,條文也只有「得免除其刑」,從頭到尾不存在「減輕其刑」這個效果。

選項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正確—侵入住宅的加重竊盜也在竊盜章內,屬「犯本章之罪」,告訴乃論照用。

民國102年司法官一試第58、第59題(選擇題・連環題)

歷屆真題

兄弟三人共同竊取父親財物。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第 58 題 B;第 59 題 C

  • 第 58 題:警察「約談到案」(任意到場)的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依刑事訴訟法§229 第 3 項不得逕行解送。誘答 A 用「竊盜非告訴乃論應即移送」雙重下毒—本案父子=直系血親,依刑法§324 第 2 項正是告訴乃論;且事後調查確認的嫌疑人也不是現行犯,不能補一個逮捕再解送。第 59 題:縱使嫌疑充足、已達刑事訴訟法§251 第 1 項的起訴門檻,因親屬相盜屬告訴乃論,仍須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始得追訴。

民國101年律師一試第30題(選擇題)

歷屆真題

問下列何者不屬於「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免除其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中止犯)

  • 刑法§27 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沒有「得」字;其餘選項(防衛過當、避難過當、親屬相盜內圈)全帶「得」字。整題就是 b8 那張措辭表。

相對告訴乃論:這個身分效果跟著誰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吃得到

吃不到

與被害人具有刑法§324 親屬關係的行為人本人

因為告訴乃論的來源是身分關係而非罪名(竊盜本身非告訴乃論),所以告訴須指明該特定人犯

一同下手、但與被害人沒有親屬關係的共犯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到「親屬+竊盜」先切兩層:刑法效果(誰能免刑)與程序效果(要不要告訴)。命題慣性是兩層各埋一個陷阱,分開作答才不會互相污染。

    這個考點出現時,多半掛在「刑罰減免制度比較」或「告訴乃論程序後果」的考卷格子裡,把 b8 措辭表與 b7 兩圈表背熟就夠應付。

    歷屆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複習劑量控制在「條文兩項+一張措辭表」,不必深挖。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考過的紀錄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因此這裡不放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寫就是灌水。判斷方法已在 b3 給完,動筆練習在 b5。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解送之限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92年2月6日) 人是自己走進來的,就不能押著送出去。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56年1月28日) 開不開這道門,鑰匙在被害家人手上。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公訴之提起;最後修正公布:民國56年1月28日) 證據夠了也只是門檻;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仍不得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 事後才查出來的人不是現行犯,補不了一個逮捕。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民國101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第 30 題(選擇題)

    民國102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58 題(選擇題)

    民國102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59 題(選擇題)

    民國105年司法官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1 題(選擇題)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見解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故這個考點只標年份題號。

    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7月22日)

    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115年5月13日)

    取材範圍:民國113年(含)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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