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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
財產犯罪的十字路口:東西是他自己交出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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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把「偷」字寫進題幹,公布答案卻是詐欺。分岔不在動作偷不偷偷摸摸,在下面這排字眼。
「有騙」不等於詐欺,「有偷」也不等於竊盜;原則上先問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順序見 b3)。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有一種財產損失,是被害人自己動手造成的。
竊盜守的是持有:東西還在你支配裡,被人破壞支配拿走。詐欺守的是另一件事:東西是你自己遞出去的,只是那個「願意」是被造出來的。沒有它,靠嘴巴讓人自己掏出來的取財會卡在竊盜門檻外。
它是一條鏈:詐術→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處分財產(交付)→財產損害,加上故意與不法所有的意圖。任何一環斷掉,詐欺就不成立,考的幾乎都是「這一環到底有沒有」。
判斷路徑
被騙的是人,還是機器?
他做的算不算詐術?
東西是他自己交出來的嗎?
他為什麼交?
鏈斷在哪一環?
機器刪三九、不給是竊搶、怕給是恐嚇、知情變背信、文書想像競合、證券吸收到底
前四句掃鄰罪,後兩句掃競合:私文書走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有價證券走偽造吸收到底,行使與詐欺都不另論。方向相反,反著接就是最常見的誘答(實例見 b10)。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公布答案站在後者: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司機佯稱引擎故障支開乘客後駛離,論搶奪不是詐欺。誤判的風險留給拿走東西的人,被害人沒有交出去的意思,就不能因為他被騙過,把行李算成他自己給的。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計程車司機甲載送乘客 A,A 的行李置於行李箱中。途中甲意圖不法所有,故意熄火佯稱引擎故障,請 A 下車等候修車,A 信以為真下車,甲見 A 甫下車即急駛離去。依實務見解,甲應負何罪責?
先把「騙」和「拿」切成兩個動作。寫三行:罪名、鏈斷在第幾環、為什麼不是詐欺。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沒有因為題幹寫了「佯稱引擎故障」就寫詐欺,我問過 A 有沒有交付行李的處分意思
- 我寫出鏈斷在哪一環:A 下車是去等修車,行李從頭到尾沒被處分掉,斷在處分行為
-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搶奪罪(乘 A 不備、公然攜物駛離);寫成詐欺或侵占的,回去找哪一句算錯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有一組三十秒內能分流的問題:被騙的是人還是機器、東西是不是他自己交出來的、他為什麼交。哪一環斷掉就改道到哪一個罪名。
接著讀 →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的另一半戰場是競合:撞上偽造罪時誰吸收誰,證券鏈為什麼能一路吃到詐欺。
界線實測:這段事實成不成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怎麼競合是另外兩個問題)
| 公布答案:詐欺 | 公布答案:不是詐欺,是別的罪 | |
|---|---|---|
| 東西是被害人自己遞出來的嗎 | 高價蕃茄先裝箱、低價蕃茄鋪表面,老闆以 360 元計價結帳交付整箱(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紙箱餅乾換裝洋菸封好結帳,收銀員照標價收款交付整箱(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 | 佯稱引擎故障請乘客下車等候後駛離(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論搶奪);佯稱買手機趁老闆轉身攜機逃逸(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問路借手機騎車揚長而去(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 他是因為信,還是因為怕 | 合成靈異照片使人誤信有災禍而付作法費(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 佯稱綁架貓咪、不給錢就撕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論恐嚇取財);惡害由行為人自稱可支配時走恐嚇取財,非人力可及的神鬼災禍才回詐欺,這一句是本書從兩題公布答案反推的解讀 |
| 交出東西的那個人知不知情 | 收銀員被矇在鼓裡,照面上看到的價格結帳(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顧客與收銀員串通刷低價條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論背信罪之共同正犯);處分者知情就沒有人陷於錯誤,鏈斷在第二環 |
| 被騙的是人還是機器 | 騙的是櫃檯後面那個會判斷的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的收銀員) | 以不正方法讓自動櫃員機多吐鈔(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改走刑法第 339 條之 1 至之 3,或竊盜、侵占 |
| 拿到手的是物,還是免掉的債 | 拿到手的是整箱洋菸這個物,論詐欺取財(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正面考過這一分辨) | 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拿到的是財產上不法利益,走的是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的詐欺得利 |
鄰罪辨析:東西是怎麼跑到行為人手上的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財物從被害人身上移到行為人身上的那一刻,是誰動的手、他當時在想什麼
| 罪名 | 移轉是誰動的手 | 被害人當時的心理 | 這個考點裡的代表題 |
|---|---|---|---|
| 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被害人自己交付 | 被騙而誤信,仍有處分意思 | 蕃茄裝箱結帳(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
| 詐欺得利(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 | 被害人免除債務或提供服務 | 被騙而誤信 | 與取財的分界正面考過(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 |
| 竊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行為人自己拿走 | 根本不知情,沒有處分可言 | 作為分流誘答出現(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A) |
| 搶奪(刑法第 325 條) | 行為人乘不備公然取走 | 在場監督,但未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 | 佯稱引擎故障支開乘客後駛離(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 侵占(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 | 東西早就在行為人合法持有中,易持有為所有 | 不知道對方已變心 | 在申論裡多半是要主動排除的鄰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 恐嚇取財(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 | 被害人自己交付 | 因畏懼而給,不是因為相信 | 佯稱綁架貓咪要撕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 |
| 準詐欺(刑法第 341 條) | 被害人自己交付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談不上陷於錯誤 | 花言巧語騙神智失常者交出鑽戒(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 |
| 機器三條(刑法第 339 條之 1、之 2、之 3) | 行為人以不正方法從設備取得 | 對象是機器,沒有心理狀態;三條由輕到重是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電腦紀錄 | 自動櫃員機多吐鈔(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
| 背信(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 | 有處分權的人自己動手 | 處分者知情,沒有人陷於錯誤 | 收銀員共謀刷低價(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處分意思偷換
有交付的外觀卻沒有處分意思,或反過來,誘你在竊盜、搶奪、詐欺之間換錯邊。低價蕃茄鋪面結帳(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換箱裝洋菸結帳(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議價中掉包翡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佯稱試騎機車一去不回(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實務論搶奪)。
解毒劑 問「被害人有沒有基於錯誤而自願交付」:交出來的走詐欺;行為人自己拿走的走竊盜;在被害人監督下乘不備取走的走搶奪。
第二型|錯誤與畏懼混裝
虛構事實同時帶恐嚇色彩,誘你在詐欺與恐嚇取財之間選錯。合成靈異照片騙作法費(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論詐欺;佯稱綁架貓咪要撕票(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論恐嚇取財。
解毒劑 問惡害是誰控制的:行為人自稱可以支配的,走恐嚇;神鬼災禍非人力可及的,走詐欺。這條分界是本書從兩題公布答案反推的歸納,不是條文明文。
第三型|競合方向反接
把兩條吸收鏈接反,誘你答數罪併罰、法條競合或不罰前後行為。行使假借據詐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偽標單詐取會款(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行使偽券(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
解毒劑 文書鏈的終點是想像競合;證券鏈是偽造吸收到底,行使與詐欺都不另論。方向相反,記方向不記結論。
第四型|罪名張冠李戴
金融場景(盜刷、支票、簽帳單)誘你答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信用卡。盜刷真卡偽簽簽帳單(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論詐欺;竊得支票以自己名義背書兌現(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詐欺取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不成立。
解毒劑 卡是真的就沒有偽造卡片;簽自己的名就沒有偽造署押;簽帳單是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三句話擋掉整型誘答。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題幹寫了「偷」,答案卻是詐欺
甲至市集購買蔬果,見乙蕃茄攤販正進行蕃茄裝箱促銷活動,分別有裝滿新臺幣 360 元與 600 元兩種蕃茄價格,甲見乙忙碌,遂偷將高價蕃茄先裝進箱子,最後將低價蕃茄鋪於表面,乙結帳時並未察覺,即以 360 元計價。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是最強誘答,「偷將」兩個字就是下給你的餌。但竊盜要的是未經同意打破持有;本題整箱蕃茄是乙結帳後交付的,持有移轉經過乙的手,乙是被騙不是被偷。
- (B) 沒有乘人不備公然奪取。(C) 沒有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
- (D) 低價鋪面=施詐術,乙未察覺=陷於錯誤,以 360 元計價交付整箱=基於錯誤之處分行為,240 元差價=財產損害。四環節全通。
秒殺 有結帳就有處分,有處分就往詐欺走。同一張皮還有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紙箱餅乾換裝洋菸結帳),該題還多考一層:拿到手的是整箱洋菸這個物,論取財不是得利。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文書鏈的終點在哪裡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 20 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法條競合處理的是同一不法內涵被數條文重複評價;文書的公共信用與個人財產是兩個法益,各自該當、各自受評價,不是重複。
- (B) 把偽借據遞出去這一個行為,既是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時就是施詐術本身—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 (C)(D) 是把吸收邏輯搬錯家:吃到底是證券鏈(刑法第 201 條)的規則,私文書不適用。
秒殺 四個選項就是在賭你把兩條鏈背反:文書鏈行使吃掉偽造、再和詐欺並肩;證券鏈偽造一路吃到底。
秒殺法
看到一段生活小劇場配四個罪名,先別挑罪名,先問東西是誰的手交出去的、他為什麼交,四個選項會自己剩一個。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都是「他把東西交到你手上」,為什麼一個詐欺、一個搶奪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老闆結帳交付整箱蕃茄,公布答案是詐欺;民國 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車主讓人試騎機車、對方一去不回,實務走的卻是搶奪的脈絡。兩題外觀上被害人都把東西交到了對方手上,結論卻相反,這是這個考點最容易讓人覺得答案自己在打架的地方。
考場怎麼辦 分界在辨識表那一列的原話:被害人在場監督、行為人乘其不備公然取走或騎走,未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題目寫「依實務見解」時,把「被害人在不在場監督、有沒有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寫成理由句,比直接下結論值錢;題目要你兼論學說時,才把詐欺說攤開來談。
應試策略
- 一試的面孔高度集中:一段生活感十足的小劇場(掉包、低標結帳、假鑑定、盜刷、假綁架),四個選項擺四個罪名,問「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你的工作不是背要件,是在三十秒內問對一個問題。
- 題目寫「依實務見解」,就以實務結論為主軸;學說只在有鑑別度的爭點(例如刑法第 339 條之 2 的「不正方法」是否包含合法操作)肯否併陳帶過。
- 二試從不單考詐欺。它幾乎都是多行為事實包裡的一站,考的是能不能把詐欺跟偽造、竊盜、侵占、背信在同一份事實裡切乾淨:跟一試的辨識表是同一套肌肉,只是要寫出來。
- 題目只問甲,乙丙就只在共犯歸責必要的範圍提及,不整包展開;題目明示「附具個人意見」(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就必須寫管見,漏寫即漏答。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裡它極少當主角。歷屆申論題中它幾乎都是多行為事實包裡的一站,負責其中一段: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竊盜、侵占、背信排在同一份事實裡等你切開。以它為主角的那一次是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店主找錯錢、甲明知而佯裝不知攜款離去,正面考不作為詐術的成否。另有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把詐欺未遂拆成獨立設問(13 分)。
概念鋪陳不超過三行:分數在涵攝跟排除,不在定義。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是 100 分一題到底:前段自動櫃員機寫爽了、後段背信與詐欺的競合沒時間,是最常見的翻車方式。以上時間與字數是我們依配分重建的建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拆解模板
設問是「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詐欺藏在事實包裡等你自己挖出來。多數申論題長這樣: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與第 4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1 年與 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切行為:把題幹切成「一人 × 一行為」的單位,按時間軸排。詐欺題最常見的失分是把「騙」和「拿」混成一件事。
- 跑四環節:對每個疑似詐欺的行為依序涵攝詐術→錯誤→處分→損害,斷在哪一環就當場改道,斷在處分改走竊盜或搶奪;對象是機器改走刑法第 339 條之 1 至之 3,或竊盜、侵占離本人持有物;處分者知情改走背信;心理基礎是畏懼改走恐嚇取財;對方沒有辨識能力改走準詐欺。
- 排除鄰罪並附理由:不是不寫就好。侵占、背信這一類要主動排除,並寫出為什麼不成立。
- 競合分層:先處理單一行為內的想像競合與吸收(文書鏈=想像競合、證券鏈=吸收到底),再處理數行為間的數罪併罰。層次不能倒。
- 結論:罪名加罪數一句收尾,設問問什麼答什麼。
- 順手撿分:涵攝時檢查有無加重事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以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該當就寫刑法第 339 條之 4。
罪名已經鎖定,直接跑該罪要件。民國 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問「甲是否成立詐欺」,爭點在不作為詐術的告知義務與保證人地位;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問「是否構成詐欺未遂罪」。
- 把該罪要件逐一列出,爭點那一環單獨拉出來寫,其餘各一句帶過
- 爭點肯否併陳後下結論:不作為詐術要先論行為人有無告知義務,不能直接當成作為的詐術
- 沒被問到的罪名不要整包寫進去,設問問什麼答什麼
同一題幹拆成「甲之行為?」「乙丙之行為?」逐段給分,例如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0 分+10 分)。
- 照設問的段落順序寫,不要自己重排
- 前段結論是後段前提時,補一句銜接句
- 每段各自收尾,讓改卷的人一眼找得到答案
三型都適用,也是模板最容易被誤用的地方。
-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五步當開頭段背進考場,就是 b21 講的那種低分卷
- 規範段(條文、要件列舉)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 題目明示要附個人意見時,管見一定要寫;漏寫等於漏答一個設問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拆出詐術→錯誤→處分→損害四環節,並逐環涵攝本案事實(不是逐環抄定義)
- 把「處分行為之有無」明寫為竊盜、搶奪與詐欺的分水嶺,並套進本案的皮(試騎、下車、結帳)
- 不作為詐術須先論告知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肯否併陳後下結論
- 事實裡出現機器時,先寫「機器不能陷於錯誤」排除刑法第 339 條,再檢驗第 339 條之 1 至之 3 或竊盜、侵占
- 既遂與未遂明確區分:對方未陷於錯誤或未交付,走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的未遂
- 主動排除鄰罪(侵占、背信、恐嚇取財、準詐欺)並附理由,不是沉默跳過
- 競合分層: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是想像競合;偽造有價證券吸收詐欺;異時異意的數行為才是數罪併罰
- 背信與詐欺同時該當時論想像競合從一重,並比較法定刑
- 題目要求時附管見並給理由(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題幹明文要求)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處分軸(骨:有沒有基於錯誤的處分行為)
- 往竊盜:蕃茄裝箱(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換裝洋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賣場手提包(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 往搶奪(骨:詐術支開人 ≠ 處分財產):計程車佯稱故障(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佯稱買手機(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問路借手機(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心理軸(骨:錯誤給付 vs 畏懼給付 vs 沒有辨識能力)
- 往恐嚇取財:假綁架貓(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假綁架小孩(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靈異照片(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自導自演假綁架(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往準詐欺:對方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的鑽戒段)
處分者軸(骨:交出東西的那個人是誰、知不知情)
- 往侵占:東西本來就在他手上,或機器多吐鈔(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往背信:處分者知情,或行為人自己就是有處分權的人(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收銀員共謀、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1 題違法核貸)
競合軸(骨: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吸收還是併罰)
- 文書鏈(想像競合從一重):偽借據(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互助會標單(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盜刷偽簽簽帳單論詐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 證券鏈(吸收到底、不另論詐欺):冒開支票(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偽造消費券(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行使偽券(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8 題)、自己名義背書不成立偽造(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
這張地圖之外的組合沒有歷屆題目背書,本書不教。出題人的視角是:一試在單一軸上做細節戰,二試把兩三條軸串成一個劇本。看到長事實不要慌:每個轉折點就是一次換軸,逐段分流即可。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把東西交給你的那個人,被騙了嗎?沒人交=竊盜;被騙而交=詐欺;知情而交=背信。自我測試:把賣場換成加油站或書店,自己造三張皮,看能不能各歸各位。
皮 1|直接帶走
化妝品放進自己的手提包,結帳時不拿出來,出口被攔(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8 題)。
包內之物從未經收銀員處分,放入包中即建立新的持有=竊盜既遂;被攔下不影響既遂(既遂後查獲不等於未遂)。
皮 2|騙過處分者
紙箱裡的餅乾換成洋菸、封好拿去結帳,收銀員照標價收 500 元交付整箱(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2 題)。
收銀員被騙,但他有處分行為,交付整箱=詐欺取財。拿到手的是物,論取財不是得利。
皮 3|處分者是自己人
跟收銀員串通刷低價條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收銀員知情,沒有人陷於錯誤,詐欺鏈斷在第二環;他違背受託任務損害賣場=背信,顧客成立共同正犯。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按詐欺罪之成立須有詐術、錯誤、處分、損害……」當開頭段背進考場、再接一句「本案甲該當之」,就是規範段肥大、涵攝段空洞的那種答案。
規範段(條文、要件列舉)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民國 113 年那題的涵攝要寫出「360 元」「600 元」「鋪於表面」「以 360 元計價」才叫涵攝;寫「甲施詐術使乙陷於錯誤」是同義反覆,等於沒涵攝。
自檢法只有一句:你的涵攝段能不能整段搬去別題用?能搬就重寫。
寫完擬答,逐項打勾
- 我把題幹切成「一人 × 一行為」的單位,而且按時間軸排列
- 每個疑似詐欺的行為,我都寫出詐術、錯誤、處分、損害四個詞,並各自涵攝本案事實
- 財物移轉那一刻,我明寫「被害人有(無)處分行為」加理由
- 行為人只是沉默不告知時,我論了告知義務與保證人地位,而不是直接當成作為的詐術
- 事實中出現機器(自動櫃員機、售票機、販賣機)時,我先寫「機器不能陷於錯誤」再改道
- 對方沒付錢、沒交財物的段落,我論的是未遂(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不是既遂
- 我至少主動排除了一個鄰罪(侵占、背信、恐嚇取財、竊盜、準詐欺)並附理由,不是沉默跳過
- 偽造文書或有價證券出現時,我用對了鏈:文書鏈想像競合、證券鏈吸收到底
- 競合先處理單一行為內(想像競合、吸收),再處理數行為間(併罰),層次沒有倒
- 設問問什麼我答什麼:沒被問的人沒展開,要求管見的有表態
- 我的涵攝段含有本題專屬的事實字眼(人名、物、金額),不是可以整段搬去別題的通用文
打不了勾就回頭:切行為與四環節回 b3 的判斷路徑;處分行為分不開回「界線實測」與「原題解剖」兩段;不作為詐術回 B 型模板;競合接反回口訣的後兩句。純看長不出申論能力,寫加對照才會,建議從民國 103 年那道 30 分題起手,不看解析限時寫完再回來打勾。
離開這一站的破關條件
- 默寫閘:蓋上書、拿一張白紙,10 分鐘內默寫四環節鏈、辨識表的各個關鍵一問、排除口訣、兩條吸收鏈的方向、賣場三部曲的三個罪名,全對才進下一步
- 一試閘:遮住解析重做「原題解剖」的題目,每題限時 90 秒,全對,而且能對每個誘答選項說出「錯在哪一環」
- 二試閘:挑一道沒寫過的申論題(建議民國 94 年或 101 年那兩題),依實際配分給時(25 分題給 28 分鐘),寫完跑一次自我批改檢核表,十一項裡打勾九項以上才算過
- 未過處置:缺哪一項就回檢核表指定的段落;同一項連續兩輪未過=結構性弱點,把該段落對應的歷屆題目全部重做一輪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高估(低分段尤其明顯),在第二意見批改上線前,請把自評結果當成下限參考;「涵攝段有沒有血肉」最容易自欺,建議找讀書會夥伴互評這一項。
修法警示
刑法第 339 條之 4 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新增第 4 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影響:這一款在本書收錄的歷屆題目裡還沒有正面命題,但它是現行法的活條文,也是新修法常見的命題熱區。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不必回頭加寫這一款;寫新的申論擬答時,涵攝完普通詐欺順手掃一次四款加重事由,該當就寫。
刑法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1 至之 3、第 341 條、第 342 條均於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罰金數額改為現行數額。
影響:做 103 年以前的舊題時,選項裡的罰金數字可能還是修法前的舊額度。
舊題要重解:罪名分流不受影響;一旦題目要你比較刑度,以現行條文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第 1 項是取財(客體是物),第 2 項是得利(客體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有沒有交付」永遠是活考點。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另立條文。收費設備(販賣機)這一條最輕。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自動付款設備(自動櫃員機)居中。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那道 100 分大題,整題繞著這一條的「不正方法」打轉。
刑法第 339 條之 3(不正利用電腦設備) 動到電腦裡的財產權紀錄,這一條最重。三條一組記:販賣機、自動櫃員機、電腦紀錄,由輕到重。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四款加重事由背關鍵字即可:冒用公務名義、三人以上、對公眾散布、深偽影音。二試涵攝時順手掃一次,是便宜分。
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 對方若根本沒有辨識能力,就談不上「陷於錯誤」—騙神智失常者交出鑽戒走這一條,不是第 339 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與詐欺的界線是處分行為:被害人自己交付走詐欺,被害人根本不知情走竊盜。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被害人在場監督、乘其不備公然取走或騎走,未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實務走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第 1 項 關鍵在「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東西本來就在行為人手上、翻臉不還,就不是騙來的。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機器多吐鈔那一類事實,除了機器條款外,這一條也會在選項裡出現。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1 項 同樣是被害人自己交付,差在心理基礎:因為怕而給,走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第 1 項 處分財產的那個人自己就是內賊時走這一條—沒有人陷於錯誤,詐欺鏈斷在第二環。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假借據、假標單、簽帳單都在這一章的射程內—簽帳單是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文書鏈的中段:偽造是低度行為,被行使吸收;行使再與詐欺想像競合。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1、2 項 證券鏈的重罪磁鐵:行使被吸收於偽造之中,持偽券取財的詐欺性質也被吸收,不另論詐欺。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文書鏈的終點靠它收尾。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8、20、35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31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28、34 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10、11、12、18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8、28、33 題|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9 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21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3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4 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97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與第 4 題|9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100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題目語料範圍】民國 91 至 113 年;更晚年度的題目保留作盲測,本書零引用
【條文來源】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判決字號】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本書不引用任何字號;文中「依實務見解」一律指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所反映的立場
【我們推估的部分】給分輕重、時間與字數建議、高低分卷特徵,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相關區塊已掛推估眉標。低分寫法的例句是我們模擬的教學素材,不是真實考卷
上一個考點
親屬相盜之刑罰減免與告訴乃論下一個考點
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白話 第 1 項是取財(客體是物),第 2 項是得利(客體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免掉債務、白吃一餐、白坐一趟車),第 3 項明文罰未遂—所以「有沒有交付」永遠是活考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
白話 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所以另立條文。收費設備(販賣機)這一條最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白話 自動付款設備(自動櫃員機)居中。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那道 100 分大題,整題繞著這一條的「不正方法」打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3(不正利用電腦設備)
白話 動到電腦裡的財產權紀錄,這一條最重。三條一組記:販賣機、自動櫃員機、電腦紀錄,由輕到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白話 四款加重事由背關鍵字即可:冒用公務名義、三人以上、對公眾散布、深偽影音。二試涵攝時順手掃一次,是便宜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1 條(準詐欺罪)
白話 對方若根本沒有辨識能力,就談不上「陷於錯誤」—騙神智失常者交出鑽戒走這一條,不是第 339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第 1 項
白話 與詐欺的界線是處分行為:被害人自己交付走詐欺,被害人根本不知情走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5 條(普通搶奪罪)第 1 項
白話 被害人在場監督、乘其不備公然取走或騎走,未基於處分意思移轉持有,實務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第 1 項
白話 關鍵在「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東西本來就在行為人手上、翻臉不還,就不是騙來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白話 機器多吐鈔那一類事實,除了機器條款外,這一條也會在選項裡出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1 項
白話 同樣是被害人自己交付,差在心理基礎:因為怕而給,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第 1 項
白話 處分財產的那個人自己就是內賊時走這一條—沒有人陷於錯誤,詐欺鏈斷在第二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白話 假借據、假標單、簽帳單都在這一章的射程內—簽帳單是私文書,不是有價證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白話 文書鏈的中段:偽造是低度行為,被行使吸收;行使再與詐欺想像競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第 1、2 項
白話 證券鏈的重罪磁鐵:行使被吸收於偽造之中,持偽券取財的詐欺性質也被吸收,不另論詐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文書鏈的終點靠它收尾。注意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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