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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術結婚罪

騙來的婚姻,要等民事裁判確定,刑罰才點得了火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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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騙來的婚姻還不能罰,要等民事法院判它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刑罰才點得了火。

不然刑事法院得自己判婚姻有沒有效,同一段婚姻兩種說法。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往這條想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因而致…裁判確定
按通說要打叉
行為人須預見婚姻會被判無效

三個問題

用詐術締結一段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嗎?

故意蓋到「用詐術締結」了嗎?

要。除此之外,裁判確不確定,他不必認識。

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了嗎?

沒確定=已成立,但還不能罰。

兩邊在分配什麼

通說:處罰門檻
開關押在他管不到的民事裁判上,代價他扛。
有力說:構成要件要素
處罰不該繫於他無法支配的事後事件,所以故意要及於它。

一試考的是你知不知道通說站哪一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有個選項寫:「裁判確定」依通說是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有認識。對不對?

寫兩行:位置在哪、故意要不要蓋到它。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的。那題問何者錯誤,公布答案是 (A)。

  • 有沒有說它在三階之外、處罰之前
  • 有沒有說故意不必及於它
  • 有沒有分清成立與可罰是兩件事

你剛拿下什麼 處罰的開關不在他身上,在民事裁判確定,客觀處罰條件最乾淨的例子。

接著讀 → 客觀處罰條件

唯一那一題,逐項拆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這個考點是其中一個選項,不是題目主角)

✓ (A) 公然猥褻罪的「公然」,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B) 猥褻行為,指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感之行為
(C) 刑法第231條的「引誘」,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意思之人,因受誘惑始為之
(D) 詐術結婚罪的「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通說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有認識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通說與實務的公式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寫成「且」等於兩個條件都要,門檻被偷偷縮小。
  • (B)(C) 都是標準定義句,照通說寫,沒問題。
  • (D) 正確:條文寫的是「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通說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

四句定義,關鍵字在哪

這張表在比:每一句定義的關鍵字,錯一個字就換邊

定義句關鍵字(正確版)那一題怎麼寫
公然(刑法第234條)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改成「且」,兩個條件都要,範圍被縮小,這就是要選的錯誤選項
猥褻行為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感照標準定義寫,是對的
引誘(刑法第231條第1項)對方「本無」性交或猥褻之意思照通說寫,是對的
裁判確定(刑法第238條)通說: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照通說寫,是對的

這題騙人的三種手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連接詞偷換

把「或」換成「且」,把「以上」換成「以下」,一字之差,門檻整個換掉。

解毒劑 定義句的選項逐字讀連接詞,不憑印象掃過去。

把處罰門檻搬進主觀

寫成「行為人須預見婚姻將被判無效」。

解毒劑 通說下它不進故意,錯誤論也不進場。

用「還沒確定」推翻犯罪成立

把「還不能罰」說成「不成立」。

解毒劑 犯罪成立與可以處罰是兩件事。

秒殺法

選項把「因而致…裁判確定」寫成行為人必須認識或預見的事,按通說就是錯的那一邊;反過來寫「不須有認識」的,通常是對的。

這題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就站通說:裁判確定=客觀處罰條件,故意不必及於它。有力說只要知道它存在、知道它主張改列構成要件要素,就夠了。
  • 投報率在「客觀處罰條件」這個刑總概念,不在婚姻家庭罪章的細節,時間花在概念,別花在背刑度。
  • 它出場多半是配角,跟妨害風化罪章的定義句捆在一起考;複習時順手把那幾句定義的連接詞一起看。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沒有申論題用到它,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只會害你在不會考的地方花時間。

版本狀況

刑法第238條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影響:民國 111 年那題可以直接拿現行條文重解,不必換算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同題出現的刑法第234條最後一次修正公布(刑法第231條第1項為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影響:那題考的是定義公式,不是修法內容,兩者都不影響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前半段是構成要件:用詐術締結一段本來就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後半段是處罰門檻:民事的無效或撤銷裁判確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公然」怎麼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 同一題出現的鄰罪,考的是「引誘」怎麼定義。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第 2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出現在其中一個選項。

常一起考的考點: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客觀處罰條件、圖利媒介性交罪。

條文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38 條、第 234 條、第 231 條第 1 項現行條文,逐字核對本書法規庫。

上一站的畫面是:引擎裝好了、油加滿了,就是不點火,要等外面的一紙判決。 這一站更徹底:整台引擎被拆走了。同一個家族,同一批事實,前一年還是罪,隔一天就不是了。這是這一章的暗線第一次以最乾淨的形式出現:國家的手不只有伸出去的問題,也有收回來的問題,而且收回來這件事是真的會發生的。 為什麼不早一點讀它?因為要先看過前面三站條文怎麼運作、要件怎麼咬合,你才會知道被拿掉的到底是什麼。一開場就讀,你只會得到一句「這條刪了」,什麼也留不下。 它非讀不可的第二個理由很實際:它留下的數字不小,選擇題五道、申論題一道,全在題庫裡等著你。而你翻到那些舊題時要做的動作,跟背這條罪一點關係都沒有,是把已經死掉的部分剔掉,再從剩下的地方撿零件。撿出來的東西你會很驚訝:全是程序法和總則裡今天照樣在考的東西。這個動作往後每一次遇到修法過的舊題都用得上,這一站就是它最好的練習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