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4 站
誹謗罪
一句話能不能舉證真假,決定它走哪條罪;免責看但書與查證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直接考這條界線:誹謗指摘的是具體事實,侮辱是抽象謾罵或嘲弄。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名譽是別人講出來的,傳一句「他有詐欺前科」就收不回來;但全面入罪,又沒有人敢揭發任何人。第 310 條的解法不是不准你講,是先跟你收查證成本,能證明所指摘之事為真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證不到真實,只要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仍不得以誹謗罪相繩。重量不在成立,在出口。
五個問題走完一句話
能不能舉證真假?
被害人指得出來嗎?
口頭還是文字圖畫?
所指摘之事能證明為真嗎?
證不到真實,他查證了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名譽權 ↔ 言論自由
現行落點:不要求證到真實,但要拿得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而且義務不是一個價,講給越多人聽、影響範圍越大,要查得越多。
先寫再看:檢查你的界線
先自己寫
甲在公開討論區留言罵乙的網路帳號:「BELLEEAU 是垃圾,是不入流的傢伙,更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C。「偷別人女友的壞人」被整體當成情緒性謾罵,不是可驗證的具體事實指摘,誹謗不成立。
- 我逐句判斷,還是整段貼一個標籤?
- 「垃圾」和「偷別人女友」我判成同一軌嗎?
- 私人恩怨的怒罵,算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嗎?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A) 罵的是帳號,但連得到乙,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
(B)「垃圾」「不入流」構成公然侮辱罪
(C)「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罪
(D) 沒有刑法第 311 條不罰規定的適用
先寫一行:哪個錯、錯在哪個要件。
接著讀 → 公然侮辱:界線的另一半、想像競合,一次寄送撞上散布猥褻物品、妨害秘密,同案配菜
你現在讀一段發言就能判斷它走誹謗還是侮辱,也知道三個出口要逐一試:真實抗辯與但書、相當理由確信、善意評論。
名譽罪章對照:這句話掛哪一條
| 說出口的話 | 對活人 | 對已死之人 | 對經濟信用(含公司) |
|---|---|---|---|
| 抽象謾罵、嘲弄(垃圾、王八蛋、死肥豬) | 公然侮辱(刑法第 309 條) | 侮辱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1 項),不需要具體事實指摘 | — |
| 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討客兄、有詐欺前科) | 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文字、圖畫散布加重(同條第 2 項) | 誹謗死者(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妨害信用(刑法第 313 條);公司也可以是被害人 |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掛哪一條罪。競合怎麼收在 b12,程序怎麼走在 b26。
界線實測對照
- 把與前女友的性愛照片寄給她的結婚對象與親友,主旨寫「討客兄」;指摘通姦的具體事實+文字圖畫散布;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 捏造他人有詐欺前科,張貼大樓公告欄;文字散布,且明知不實;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
- 記者未查證即連線報導,字幕寫「公然強姦店員」;媒體傳播,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罵的是網路帳號,但帳號可連結至特定人;名譽主體特定,妨害名譽有成立空間;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偷別人女友的壞人」夾在一串罵詞中間;被整體評價為情緒性謾罵,不是可驗證的具體事實指摘;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指名道姓罵一個查無此人的校長;沒有名譽主體受損;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 文字、圖畫尚未著手散布;加重誹謗以散布為構成要件行為,須已著手才該當;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只比一件事:誹謗罪(含第 2 項加重)成不成立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事實/謾罵界線
把抽象謾罵包裝成誹謗,或把具體事實指摘包裝成侮辱 「偷別人女友的壞人」誘答誹謗(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傳述具體事實應論公然侮辱」(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選項 B)
解毒劑 先做可驗證性測試:能舉證真假的才進誹謗軌。
T2 鄰罪客體交錯
改用死者、法人當被害人,測你記不記得各罪保護的客體範圍 罵死者「王八蛋」誘答「無具體指摘不成立」;「公司非自然人不成立妨害信用」(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選項 C、D)
解毒劑 侮辱死者不需具體事實;信用罪保護經濟上的支付與履行能力評價,公司在內。
T3 罪數包裝
罪名選對、競合寫錯,選項一半對一半錯 加重誹謗+散布猥褻物品配「數罪併罰」誘答(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項 C)
解毒劑 一次寄送、一次上傳=一行為,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
T4 周邊罪名鏈
誹謗只是背景,真考點在電腦罪章與竊錄鏈的要件差異 變更帳號密碼誘答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系統(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合意拍攝誘答散布竊錄內容(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第 358 條入侵/第 359 條動電磁紀錄/第 360 條干擾系統三分;「竊錄」以無故錄製為前提。
真題解剖
歷屆真題
有關刑法誹謗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釋字第 509 號的標準是「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足,不必證明到真實。
- (B) 對:界線的教科書句,直接背起來。
- (C) 錯,所以要選:查證義務有高低之分。這個方向對應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就誹謗罪合憲性所做的權衡—查證義務高低依言論的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而定,茶餘飯後閒談與利用記者會、媒體傳播並不相同。
- (D) 對:誹謗是即成犯,張貼完成即既遂,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繼續;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不因文字還掛著而延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一題疊三層:釋字第 509 號、查證義務分級、告訴期間。組合題就是這樣長出來的,一層一層拆。
真題解剖
歷屆真題
甲與 A 原係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後,甲心有未甘,得知 A 即將結婚之消息,即將自己先前與 A 性愛照片寄送給 A 女結婚的對象及親友,主旨寫「A 討客兄的精彩裸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第一刀(罪名):「討客兄」是指摘與人通姦的具體事實,又以照片加文字寄送特定多數人,走加重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不是公然侮辱—(A)(B) 出局。
- 第二刀(競合):一次寄送同時該當加重誹謗與散布猥褻物品(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C) 的「數罪併罰」出局,剩 (D)。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這型題是兩刀流:先切罪名,再切競合,每刀各排除兩個選項。
真題解剖
歷屆真題
(此題無公布答案紀錄)
其餘四題,一句話拆掉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C
加重誹謗須已著手散布文字、圖畫才該當。(A) 錯在把「公然」限縮得太窄—公然包含特定多數人;(B) 錯在傳述具體事實是誹謗不是侮辱;(D) 也被列為錯誤敘述:它把「證明真實且非涉私德」與釋字第 509 號「證不到真實仍可不罰」並排講,等於把證明真實當成不罰的必要條件,前後互斥。(考選部只公布答案,沒有公布理由,這裡是回推。)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D
偷錄女友裸身影像、傳到別人電腦、再改對方臉書密碼公開—散布竊錄內容、加重誹謗、散布猥褻物品都成立;(D) 錯在變更帳號密碼是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 359 條),不是干擾電腦系統(刑法第 360 條)。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B
合意拍攝的性愛影片不是竊錄內容,事後散布不成立散布竊錄內容罪;加重誹謗、散布猥褻物品、以脅迫再為性交的強制性交則成立。今日同一事實還要多檢查一條,見 b27。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A
罵市長「死肥豬大笨豬」=公然侮辱成立;(B) 查無此人就沒有名譽主體;(C) 侮辱死者不需具體事實;(D) 公司可以是妨害信用的被害人。
秒殺法
罪名與競合一起問;兩刀流:先用「能不能舉證真假」切罪名,再數行為切競合,各排除兩個選項。;選項出現「均應相同」「一律」「無高低之分」;在言論自由這一塊,把一切鋪平的說法幾乎都是錯的,比例原則的世界沒有均一價。;一串罵詞裡夾一句像事實的話;先看整句的重心在罵還是在指控;重心在罵,實務傾向整段當謾罵處理。;題幹寫「合意拍攝」「經同意錄影」;不是竊錄內容,散布竊錄內容那一條先劃掉。
兩個公布答案擺在一起,標準不一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侮辱是抽象謾罵或嘲弄」被列為正確敘述。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說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被列為錯誤敘述。
同一組定義,兩個公布答案的落差就在這裡:定義句照抄拿分,涵攝時卻不能只看字面像不像事實,要看整句話的重心。考選部只公布答案、沒有公布理由,這個落差本身就是考點。
應試策略
辨識是主戰場:命題人反覆測的是「你分不分得清這句話該掛哪個罪名」,不是背條號。
誹謗很少單獨出現,常跟性影像、猥褻物品、電腦罪章打包成罪名雞尾酒(民國 104、106、111 年是同一個配方)。看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練過的。
它有兩張面孔:當整題主軸時,勝負在免責的層次感,不在罪名數量;當罪名清點題裡的一段時,一段收掉就走。
設問怎麼切,你就怎麼切: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把「構成何罪」與「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拆成兩小題各自給分,第 1 小題就把免責寫完,第 2 小題會沒東西寫。
拆解模板
「甲、乙能否主張言論免責?法條及法理依據各為何?」,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第 2 小題,25 分
- 先站穩構成要件:確認系爭言論是具體事實指摘且意圖散布於眾。一句帶過就好,作用是防止答非所問。
-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真實抗辯:能不能證明所指摘之事為真?接著獨立檢查但書:縱屬真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在處罰範圍。
- 釋字第 509 號降低舉證強度:證不到真實,有沒有依所提證據資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把行為人的查證過程攤開來檢驗。
- 查證義務分級:言論的傳播方式與影響範圍決定義務高低,媒體與網路散布高於私下閒談。
- 刑法第 311 條善意言論別漏:言論含評價成分時,另檢「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各款;結論分項給答。
「甲成立何罪?」「甲乙丙丁應如何論罪?」,民國 92 年、112 年司法官二試
- 定性:系爭發言是具體事實指摘,走誹謗軌;點明口頭(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或文字圖畫散布(同條第 2 項)。
- 涵攝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各配一句本案事實。
- 免責快篩:捏造事實的,一句「明知不實,無真實抗辯與釋字第 509 號適用餘地」收掉;未查證的,一句「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得主張免責」。
- 競合與程序尾巴:與同案其他罪名論競合;必要時點出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14 條)。
設問對應紀律:題目怎麼切,你就怎麼切。把後面小題的東西寫到前面小題,等於自己刪掉一次得分機會,還倒賠時間。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寫多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當它是整題主軸
900–1,100 字、22–27 分鐘
罪名清點壓在 8–10 分鐘(每罪三句:定性、涵攝、小結),免責段留 12–15 分鐘。這題的勝負手在免責的層次感,不在罪名數量。
當它只是罪名清點題裡的一段
200–300 字、5–7 分鐘
定性一句、涵攝兩句、免責快篩一句、競合一句收工,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
最容易超支的是免責論述。當配角時看到「捏造」「未查證」就一句話封殺,不要展開三層架構。
改考卷的人在找的八個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界線句:具體事實指摘走誹謗、抽象謾罵走侮辱,並逐句歸類本案發言。
- 口頭與文字圖畫分別論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不混寫。
-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真實抗辯,但書(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獨立成句檢查。
- 釋字第 509 號:寫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的舉證強度降階,並涵攝本案查證過程。
- 查證義務分級:閒談與媒體傳播的義務不同。
- 刑法第 311 條善意評論與第 310 條第 3 項分軌處理:意見走評論、事實走真實抗辯。
- 共同正犯與競合收尾: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
- 程序尾巴: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接告訴期間、撤回效力及於共犯、不起訴。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鄰罪軸(名譽罪章內部)
- 公然侮辱:界線永動機:事實 vs 謾罵
- 侮辱、誹謗死者:客體換成死人,侮辱不需具體事實
- 妨害信用:客體換成經濟信用,公司在內、散布流言即可
組合軸(性影像散布,最常出現的事實皮)
- 加重誹謗 × 散布猥褻物品 × 散布竊錄內容 ×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民國 112 年新增)
- 一次行為全撞上,收在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周邊軸(電腦罪章當配菜)
- 第 358 條入侵(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
- 第 359 條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改帳密、下載影像)
- 第 360 條干擾(用程式或電磁方式癱瘓系統),三罪要件互為誘答
程序軸(告訴乃論鏈)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告訴(即成犯不因狀態繼續而延後)→ 對共犯之一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已撤回或已逾期者不起訴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具體事實指摘+意圖散布於眾 → 誹謗;檢免責三層;一行為數罪名從一重。
前任報復皮
把與前女友的性愛照片寄給她的未婚夫與親友,主旨影射通姦
具體事實指摘+文字圖畫散布→加重誹謗;同一次寄送另犯散布猥褻物品(今日再加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想像競合從一重。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的事實
鄰里流言皮
甲乙拍到鄰居與年輕女子散步,加註「偷情大公開」貼上網路,經澄清是堂妹後仍不撤
加重誹謗;免責三層全敗:照片證不到所指摘之事、澄清後已無相當理由確信、男女關係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後面接撤回告訴的不可分。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的事實
搶播記者皮
記者未查證即報導「甲公然強姦店員」
媒體傳播的查證義務較高,未盡合理查證→加重誹謗,釋字第 509 號救不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的事實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就回 b3 重走一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免責三層(真實抗辯→相當理由確信→善意評論)拿去每題照抄,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當配角時三層要縮成一句話。
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經丙說明是堂妹之後仍拒絕撤下」「為搶先報導沒有進一步查考」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8 的對照表(說出口的話 × 被害客體),每一格填得出條號。
- b19 的得分點,蓋起來至少默寫出七項。
- 默寫刑法第 310 條全文,三項都要、但書一字不漏,並說明釋字第 509 號把第 3 項的舉證強度降到哪裡。
- b22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b19 的點對照勾過。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要說得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為什麼不給「偷別人女友」誹謗。
回 b3 與 b6;回 b17 的 A 型五步;回 b12 的第二刀;回 b26 與 b20 的第四種死法
這一關是自評版。人對自己的答案普遍評得太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新法警示:性影像那一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影響:本條不以竊錄為前提,正好補上「合意拍攝、事後散布」的處罰空隙。
民國 104、106、111 年那三題的性影像散布事實,都出在增訂之前。用當年的罪名理解命題邏輯沒問題,但今日寫申論,同一事實必須把這一條一起檢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第 1 項四個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是具體事實,且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故意。第 2 項加重的理由是文字圖畫留得住、傳得遠。第 3 項是真實抗辯,但書把私德領域切出去。
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 第 3 款合理評論最常考: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不罰。它保護的是意見表達,與第 310 條第 3 項保護的事實陳述是兩條軌道。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程序尾巴從這裡長出來,接到告訴期間、告訴不可分與不起訴。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抽象謾罵、嘲弄的那一軌。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死者公然侮辱即成罪,不需要具體事實指摘。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信用指經濟上的支付能力與履行能力評價;法人(公司)也可以是被害客體。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誹謗題最常見的同案罪名。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關鍵字是「竊錄」:內容必須是無故竊錄而來。經同意拍攝的影片不是竊錄內容,事後散布不成立本罪。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次寄送、一次上傳=一行為,從一重,不是數罪併罰。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 誹謗是即成犯:張貼完成即既遂,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繼續,告訴期間不因文字還掛著而延後。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 要逐罪檢查,不是全案一刀切。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絕對不起訴) 程序鏈的終點。
這一站用到的題目與來源
選擇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申論題:
民國 9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
條文:刑法第 55、235、309、310、311、312、313、314、315 條之 2、319 條之 3、358、359、360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7、239、252 條。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本。
見解:釋字第 509 號、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這個考點不引用上列以外的裁判字號;解題所需的實務命題,均以歷屆題目的公布答案回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1 項四個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是具體事實,且有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被害人)、故意。第 2 項加重的理由是文字圖畫留得住、傳得遠。第 3 項是真實抗辯,但書把私德領域切出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第 3 款合理評論最常考: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不罰。它保護的是意見表達,與第 310 條第 3 項保護的事實陳述是兩條軌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
白話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的罪,要有人提告才追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抽象謾罵、嘲弄的那一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2 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對死者公然侮辱即成罪,不需要具體事實指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信用指經濟上的支付能力與履行能力評價;法人(公司)也可以是被害客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誹謗題最常見的同案罪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罪)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關鍵字是「竊錄」:內容必須是無故竊錄而來。經同意拍攝的影片不是竊錄內容,事後散布不成立本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一次寄送、一次上傳=一行為,從一重,不是數罪併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誹謗是即成犯:張貼完成即既遂,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繼續,告訴期間不因文字還掛著而延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白話 要逐罪檢查,不是全案一刀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絕對不起訴)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程序鏈的終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