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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

同樣是賭,落在哪一條:看地方、看身分、看有沒有抽頭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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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整題考同一件事:換個地方、換個身分,罰的條文就換一條。

刑法§266|下場賭的人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自家騎樓前 用手機下注
刑法§268|開場抽頭的人
收租金 每局抽頭金 架博弈網站

分邊規則:場所要件只長在刑法§266 第 1 項;刑法§268 不以公共場所為限,只問意圖營利。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要防的不是有人輸錢,是有人靠開賭做生意。

刑法把『賭』切成三種人分開罰:下場對賭的賭客、意圖營利供給場所或聚眾的開場者、包庇的公務員。開場抽頭那一種法定刑最重,賭客賠的是自己的錢,開場的人是在製造賭局。所以題目只問:對到哪一條、哪一項。

三個問題,順著問

他賺的是賭金,還是抽頭?

下場對賭=賭客,走刑法§266;意圖營利供給場所或聚眾=開場者,走刑法§268。無營利意圖借出場地不該當。

面對面,還是連上線?

面對面才問場所(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用電信、網際網路等相類方法賭財物,第 2 項不問地點。

有沒有除外?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第 3 項明定前二項不在此限。

地管賭客,利管開場,暫時娛樂放行

三個字對三顆旋鈕:地、利、娛樂。

自家客廳的門開多大

守住住宅這道門
關起門和朋友打麻將不成立刑法§266;代價是同一批人改用手機下注就要罰。
跟著賭局的擴散力走
網路一開,賭局規模與傳染速度和實體賭場無異;代價是處罰伸進自家客廳。

民國 111 年修法沒動場所要件,是在旁邊另立一條方法要件,自宅面對面仍不成立、自宅上網下注成立。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改成用寫的)

甲把住宅區五樓公寓出租給人賭博。有人說:那是住宅不是公共場所,不成立刑法§268。錯在哪?

三句:場所要件長在哪一條、刑法§268 檢驗什麼、租金怎麼涵攝。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照骨架: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不以公共場所為限,收租金照樣成立。

  • 場所要件是刑法§266 第 1 項的事,刑法§268 沒有場所限制。
  • 有點出刑法§268 檢驗的是『意圖營利』。
  • 租金有涵攝進營利意圖,不是抄條文。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賭博拆成三顆各自獨立的旋鈕:地方、身分、營利意圖,也知道民國 111 年修法在場所要件旁邊另開了網路。

接著讀 → 犯罪物沒收 四個沒收客體怎麼分工,是沒收體系的入門題。

兩題真題,走完一試的兩條主線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地下賭場與電玩機台對賭,贏得鉅額金錢,因非與人對賭,不成立本罪
(B) 在自家騎樓前賭博,成立本罪
(C) 賭博罪為對向犯,對賭的二人不能成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D) 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與賭博性電玩機台對賭,實務仍論以賭博罪—機台背後就是經營者的荷包,射倖性與財物得喪一樣不缺。
  • (B) 正確:騎樓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C) 正確:賭博是對向犯,對賭雙方的對向合意本身就是構成要件預設的參與結構,立法者已分別評價(雙方各自成罪),不再套總則的共同正犯。
  • (D) 正確:同時同地反覆下注,接續評價為一罪,不會一把牌算一罪。

秒殺 這題四個選項就是四張卡:機台照罰/騎樓算公眾/對向不共同/接續算一罪。整題背下來。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關於賭博案件之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四個選項分別對到四個客體)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應選的錯誤敘述是把賭博『場所』本身當成沒收客體—它不是。
  • 當場賭博之器具(麻將)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賭資):刑法§266 第 4 項專科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 組頭抽頭金:屬犯罪所得,依刑法§38-1 沒收。
  •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麻將牌,還不是『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得沒收(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秒殺 專科沒收只收『當場』的東西。場所搬不走、運送中的還沒上場—這兩個都收不到。

考過的五種騙法

場所魔術

用自宅、住宅區公寓、賭聲外聞來操弄場所要件,讓你以為只要不是公共場所就都不罰。

解毒劑 場所要件只管刑法§266 第 1 項;刑法§268 與網路賭博都不吃這一套。

角色錯置

讓賭客、組頭、單純出借場地的人互穿制服。

解毒劑 先問『他賺的是賭金還是頭金』:沒有營利意圖的場地主不成罪,有的話走刑法§268。

修法時光機

用舊法直覺誘答:網路賭博不罰、非與人對賭不罰。

解毒劑 民國 111 年修法後網路賭博已明文入罪;與機台對賭,實務照樣論罪。

沒收錯置

把賭博場所、運送途中的賭具塞進沒收清單。

解毒劑 專科沒收只收當場的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包庇灌水

把消極不查辦寫成包庇。

解毒劑 包庇要有積極的庇護行為(通風報信、阻撓取締);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判分另有玄機,看 b12。

場所快篩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賭財物,刑法§266 成不成立(這張表不談沒收,也不談刑法§268)

事實刑法§266依據與出處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財物成立第 1 項|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
在自家騎樓前成立騎樓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軍人在營房內、公務員在公署內成立實務舊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自宅關起門面對面打麻將不成立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在自宅內賭博、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不成立聲音不會把住宅變成公共場所|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在自宅用手機、網路下注成立第 2 項不問地點|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年節與家人小賭,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不成立第 3 項不在此限|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沒收客體對號

這張表在比:四個客體各自的沒收依據(這張表只談沒收,不談成不成罪)

客體依據收不收得到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刑法§266 第 4 項專科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組頭抽頭金犯罪所得,刑法§38-1 第 1 項
賭博場所本身沒有依據可對收不到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賭具還不是『當場』賭博之器具收不到

專科沒收綁在第 1 項,條文開頭寫的是『犯第一項之罪』。

官方答案自己打架的地方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消極不查辦,算不算包庇?

題目事實是某警察分駐所所長對轄區內乙經營地下賭場早有所聞,因私交甚篤而未查辦。學理上『包庇』要求積極的庇護行為(通風報信、押陣護航),『早有所聞、未查辦』是消極不作為,照這條線不該當刑法§270。但考選部公布答案把 (A)(乙不成立刑法§266)與 (B)(甲成立包庇賭博罪)都列入給分。

考場怎麼辦 主線照樣寫『積極庇護行為』,多數題採這條線;另外記住包庇看的是行為(有沒有積極庇護),不是動機(有沒有私交)。知道這一題兩邊都給分,是讓你考後不必懷疑自己,不是讓你改主線。

一試往哪走,二試站哪裡

  • 一試:這是『整題自助餐』型考點,一題之內把場所要件、角色區分、沒收客體、實務見解一起端上來考辨識。所以複習方向不是背條文,是把 b10、b11 兩張對照練到能反射。
  • 二試:它在申論卷不當主角,而是多人多行為綜合題的定性起手式。看到賭博出場先問一句:它是主菜還是縫線?答錯這句,時間分配就崩了。
  • 站隊:賭博段不值得寫學說對立長篇,分數上限低、確定性高。快、準、離場,把筆墨留給恐嚇取財、行使偽幣、電腦犯罪這些真主菜。

秒殺法

刑法§266 才挑地方,刑法§268 只挑意圖營利。看到把場所要件搬進刑法§268 的選項,先當它有詐。

它在申論卷坐哪一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賭博罪在申論卷坐的是開場那一格:多人多行為綜合題裡最先被檢驗、配分最低,但寫錯會動搖後面整串定性。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與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1 題(100 分)都是這個位置。

25 分題
賭博段 2–3 句,2–3 分鐘收工
100 分綜合題
賭博段 250–350 字,8–10 分鐘內換下一位行為人
篇幅天花板
不超過全題兩成

賭博段不值得寫學說對立長篇,它的分數上限低、確定性高,快、準、離場。把賭博段寫成主菜,等於在時間配置上自殺。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A 型

傳統簽賭鏈(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原型:組頭 × 賭客 × 賭債衍生罪)

  1. 角色定性:誰是賭客(刑法§266)、誰是組頭(刑法§268,點出營利意圖)。
  2. 方式定性:實體賭局檢驗刑法§266 第 1 項的場所要件;傳真、電話、網路簽賭落入第 2 項:做修法前的舊題,也用現行條文重解。
  3. 對向犯註記:對賭雙方、賭客與組頭各自成罪,不引刑法§28。
  4. 收尾去衍生罪:賭博只是背景,筆墨留給恐嚇取財、行使偽幣這些真主菜。
B 型

線上博弈平台(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1 題原型:平台主 × 受僱者 × 賭客)

  1. 平台主:意圖營利、以網站聚集互不相識的賭客下注;聚眾賭博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成立刑法§268。
  2. 賭客: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刑法§266 第 2 項。
  3. 受僱者:網站維護加線上客服,是對刑法§268 的犯罪參與,依分工與犯罪支配論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4. 切割另行起意:受僱者植入程式偷賭客遊戲幣是另一個行為、另一組罪名(刑法§339-3、刑法§359),與賭博罪數行為併罰。

兩型共用同一句骨架:角色對條 → 方式對項 → 營利意圖涵攝 → 對向犯與行為數收尾。

閱卷者會在賭博段找的幾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賭客與組頭分條處理,刑法§266 與刑法§268 不混寫。
  2. 寫刑法§268 時點出『意圖營利』,並用事實涵攝它(頭金、租金、抽成)。
  3. 網路、傳真簽賭要引到刑法§266 第 2 項。
  4. 虛擬場域的聚眾定性句: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
  5. 對向犯註記:對賭雙方各自成罪,不引刑法§28。
  6. 賭博與衍生罪(恐嚇、偽幣、電腦犯罪)之間有明確的行為數切割句。
  7. 劑量控制:次要考點的篇幅不超過全題兩成。

這份清單是依歷屆題目結構重建的閱卷關注點。

同一題,兩種寫法的距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甲乙都犯賭博罪 一句話打包兩個人:賭客與組頭適用不同條文,混寫就是定性失分。
場所要件亂入 在刑法§268 或網路賭博的涵攝裡討論『是不是公共場所』,把第 1 項的要件搬錯家,多寫還倒扣印象。
偽鈔段引錯項 民國 91 年那題的乙收受偽鈔時並不知情,交付時才知,是刑法§196 第 2 項的輕罪;寫成第 1 項重罪,罪責差一個天地。
高分卷長這樣 角色一人一段各自對條;營利意圖有涵攝句;修法後的事實引到第 2 項;衍生罪切割乾淨;賭博段短而準。

高低分的判斷是依題目結構與歷屆答題重建的。

換皮不換骨的四個方向

罪內軸(賭博罪章內互換)

  • 刑法§266 第 1 項實體 ↔ 第 2 項網路電信 ↔ 刑法§268 營利供場或聚眾 ↔ 刑法§269 彩票 ↔ 刑法§270 包庇
  • 場所、角色、營利意圖是三個彼此獨立的旋鈕,出題人多半一次只轉一個

配件軸(沒收)

  • 刑法§266 第 4 項專科沒收 × 刑法§38-1 犯罪所得(抽頭金) × 場所不是沒收客體

概念軸(總則掛件)

  • 對向犯:對賭不引共同正犯
  • 接續犯:同時同地數次賭博評價為一罪
  • 意圖犯:刑法§268 的營利意圖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衍生軸(申論綜合題的縫線)

  • 賭債索討 → 恐嚇取財刑法§346 對上恐嚇危害安全刑法§305,岔路在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彩金付偽鈔 → 刑法§196 第 2 項,岔路在知情的時點
  • 平台偷遊戲幣 → 刑法§339-3、刑法§359,遊戲幣是電磁紀錄而不是竊盜的『物』

一試在罪內軸加配件軸擺自助餐(一題四個選項就是四張卡);二試用衍生軸把賭博當縫線。看到賭博出場,先問它是主菜還是縫線。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角色對條(刑法§266/刑法§268)→ 方式對項(實體/網路)→ 營利意圖涵攝 → 對向犯與行為數收尾

傳統簽賭皮

甲透過傳真向組頭乙簽六合彩。

甲落刑法§266 第 2 項(電信設備之相類方法);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刑法§268;兩人互為對向犯各自成罪;後續討賭債走刑法§346 或刑法§305 的岔路。

自宅麻將皮

甲邀小學同學到自家打麻將;再把事實轉一格:甲改成對外開放、每局抽頭。

原版雙不成立(場所不該當、營利意圖不該當);轉一格後甲成立刑法§268(自宅照樣抓,場所不以公共場所為限),賭客仍不成立刑法§266(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不是網路)。

線上平台皮

甲架設博弈網站,賭客儲值下注,乙受僱維護兼客服,另瞞著甲植入程式偷賭客遊戲幣。

甲刑法§268(虛擬場域聚眾);賭客刑法§266 第 2 項;乙就賭博部分依參與程度論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偷遊戲幣另行起意,刑法§339-3、刑法§359 併罰。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有角色與方式被代換。第二件皮那個『雙不成立 → 單邊成立』的翻轉寫得出來,才算真的懂場所要件與營利意圖是兩顆各自獨立的旋鈕。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賭博段最容易寫成條文默寫大會,刑法§266、刑法§268 抄完就走,零涵攝。

閱卷要看的是你把題目事實塞進要件的那一句:『甲以每局抽取頭金之方式營利』『以網站聚集互不相識之賭客下注』,這種句子才值分。

條文可以精簡引,但涵攝句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離開這個考點的條件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三張對照的骨架:人對條、場所快篩、沒收客體,每張至少四列。
  • 口述民國 111 年修法的四個看點,並說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怎麼考它。
  • 任選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b20),10 分鐘內寫 200 字以內的賭博段擬答,過 b17 的每一點。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場所題錯 → 回 b10;角色題錯 → 回 b6;沒收題錯 → 回 b11;包庇題錯 → 回 b12;申論劑量爆 → 回 b15。

民國 111 年修法:四個看點

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法§266 增訂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影響:修法前只罰實體場所賭博,線上下注是否該當『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長年有爭議;修法後在自己家用手機下注,一樣成立。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正面考它;修法前的舊題,用現行條文重解。

同一次修法

第 1 項的場所要件沒有動。

影響:自家關起門面對面打麻將(不是網路、也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不成立刑法§266。

舊題要重解:不要把修法讀成『在家賭就會被抓』。

同一次修法

第 3 項明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影響:年節與家人小賭,即使公然為之也不成立。

舊題要重解:看到『供人暫時娛樂之物』這幾個字,直接出場。

同一次修法

第 4 項開頭寫明『犯第一項之罪』。

影響:專科沒收綁在實體賭場: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賭博場所本身則不是沒收客體。

舊題要重解:沒收題先確認是不是犯第 1 項之罪,再談收什麼。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第 1 項管場所、第 2 項管方法、第 3 項是除外、第 4 項的專科沒收只綁第 1 項。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三個拆解點:意圖營利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無營利意圖而單純提供場地不成罪;場所不以公共場所為限;聚眾賭博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

刑法第 269 條(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反面記憶點:經政府允准發行的彩票(公益彩券)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包庇』通說要求積極的庇護行為;單純消極不查辦,學理上不該當。

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但書把賭博案的當場賭具讓給刑法§266 第 4 項。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組頭抽頭金走這一條。

刑法第 196 條(行使偽幣罪;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分水嶺是知情的時點:收受時即知走第 1 項;收受後方知仍行使走第 2 項。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括號內為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來源

一試: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6 題(要件辨識);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實務見解);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要件辨識與沒收);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要件辨識與包庇);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實務見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要件辨識);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實務見解與修法)

二試: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4 題(25 分,賭博為次要考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1 題(100 分,賭博為開場)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所以實務立場是由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的是年份題號而不是裁判字號。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常一起入題的鄰居:犯罪物沒收、對向犯、接續犯、恐嚇取財、意圖犯、偽造貨幣、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

上一站你學會查座標:人、地、物三格對上,條文自己會跳出來。這一站家族換了,動作卻沒換,只是三格變成兩格:這個人是誰,他有沒有點頭。 這就是為什麼要接著讀。不是因為題材相鄰,是因為你剛練熟的方法需要第二個樣本來證明它真的可以重複用。同一套查表的動作,換一組座標照樣跑得動,你對它才會有信心;只練過一次,那還只是那一站的解法。 這裡還有一個變化值得先講在前面。前面幾站被冒犯的東西都沒有主人,風氣沒有主人,賭桌上的秩序也沒有主人。從這一站開始,被侵害的東西第一次找得到人:家裡有人在等,有人有權管。可是要注意,那個被帶走的人自己怎麼想,跟這件事成不成罪,是兩回事,這正是這一站最愛設陷阱的地方,也是你上一段養出來的「當事人願意就沒事」的直覺會被撞翻的地方。 分量上這是這一章的第三大戶,而且近幾年連著出。前面走到這裡的三站是暖身,從這裡開始要放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