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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理論基礎

條文沒寫也能不罰:但這扇門只朝有利被告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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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翻條文,還是補充層?

條文寫了
依法令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現在不法之侵害 緊急避難
條文沒寫
自己拜託的 若知情會同意 兩義務只能顧一個

為什麼需要它

門票只有四張,值得容許的情形卻寫不完。

少了它,條文沒寫卻不該罰的情形無處安放;違法性是實質判斷。

判斷路徑

四張門票套得上嗎?

是限縮處罰嗎?

罪刑法定禁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

走承諾的話有效嗎?

以個人法益為限,且須可處分、承諾能力、事前、真意。

在分配什麼

只認條文
可預測,但該容許的也判有罪。
開放補充
顧個案,但界線交給法官。

誰承擔判斷錯誤;門只朝有利被告開。

先寫三行

先自己寫

憑什麼能用刑法沒寫的阻卻違法事由?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違法性是實質判斷
  • 罪刑法定禁的是不利被告的類推
  • §21 至§24 例示不是列舉

你剛拿下什麼 「憑什麼」你答得出:實質違法性+有利被告續造+例示。

接著讀 → 得被害人承諾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句「被害人自己同意」,兩說把它擺在犯罪三階層的哪一階

兩說擺哪一階憑什麼
甲說(合意)阻卻構成要件妨害自由罪本質上以違反被害人意思為前提,被害人之合意使構成要件自始不該當
乙說(承諾)阻卻違法構成要件仍該當,得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排除違法性

應試策略

  • 兩說結論相同、層次不同:擇一表態並交代理由即可,不必兩說並陳。
  • 考的是「憑什麼可以用條文沒寫的事由」,不是背出幾個超法規事由。
  • 歷屆命題只落在二試申論,一試未見;選擇題的準備重心放在鄰站「得被害人承諾」。

秒殺法

沒有條文也能不罰,靠的是方向:限縮處罰可以,反過來拿它創設或加重處罰就不行。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當主角,多半坐在「前半問理論、後半給案例」那種題的理由層:你要用它把沒有明文的事由接回罪刑法定。

配置
理論段與案例段對半
時間
25 分的題抓約 22 分鐘

案例段一定要寫出涵攝支點,別整題只鋪理論。

拆解模板

理論+案例兩段題

憑什麼可以引用刑法沒寫的阻卻違法事由?本案乙成立刑法§302 I 嗎?

  1. 理論段一:實質違法性論,違法性是對法益的實質侵害與法秩序的整體衝突;構成要件該當只是違法的徵表,可以被實質理由推翻。
  2. 理論段二:罪刑法定的方向性,刑法§1 禁止的是以類推創設或加重處罰;承認超法規事由是限縮處罰、有利被告的法之續造,不牴觸罪刑法定。
  3. 理論段三:刑法§21 至§24 是例示而非列舉;其共同上位原理(利益衡量/優越利益原則、目的說、社會相當性說)可以操作到未明文的案型。
  4. 案例段:先涵攝形式上該當「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再點出甲主動要求這個支點,最後擇一說並跑承諾有效性,行動自由屬個人可處分法益、甲有承諾能力、事前明示、出於真意。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結論 直接寫「被害人同意所以不罰」,沒先涵攝形式該當,也沒交代擺在哪一階。
背清單 列一串超法規事由,卻答不出憑什麼可以用條文沒寫的事由。
不站隊 兩說都寫完卻不表態,也沒給選擇的理由。
高分卷長這樣 理論段把三塊積木交代完,案例段咬住「甲主動要求」,擇一說並把承諾有效性四點跑完。

變形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承諾存在的時間

  • 若甲半夜反悔要求開門而乙拒絕:承諾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乙之繼續拘禁即成立本罪。

這一段原題沒有問,是往下延伸的推演。

破關條件

  • 默背四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的條號(刑法§21 至§24)與關鍵句
  • 用三塊積木回答「憑什麼可以引用超法規事由」
  • 說得出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被告的類推這個限定
  • 列出至少三個超法規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 區分合意(阻卻構成要件)與承諾(阻卻違法)兩說,各給一句理由
  • 跑完承諾有效性四要件(可處分法益、承諾能力、事前、真意)
  • 圖書館案寫得出涵攝支點「被害人主動要求」,而不是直接跳結論不罰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 第一張門票:法令授權你這樣做。

刑法第 22 條 第二張門票:業務範圍內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 23 條前段 第三張門票:正當防衛。第四張是刑法§24 緊急避難。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這個考點最常穿的事實皮;本條最後修正公布為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來源

歷屆考過的紀錄:91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這個考點是該題的次要考點,配分 25)。

歷屆命題只落在二試申論,一試未見;同卷常一起出現的是「得被害人承諾」與「剝奪行動自由」。

條文引自現行版;這個考點的理論整理屬通說層次,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地基剛打好,馬上驗收。這一章走到現在,決定成本落在誰頭上的一直是別人,侵害者自己惹的、災難本來就沒有主人、法令替你劃好了線。有一種情況完全不一樣:那個要承受損失的人,事前自己開口說了可以。他是那塊法益的主人,主人都放行了,國家還有沒有立場替他出頭?這是自己開的那扇門後面最重要、也是考最多的一間房。而你很快會看到,門並沒有全開,主人能給的東西,是有清單的。

上一個考點

業務上正當行為

下一個考點

得被害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