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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受理訴訟罪

越權受理:罰的是把不該收的案子收進來,主體不限法官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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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以法官為限。

沒有它,硬收不該收的案子,沒判錯就罰不到。

看到什麼,往哪邊

這一條
訴訟事件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
不是它
租稅或其他入款→違法徵收

兩問定位

收的是訴訟事件,還是租稅入款?

明知,還是誤認有權?

以明知為限,誤認不罰。

誰吞漏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限縮成法官
罰得窄,好預測
不限法官
僭越的都罰得到

限縮成有權受理的人,和「不應受理」打架。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先自己寫

公務員明知無徵收根據,巧立名目向廠商收稅款。成立何罪?

兩句話:他收的是什麼?動機救得了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違法徵收罪。

  • 收的是入款,不是訴訟事件
  •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 動機不在除外之列

你剛拿下什麼 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限法官。

接著讀 → 違法徵收罪 秒認是不應收而收。

三種偷改要件的誘答

把主體亂限縮

說刑法§128 的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解毒劑 本罪罰的正是不應受理而受理的僭越;行為人若依法本來就有權受理並裁決,還越什麼權。主體不以有審判職務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把結果犯寫成行為犯

說圖利「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

解毒劑 與刑法§131「因而獲得利益」的明文正面牴觸,未得利即不成立既遂。

把客體讀窄

說個人戶籍、車籍資料非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故無刑法§132 餘地。

解毒劑 錯在把「應秘密」讀得太窄:公務員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外洩該當刑法§132。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四個選項四條罪,一次掃過越權受理、違法徵收、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要你挑出正確的那一個。

(A) 刑法§128 之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 (B) 公務員明知無徵收稅捐之根據,巧立名目向廠商收取稅款以支應公務執行需要,成立違法徵收罪。
(C) 圖利罪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
(D) 個人戶籍、車籍資料非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公務員外洩無成立刑法§132 之餘地。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在主體限縮:這個限縮跟構成要件自打架,本罪罰的就是不應受理而受理的僭越。
  • (B) 正解:明知依法無徵收根據仍巧立名目收稅款,就是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動機是支應公務也救不了它,條文沒有留公益動機的後門。
  • (C) 錯在把結果犯改寫成行為犯,牴觸刑法§131「因而獲得利益」的明文。
  • (D) 錯在把「應秘密」讀窄,職務上持有的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

秒殺 四個選項各據一條罪時,先找被偷改的那一格,不要憑罪名印象選。

瀆職罪章快查表

這張表在比:每一條靠哪個字認出來(只比秒認關鍵,不比刑度與罪數)

罪名秒認關鍵
刑法§124枉法裁判或仲裁主體限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
刑法§125濫權追訴處罰主體限有追訴處罰犯罪職務者
刑法§128越權受理訴訟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主體不限法官
刑法§129違法徵收/抑留剋扣不應收而收/應發而不發
刑法§131圖利明知違背法令+因而獲得利益(結果犯)
刑法§132洩漏國防以外機密「應秘密」含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

秒殺法

選項只要把刑法§128 的主體限縮成「有權實體裁決的司法公務員」,那一句本身就是錯的。

一試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口訣:主體、行為、結果,三格逐一對條文。考的是要件的精確度,一字之差就是對錯。
  • 四個選項各講一條罪時,被偷改的通常只有一格;找到那一格就結束,不必每條都完整推演。
  • 它幾乎不單獨成題,而是瀆職罪章掃射題的其中一格;複習時把違法徵收、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一起帶過,比單背刑法§128 划算。

申論: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沒有申論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示例:沒有出現過的題型,補一套上去只會佔掉你的時間。要練申論,把時間放到同場一起考的違法徵收罪與圖利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主體寫的是「公務員」,條文沒有限縮成法官;行為核心是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屬直接故意,過失或誤認不罰。保護的是司法權限分配的秩序。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違法徵收)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同條第 2 項是鏡像的抑留剋扣: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注意「因而獲得利益」—現行圖利罪是結果犯,沒得利就不成立既遂。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應秘密」不以公文書為限,職務上持有之個人資料屬應秘密之消息。

歷屆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這個考點是該題的次要考點)。律師卷未出現,近五年未再出現。

申論:歷屆沒有出過。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你在上一站真正學到的不是一條罪,是一個句型:明知+不該做而做。這個句型在瀆職章不只用一次。上一站被硬收進來的是案子,下一站被硬收進來的是錢,同一個動作、同一個「明知」、同一個界線問題,只是客體換了。而且這兩條就擺在同一道題的相鄰兩格:出題的人從一開始就是把它們當成一組在問你,你也該當成一組來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