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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生損害之判斷

偽造文書題的最後一道門: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受損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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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句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問的不是像不像真的,是有沒有人可能因此受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就卡在這一句。

沒有這道門,只要簽名不是本人親簽就都成罪,照實補寫的借據也得進偵查庭。有了它,刑法只留給真的可能有人吃虧的假文書。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過得了這道門 損害還沒發生,只是有可能;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
過不了這道門 內容與事實相符;名義人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債務真實存在的補簽借據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名義人是誰?哪裡不實?

先定位冒名或不實之處,這只是開局。

誰會因此受損?

不是問像不像真的。內容與事實相符、名義人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就可能連損害之虞都沒有(界線在 b8)。

有損害之虞了嗎?

有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之虞即足,不待實害;無虞不過門,冒名亦然

兩端在分配什麼

往嚴
有之虞就罰:不等實害,文書的公共信用先保住。
往寬
無損害之虞就不該當:形式不漂亮、卻沒有人可能吃虧的紙,不進刑法。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甲真的借給 A 一萬元,忘了讓 A 簽借據,事後自行以 A 的名義寫了一張內容與事實相符的借據。

先寫誰可能因此受損,再寫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 A: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四個選項的全解在 b9。

  • 先問誰受損,沒停在「冒名=偽造」
  • 寫到 A 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
  • 署押也一併處理,知道它掛同一句要件

接著讀 → 偽造私文書、先認冒名與不實,最後回來過這道門。

問誰可能因此受損,不是問像不像真的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該不該當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只比一件事:這一句要件該不該當

該當(有損害之虞)

損害只是有可能發生、尚未實際發生:有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D 選項)

不該當(連之虞都沒有)

文書內容與真實一致、名義人不因此多負一分義務,就算是冒名製作也一樣(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偽造署押(刑法第 217 條)掛的是同一句要件,同樣過不了這道門,不能拿它當偽造私文書不成立時的備胎

代簽借據案全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甲借給 A 一萬元,卻忘了請 A 簽借據,於是自行以 A 的名義製作一份借據。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A;不成立犯罪
B;偽造署押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有價證券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債務真實存在,借據內容與事實相符,A 不因這張紙多欠一毛錢—公眾與 A 都沒有受損之虞,刑法第 210 條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該當。
  • B:刑法第 217 條同樣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同一道門一樣過不去。
  • C:走的是「無製作權+冒名=偽造私文書」,漏掉這道要件才會選它。
  • D:借據是債權證明文件,不是有價證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圈叉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關於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簽訂的契約,屬本罪所稱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B;本罪以公務員不知情為前提
C;公務員對登載事項有實質審查權者,不成立本罪
D;「足生損害」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錯誤者):A

  • 公文書繫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國家站在私經濟地位做買賣時,跟你我一樣是私人,簽的是私文書。
  • B 是正確敘述:公務員明知還登載,就不是被「使」登載不實了。
  • C 是正確敘述:內容由公務員實質把關、非因申報人一言而登載,本罪以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為前提。
  • D 是正確敘述:這就是下限面的標準句。

刑法第 214 條的三道門

要問什麼成立的樣子不成立的樣子
文書是公是私?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公務員以私經濟地位簽的契約=私文書(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A 選項)
公務員知不知情?不知情而被使登載公務員明知不實仍登載(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B 選項)
審查權到哪裡?僅有形式審查權,因申報人一言而登載對登載事項有實質審查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C 選項)

只比一件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成不成立

三道門加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漏一門就不成立本罪。

三種騙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反射動作型

題幹先把「沒有製作權+冒了名」餵滿,讓你讀完前就先選偽造私文書

解毒劑 看到冒名先別下筆,回頭問誰會因此受損;內容與事實相符、名義人不多負一分義務,就往不該當走

等實害型

選項寫成「須實際損害發生才成罪」

解毒劑 有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備胎型

偽造私文書不成立,就想退而求其次判偽造署押

解毒劑 刑法第 217 條掛的是同一句要件,一樣過不了這道門

申論裡的位置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申論未曾出現。因此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把準備方向帶偏。要練,就練 b6 那一題的說理。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假造或改造別人的私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押,同樣要過「足以生損害」這道門。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明知不實還讓公務員登進公文書,而且可能害到人,才處罰。

歷屆出處與條文版本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標示年份與題號。

門過了,罪成立了,題目卻還沒答完,因為考卷問的多半是「應如何論罪」,不是「成不成立」。前八節解決的是成不成罪,從這一節起換成第二種問題:這一段事實最後留下幾個罪名。假文件躺在抽屜裡誰也傷不到,拿出去用才是風險外溢的那一刻;同時你會拿到本章的收帳規則,鏈子裡誰吃掉誰、跨出這一章撞上詐欺又怎麼算。申論題結尾那幾分,就是這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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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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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