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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犯
符咒殺人不是不能未遂,是罪不成立,而且只出局那一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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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字往哪邊
迷信犯與不能未遂都不處罰,差在理由。
為什麼要有這一關
沒有這關,真心想殺人又唸咒的人,就得進未遂體系討論處罰。
判斷路徑
手段超自然嗎?
他自己信不信?
周邊罪名還在嗎?
在爭什麼
通說認為刑法規制的是能支配現實因果的行為。
先自己寫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深信符咒,寫奪命符寄給 A 咒他死,A 毫髮無傷。甲成立什麼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結論寫「不成立犯罪」,不是「不能未遂」。
- 理由寫到無從支配現實因果。
- 有續查周邊罪名。
你剛拿下什麼 依通說,罪不成立,不是不能未遂;不成立的以那一個罪名為限。
接著讀 → 不能未遂
迷信犯與不能未遂,差在哪一層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樣不處罰的兩種情形,分界在哪(通說歸納)
| 迷信犯 | 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 | |
|---|---|---|
| 手段 | 超自然:符咒、詛咒,跳出因果律 | 現實手段,只是本案不能達成(砂糖當毒藥、對屍體開槍) |
| 對因果流程 | 無從支配:連構成要件故意所指涉的因果支配都欠缺 | 有支配意思,客觀上不能且無危險 |
| 體系位置 | 構成要件該當性即被否定(無刑法意義之行為/著手) | 該當未遂,於處罰層豁免 |
| 結論 | 不成立犯罪 | 不罰 |
誘答模式庫
用「不能犯」包裝迷信犯
選項寫「屬於殺人罪之不能犯」,結局也是不處罰,手一滑就勾了。結局對、定性錯,照樣是錯誤選項。
解毒劑 先問層次:迷信犯在構成要件該當性就被否定,根本不進第 26 條(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選項 A)。
說成「偶然」沒成功
選項寫「結果不發生乃屬偶然,仍成立殺人未遂」。
解毒劑 符咒殺人不是偶然沒成,是必然不可能發生(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選項 D)。
前題結論延伸
上一題剛答完「不成立殺人罪」,下一題就誘你把無罪推到底,勾「全案無罪」。
解毒劑 罪名出局只出局那一個;寄奪命符在現實世界的效果是恐嚇(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選項 B)。
反向陷阱:他自己不信
行為人明知是假、拿別人的迷信當提款機,選項卻說「甲為迷信犯,故不成立犯罪」。
解毒劑 迷信犯的「信」要行為人自己信;他清醒得很(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選項 D)。
真題解剖:本體→周邊清算→反向陷阱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
甲深信符咒之力,自書五張奪命符寄給 A 要咒死他,A 心中不安但毫髮無傷。甲的刑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用不能未遂包裝迷信犯:結局對、定性錯。
- (B) 符咒殺人無刑法意義之著手可言。
- (D) 不是偶然不發生,是必然不可能發生。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
承上一題的事實,整體判斷甲的罪責。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殺人的部分因迷信犯出局,但「寄奪命符」在現實世界的效果是恐嚇:以加害生命之事使 A 心生不安。
- (A)(C) 都以殺人未遂成立為前提,皮之不存。
- (B) 就是前題結論延伸陷阱—上一題答不成立殺人罪,這題誘你把無罪推到底。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甲明知是假,用合成的靈異照片騙 A 說宅內有惡靈、近日將再死一人,A 心生畏懼交付三萬元請甲作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D) 是反向陷阱:迷信犯的「信」要行為人自己信,甲清醒得很。
- 依公布答案反推,本題定性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畏懼是由虛構事實而生,評價上被詐欺吸納,所以不走恐嚇取財。
秒殺法
兩者結局都是不處罰,分數差在理由,看到選項拿「不能犯」的標籤去貼符咒案,先當它錯。
這一站怎麼用
- 固定順序過題:手段超自然嗎→他自己信不信→殺人罪出局後周邊罪名還在不在。順序顛倒就會漏掉最後一問。
- 它是不能未遂的概念鄰區,也是命題者最愛拿來跟不能未遂互換誘答的考點,複習時跟不能未遂綁在一起,不必當獨立一站背。
- 歷屆考過的紀錄排成一條鏈:本體→周邊清算→反向陷阱。連著做,比單背定義有效。
申論要不要練它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這是不能未遂的條文。迷信犯通說上根本不進這一條—層次更前面就出局了。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殺人罪出局後接手的周邊罪名:寄奪命符=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
來源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8 題(主考點・要件辨識)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9 題(要件辨識)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要件辨識)
二試: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判分一律依考選部公布答案;本考點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禁憑記憶引字號。
條文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
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這是不能未遂的條文。迷信犯通說上根本不進這一條—層次更前面就出局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殺人罪出局後接手的周邊罪名:寄奪命符=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