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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
時效是一支碼表:先問開錶了沒,再問停過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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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時效是一支碼表,先問它開始走了沒。
追訴權要是沒有期限,人一輩子都可能被翻舊帳,證據也早就散了。刑法第 80 條因此給它裝上倒數:期間內未起訴,追訴權消滅,案件走程序出口收場,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繫屬法院的諭知免訴判決,到此為止,不再認定有罪無罪。兩次出場,它都是該題主考點。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另一組常被混進來的字:「知悉犯人起六個月」是告訴權人的告訴期間,不是國家的追訴權時效,其中一支到期不影響另一支。
三個問題問完就結案
這支錶要走幾年?
錶按下去了嗎?
中間按過暫停嗎?
順序不能倒:錶還沒開始走,停止和完成日都輪不到討論。
先問開錶了沒,再問按過暫停沒,最後才算完成日。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分配點就在三分之一:通緝一掛時效就永遠凍結,等於國家可以自己停掉自己的期限,所以法律強制重新開錶。反向的那一端是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天平整個壓回追訴那邊。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 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 10 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C;甲受退去要求而仍不退去,屬留滯型的繼續犯,犯罪行為尚未終了,時效還沒開始起算,也就談不上完成。甲把 10 年這個期間算對了,他輸在起算這一步。逐選項拆解見 b12。
- 我有沒有先判斷這是即成犯還是繼續犯,才去談時效完不完成?
- 我有沒有把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當成兩支不同的錶,沒有互相套用?
- 我有沒有在錶還沒開始走的案子裡,去討論停止事由?
(A)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
(B)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
(C) 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D) 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 10 年,故時效應已完成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
你剛拿下什麼 歷屆這兩題,一題卡在「開了沒」,一題卡在「停過沒」。
接著讀 → 侵入住居、歷屆與這一站同題出現的就是它:繼續犯怎麼認,在那裡定生死。
走幾年:查法定最重本刑,對照期間分級
開了沒:原則上自犯罪成立之日;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
停過沒:停止事由有限,且停止有三分之一的天花板
錶什麼時候開始走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起算日是哪一天。期間幾年看 b9,停止看 b3。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竊盜既遂:取得持有時犯罪即成立,事後雖有違法狀態持續,通說作狀態犯處理,仍自成立日起算;侵入住居後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人還在裡面,侵害狀態持續、行為尚未終了 | — | |
| 錶已在走,接著才有停止與完成日可談;錶還沒按下去,沒有「已完成」這回事 | — |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原則)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
期間怎麼查(含但書)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這支錶要走幾年。
| 該罪的法定最重本刑 | 追訴權時效期間 |
|---|---|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 | 二十年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 十年 |
|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五年 |
比的是法定最重本刑,不是法院宣告的刑,查表前先翻分則找該罪的刑度上限。
另有未成年被害人特則:刑法第 80 條第 3 項所列的性自主等罪名,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期間(條文見 b23)。
追訴權時效 vs 行刑權時效
這張表在比:選擇題最愛拿這兩張表互換誘答。
| 對照軸 | 追訴權時效(刑法第 80 條) | 行刑權時效(刑法第 84 條) |
|---|---|---|
| 管什麼 | 犯了罪,一直未起訴 | 判決確定,一直未執行 |
| 比什麼刑 | 法定最重本刑 | 宣告刑 |
| 期間 | 30/20/10/5 年 | 40/30/15/7 年 |
| 起算 | 犯罪成立日;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為行為終了日 | 裁判確定日;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三型誘答與解毒劑
起算誘答
繼續犯行為還沒終了,包裝成「時效已完成」 侵入倉庫以之為居所 12 年,抗辯 10 年時效已過(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題幹與選項 A)
解毒劑 留滯中=行為未終了=時效尚未起算,沒開錶就沒有完成的問題
制度混淆
拿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互換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同題選項 B)
解毒劑 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管的是告訴權人;追訴權時效管的是國家追訴權,兩支錶互不相干
停止誤植
用「沒有停止事由+期間已過」直接推出「時效完成」 同題選項 D
解毒劑 停止是開錶之後才有的暫停鍵;行為未終了、錶未開,談停止是空轉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逐選項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甲無故侵入 A 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 12 年。A 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 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 10 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甲「以之為居所」12 年、受退去要求「仍不退去」,是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的留滯型繼續犯,侵害狀態持續中、犯罪行為尚未終了。依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但書「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沒終了,時效尚未開始起算,自然沒有完成問題。
- A;不選;結論建立在「時效已起算且已滿 10 年」這個錯誤前提上—起算誘答的原型。
- B;不選;混了兩支錶。而且 A 知悉後隨即提告,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的六個月也沒問題。
- D;不選;「沒有停止事由所以完成」—停止的前提是時效已在進行;行為未終了、錶未開,談停止是空轉。選項後段自己都說了「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卻推出時效已完成,前後矛盾。
先幫甲對一次帳:侵入住居最重本刑一年(刑法第 306 條),落在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3 款,期間 10 年—甲查表查對了,題幹給的數字沒有騙人,他輸在下一步。
秒殺法
題幹出現「住了 N 年還不走」「仍不退去」,先去找寫著「尚未起算」的選項,繼續犯行為還沒終了,錶沒開,就沒有完成可談。
這個考點值得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低頻,但投報比高
規則封閉在期間、起算、停止三件事上,計算流程可以完全模板化,流程建好之後幾乎不會再錯。屬於低頻考點裡投報比最高的一檔。
一試跟起算點走
零件少,命題創新只能發生在「把哪個零件藏起來」。拿到題目先問:這題想騙我的是哪一步?
刑訴卷也會遇到它
時效完成是免訴判決的法定事由之一,刑訴卷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時,它可能作為前提混進場,遇到不要驚訝。
釋字第 138 號當歷史脈絡讀
它的方向是:案件在偵查或審判程序進行中者,追訴權既非在不行使狀態,不發生時效進行問題,那是舊法採中斷制時代的核心法理。現行法改停止制後,未起訴時時效照走,這號解釋在考場上的地位轉為歷史脈絡與學說對照,不宜拿來推現行結論。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時效是這題的主考點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25 分整題
設問是「其追訴權時效何時完成?」,完成日計算型
題目自己給定「竊盜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那是民國 93 年當時的數字;依現行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竊盜的期間是二十年(見 b9、b25)。這題出在刑事訴訟法卷。
某甲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犯竊盜罪,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被警察機關查獲某甲之犯行。民國八十年六月一日警察機關將某甲移送地檢署偵查,而地檢署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將某甲提起公訴。自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以後,地方法院數次傳喚某甲,某甲均不到庭,於是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一日開始通緝某甲,但是一直未能將某甲逮捕歸案。依照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竊盜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試問本題中某甲所犯之竊盜罪,其追訴權時效何時完成?(25 分)
完成日計算題:拆解模板與示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完成日計算型(「追訴權時效何時完成?」)
定期間
罪名→法定最重本刑→寫出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款次與年數。
定起算
依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即成犯自成立日,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日,並給一句定性理由。
掃時間軸找停止事由
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限於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因逃匿而通緝。查獲、移送、開始偵查都不在其中,未起訴前時效照走:現行法下這是最大的鑑別點。
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依刑法第 83 條第 2 項,通緝致審判不能繼續而達期間三分之一,強制重開錶,算式要寫出來。
合併計算收尾
依刑法第 83 條第 3 項,停止前已經過+重開後續行,加總滿期間=完成日;末尾補一句程序出口。
判決種類型(「法院應如何處理?」)
前四步照算,結論改寫程序面:時效已完成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不為實體有罪無罪之認定;尚在偵查中則為不起訴處分。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完成日給日期,問如何處理給判決種類。
以現行條文重解民國 93 年那題的事實(非官方解答;三分之一的起算採通緝發布日、視為消滅後續行合併計算,為通說操作方式)
時點
事件
現行法評價
80-01-01
犯竊盜罪
即成犯,時效自成立日起算;期間二十年(竊盜最重本刑五年→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題目給的「10 年」是舊法數字
80-05-01/80-06-01
查獲/移送偵查
不是停止事由,時效照走
80-08-01
提起公訴
時效停止進行;已經過 7 個月
80-12-01
發布通緝
審判因逃匿不能繼續,停止原因成立
87-08-01
通緝滿 20 年×1/3=6 年 8 個月
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重開
107-01-01
續行 19 年 5 個月(=20 年-7 個月)期滿
追訴權時效完成;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驗算式:完成日=犯罪成立日+時效期間+實際停止期間=80-01-01+20 年+7 年(80-08-01→87-08-01)=107-01-01。
民國 93 年當時採舊制:竊盜時效十年、停止門檻四分之一,數字整套不同,結論日期也不同。寫現行法答案時不要混用兩套規則。
25 分整題預算 22–25 分鐘;模板熟練後 15 分鐘內可完成,剩下的時間全部拿去驗算日期加法,年月相加的進位錯誤是這個題型最冤枉的丟分。若它只是大題中的一個子題,壓到 150–250 字:期間一句、起算一句、停止與三分之一各一句、完成日與程序出口一句。
閱卷者在找的東西(本書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正確定期間:最重本刑→寫出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款次與年數
- 正確定起算日,並附即成犯/繼續犯的定性理由一句
- 指出查獲、移送、偵查都不是停止事由,未起訴前時效照走
- 起訴=停止進行,並算出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
- 通緝+三分之一視為消滅的算式明寫出來
- 合併計算得出完成日並附驗算式,收尾補一句程序出口(免訴)
「這一點值幾分」是本書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本書重建)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定期間→定起算→查停止→算完成
留滯皮
侵入他人倉庫居住多年、受退去要求仍不退去:留滯型繼續犯,行為未終了,時效尚未起算,四步在第二步就終局解決。(取材自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的事實)
通緝皮
犯竊盜→二十年期間→起訴時停止(已走 7 個月)→通緝→6 年 8 個月後視為消滅重開錶→合併計算得完成日。(取材自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那題的事實,以現行條文重算,走法見 b16)
死亡結果皮
自造演練:甲殺乙既遂後潛逃出境,多年後入境被查獲,殺人罪最重本刑死刑且發生死亡結果,依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不在此限,仍得起訴;若當年僅止於未遂,則回到本文的三十年期間。兩種結局在第一步就分流。(無歷屆對應題)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數字被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它還能怎麼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起算點軸;即成犯(竊盜)vs 繼續犯(侵入住居的留滯):錶何時開
- 期間軸;期間分級查表+第 1 款但書(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停止軸;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通緝→三分之一強制重開錶→合併計算
- 對照軸;行刑權時效:兩張表互換誘答(見 b10)
刑法卷內
- 程序出口軸;時效完成→偵查中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為免訴判決→判決種類題
- 混淆軸;告訴期間六個月≠追訴權時效
刑訴卷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
規範段(期間分級、停止事由、三分之一規則)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日期的血肉,「本案於 80 年 8 月 1 日起訴時,時效已進行 7 個月」這種把本案時點嵌進規則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步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的句子。
過了才准離開這一站(自評版)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0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期間分級與第 1 款但書;沒過→回 b9闔上書,10 分鐘內默寫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的期間分級與第 1 款但書 沒過→回 b9
- 起算兩態、停止事由、三分之一規則、合併計算,各說得出一句;沒過→回 b3、b8起算兩態、停止事由、三分之一規則、合併計算,各說得出一句 沒過→回 b3、b8
- 自設數字口算一個通緝計算例,並附驗算式;沒過→回 b16自設數字口算一個通緝計算例,並附驗算式 沒過→回 b16
- b17 的得分點蓋起來默寫,最多只能漏一個;沒過→回 b16、b17b17 的得分點蓋起來默寫,最多只能漏一個 沒過→回 b16、b17
- b19 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沒過→回 b16b19 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 沒過→回 b16
- b11 的三型誘答各口述一個例子+一句解毒劑,不卡頓;沒過→回 b12b11 的三型誘答各口述一個例子+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沒過→回 b12
-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時,答的是判決種類(免訴),不是重算一次日期;沒過→回 b16 的判決種類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時,答的是判決種類(免訴),不是重算一次日期 沒過→回 b16 的判決種類型
這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手上教材夠新嗎
影響:凡教材、題庫解析早於此日者,第 1 項但書與第 3 項的涵蓋範圍可能與現行條文有出入。
舊題要重解:以 b23 的逐字條文為準。
民國 93 年那題是舊法時代的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影響:起訴的效果由「中斷」改為現行的「停止」;消滅要件明文化為「未起訴」;期間全面拉長(竊盜由十年變二十年);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的門檻由四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
舊題要重解: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那題是修正前的題目,當年解題靠舊制規則與釋字第 138 號;本書以現行條文重解同一事實(見 b16),那才是考場帶得走的版本。跨新舊法的案件另注意刑法施行法的過渡規定: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期間與起算) 期間看法定最重本刑分四級;起算原則是犯罪成立日,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改為行為終了日;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定罪名,滿二十歲前不計入。
刑法第 83 條(時效之停止進行) 按暫停的只有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逃匿通緝;清單上沒有「開始偵查」,檢察官拖著不起訴,錶不會停。暫停也不能無限期,達期間三分之一就強制重開,重開後與停止前的期間加總。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 這是隔壁房間:管判決確定後未執行,比的是宣告刑。對照見 b10。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案件已到法院時的出口:第 2 款就是時效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處分)第 2 款 還沒起訴時的出口。分工記一句:還沒起訴→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繫屬法院→法院免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另一支錶:管的是告訴權人、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制度目的、主體、起算都和追訴權時效不同。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第 2 項的隱匿、留滯是繼續犯—人賴在裡面不走,侵害狀態持續、行為就未終了。依刑法第 308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最重本刑五年→落在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期間二十年。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既遂=發生死亡結果+最重本刑死刑→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不在此限;未遂無死亡結果→回到本文的三十年。同一條,既未遂兩個世界。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93 年那題查無現成解析,b16 至 b18 的拆解、重解與高低分判斷都是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這一站是該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這一站是該題主考點;25 分整題
刑法第 80 條、第 83 條、第 84 條、第 271 條、第 306 條、第 308 條、第 320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52 條、第 302 條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刑法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訴訟法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釋字第 138 號
字號經核實存在,與民國 93 年那題相關;其要旨在現行法下的定位屬本書的整理判斷,見 b14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期間與起算)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白話 期間看法定最重本刑分四級;起算原則是犯罪成立日,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改為行為終了日;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定罪名,滿二十歲前不計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3 條(時效之停止進行)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白話 按暫停的只有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逃匿通緝;清單上沒有「開始偵查」,檢察官拖著不起訴,錶不會停。暫停也不能無限期,達期間三分之一就強制重開,重開後與停止前的期間加總。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這是隔壁房間:管判決確定後未執行,比的是宣告刑。對照見 b10。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案件已到法院時的出口:第 2 款就是時效完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處分)第 2 款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還沒起訴時的出口。分工記一句:還沒起訴→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繫屬法院→法院免訴判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另一支錶:管的是告訴權人、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制度目的、主體、起算都和追訴權時效不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第 2 項的隱匿、留滯是繼續犯—人賴在裡面不走,侵害狀態持續、行為就未終了。依刑法第 308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最重本刑五年→落在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期間二十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現行版
白話 既遂=發生死亡結果+最重本刑死刑→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不在此限;未遂無死亡結果→回到本文的三十年。同一條,既未遂兩個世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