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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罪

酒駕撞傷人:危險與傷害,各記一筆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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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補哪一個洞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就是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酒駕撞傷人,危險與傷害各記一筆。醉態駕駛罰的是把所有用路人推進風險,但被撞的那個人身上那道傷,它評價不到,過失傷害補的正是這個缺口。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喝到不能安全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危險端 → 刑法§185-3
「擦撞」「多處擦傷」「受傷」
實害端 → 刑法§284
「自認為沒有問題」
確信結果不會發生=過失,不是故意
「業務過失傷害」(舊題用語)
該規定已刪除,改用現行刑法§284 重解
選項寫「只成立一罪」
先問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是同一個

四個問題走完

他有沒有酒駕、毒駕的駕駛行為?

有 → 刑法§185-3 I 這一端先站住。這是危險犯,上路就既遂,不以撞到人為必要。

有沒有人因此受傷?

有 → 進實害端,刑法§284。

他對「撞傷人」這個結果,有沒有認識、有沒有放任?

都沒有 →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不是故意傷害。故意問的是結果,不是喝酒開車這個前置行為。

兩罪保護的法益是同一個嗎?

不是(公眾通行安全 vs 個人身體)→ 原則上不生吸收,兩罪各自成立。兩罪都成立之後罪數怎麼收,見 b12。

這兩罪各自在分配什麼

危險端(刑法§185-3)
把處罰時點提前到「上路那一刻」,代價是還沒有人受傷就動用刑罰,限制的是行動自由。
實害端(刑法§284)
等到有人真的受傷才出手,代價是運氣好沒撞到的人不受評價。

真正在分配的是「誰承擔僥倖」:讓實害犯吸收危險犯,沒撞到人就等於白喝;讓危險犯吸收實害犯,被撞傷的人在罪名上就消失了。所以原則上兩罪併存。

先併存、再競合、最後才吸收

法益相同,才有吸收的空間。

換你寫一次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甲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擦撞機車騎士 A,A 多處擦傷。甲的刑責如何?

先不要看答案。用三行寫下來:甲成立哪幾個罪?各自扣住題幹的哪一句事實?為什麼不能只算一罪?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沒有把危險端和實害端分成兩筆各自檢驗,而不是一開始就挑一個?
  • 判斷故意還是過失時,我問的對象是不是「撞傷 A」這個結果,而不是「喝酒開車」這個行為?
  • 我有沒有先問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是同一個,才決定要不要談吸收?

考選部公布答案:C—刑法§185-3 I 與刑法§284 同時成立。

喝到不能安全駕駛仍決意上路,危險犯已既遂;擦撞致 A 受傷,且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實害犯也成立。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實害發生不會把危險犯吃掉。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交通案型的地基:把同一段事實一次裝進危險端與實害端而不漏接,並且擋得掉「只成立一罪」與「過失升格故意」兩種誘答。

接著讀 → 不能安全駕駛(醉態駕駛) 把危險端的門檻與態樣拆到底、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決定這兩罪最後怎麼算成一罪

三個罪各自要什麼

罪名保護的是什麼要不要有人受傷心態要求
刑法§185-3 I 不能安全駕駛公眾通行安全不需要,上路即既遂對「酒後仍駕駛」這件事有認識並實行
刑法§284 過失傷害個人身體需要,要有傷害結果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刑法§277 I 普通傷害個人身體需要,要有傷害結果對傷害結果有認識並決意(故意)

只比一件事:這三個罪各自的成立要件

這題的誘答長怎樣

吸收型(該題 (A)(B))

讓你以為撞到人之後,酒駕就被實害結果吸收掉,只剩一罪。

解毒劑 先問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是同一個;不同,就沒有吸收的基礎。

過失升格故意型(該題 (D))

用「明知喝了酒還開車」的故意,偷換成「對撞傷人」的故意,把你推向刑法§277。

解毒劑 故意的判斷對象是構成要件結果(傷害人)。「自認為沒有問題」正是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依刑法§14 屬過失。

舊法用語型

題幹或選項出現「業務過失傷害」,誘你去找一個加重的業務過失條款。

解毒劑 該規定已於民國 108 年修法刪除,以現行刑法§284 處理。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次要考點)

甲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擦撞機車騎士 A,A 多處擦傷。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醉態駕駛端;甲對飲酒後仍駕駛的事實有認識並實行,該當刑法§185-3 I。這是抽象危險犯,開上路就既遂,不以撞到人為必要。
  • 過失傷害端;擦撞致 A 擦傷=傷害結果;酒後更應提高注意而未注意,符合刑法§14 I 的過失,因果與客觀歸責具備,該當刑法§284。
  • 為什麼不是誰吸收誰;依公布答案反推的理由: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公眾通行安全 vs 個人身體),危險犯不因實害發生而被吸收,實害犯也涵蓋不了危險犯的不法內涵。
  • (D) 拆彈;甲對開車是故意,對撞傷 A 既無認識也無容任,故意傷害出局。

(A)(B) 只成立一罪(吸收型)

(C) 刑法§185-3 I 與刑法§284 均成立

(D) 成立故意傷害(刑法§277 I)

秒殺法

題幹同時給了危險行為和實害結果,就先想併存,不要急著找吸收。

考場上再往前走一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格拆解,別漏第三格

    危險犯格(有沒有酒駕、毒駕)→ 刑法§185-3 I;實害犯格(有沒有死傷)→ 傷用刑法§284、死用刑法§276;加重結果格(酒駕因而致死傷)→ 走刑法§185-3 II 的特別規定。

    兩罪都成立之後,罪數怎麼收

    實務上多認為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往刑事訴訟法延伸的出口

    刑法§287 使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告訴的有無會牽動起訴效力範圍,這是這個案型最常見的變形方向。

    申論這邊,先說實話

    這個考點的歷屆出處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申論卷從未出現。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浪費你的時間。要練,就練把交通案型的事實一次裝進兩個罪名而不漏接:那道題在 b6。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刪除舊法的業務過失傷害規定,並提高罰金額度。

    影響:「業務過失傷害」這個罪名已走入歷史,現行法只有刑法§284 一種過失傷害。

    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遇到業務過失傷害的敘述,改以現行刑法§284 重解,答案會跟著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過失傷害罪 分號後面是同一條的加重型:結果到重傷,刑度往上跳一格。

    過失的定義 三個字順著問:該不該注意、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意。

    不能安全駕駛 第一款、第三款是數值門檻,第二款、第四款是沒有數值時的補位條款。

    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在名單裡,所以要有告訴才追訴;但書只針對刑法§277 I,不涵蓋過失傷害。

    普通傷害罪(誘答對照組) 同樣是傷,差別只在心態:這一條要故意。

    出處與取材範圍

    條文依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逐字引用。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見解方向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申論卷未見此罪名單獨命題。

    取材範圍為民國 95 至 113 年歷屆試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

    高等考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次要考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C

    讀完這一節,你手上會多出一個沒被解決的問題:兩邊都成立了,最後要判幾罪、刑度怎麼收?這一章故意不回答:它只負責讓你不漏接。收尾交給後面專門處理「同一段事實算幾筆帳」的那一章,還有專門處理「人還沒受傷就先開罰」的那批公共危險條文。

    上一個考點

    義憤殺人

    下一個考點

    剝奪行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