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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罪
酒駕撞傷人:危險與傷害,各記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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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補哪一個洞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就是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酒駕撞傷人,危險與傷害各記一筆。醉態駕駛罰的是把所有用路人推進風險,但被撞的那個人身上那道傷,它評價不到,過失傷害補的正是這個缺口。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四個問題走完
他有沒有酒駕、毒駕的駕駛行為?
有沒有人因此受傷?
他對「撞傷人」這個結果,有沒有認識、有沒有放任?
兩罪保護的法益是同一個嗎?
這兩罪各自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誰承擔僥倖」:讓實害犯吸收危險犯,沒撞到人就等於白喝;讓危險犯吸收實害犯,被撞傷的人在罪名上就消失了。所以原則上兩罪併存。
先併存、再競合、最後才吸收
法益相同,才有吸收的空間。
換你寫一次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甲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擦撞機車騎士 A,A 多處擦傷。甲的刑責如何?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沒有把危險端和實害端分成兩筆各自檢驗,而不是一開始就挑一個?
- 判斷故意還是過失時,我問的對象是不是「撞傷 A」這個結果,而不是「喝酒開車」這個行為?
- 我有沒有先問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是同一個,才決定要不要談吸收?
是
考選部公布答案:C—刑法§185-3 I 與刑法§284 同時成立。
喝到不能安全駕駛仍決意上路,危險犯已既遂;擦撞致 A 受傷,且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實害犯也成立。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實害發生不會把危險犯吃掉。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的是交通案型的地基:把同一段事實一次裝進危險端與實害端而不漏接,並且擋得掉「只成立一罪」與「過失升格故意」兩種誘答。
接著讀 → 不能安全駕駛(醉態駕駛) 把危險端的門檻與態樣拆到底、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決定這兩罪最後怎麼算成一罪
三個罪各自要什麼
| 罪名 | 保護的是什麼 | 要不要有人受傷 | 心態要求 |
|---|---|---|---|
| 刑法§185-3 I 不能安全駕駛 | 公眾通行安全 | 不需要,上路即既遂 | 對「酒後仍駕駛」這件事有認識並實行 |
| 刑法§284 過失傷害 | 個人身體 | 需要,要有傷害結果 |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
| 刑法§277 I 普通傷害 | 個人身體 | 需要,要有傷害結果 | 對傷害結果有認識並決意(故意) |
只比一件事:這三個罪各自的成立要件
這題的誘答長怎樣
吸收型(該題 (A)(B))
讓你以為撞到人之後,酒駕就被實害結果吸收掉,只剩一罪。
解毒劑 先問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是同一個;不同,就沒有吸收的基礎。
過失升格故意型(該題 (D))
用「明知喝了酒還開車」的故意,偷換成「對撞傷人」的故意,把你推向刑法§277。
解毒劑 故意的判斷對象是構成要件結果(傷害人)。「自認為沒有問題」正是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依刑法§14 屬過失。
舊法用語型
題幹或選項出現「業務過失傷害」,誘你去找一個加重的業務過失條款。
解毒劑 該規定已於民國 108 年修法刪除,以現行刑法§284 處理。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次要考點)
甲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自認為沒有問題仍自行開車回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意識模糊,擦撞機車騎士 A,A 多處擦傷。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醉態駕駛端;甲對飲酒後仍駕駛的事實有認識並實行,該當刑法§185-3 I。這是抽象危險犯,開上路就既遂,不以撞到人為必要。
- 過失傷害端;擦撞致 A 擦傷=傷害結果;酒後更應提高注意而未注意,符合刑法§14 I 的過失,因果與客觀歸責具備,該當刑法§284。
- 為什麼不是誰吸收誰;依公布答案反推的理由:兩罪保護的法益不同(公眾通行安全 vs 個人身體),危險犯不因實害發生而被吸收,實害犯也涵蓋不了危險犯的不法內涵。
- (D) 拆彈;甲對開車是故意,對撞傷 A 既無認識也無容任,故意傷害出局。
(A)(B) 只成立一罪(吸收型)
(C) 刑法§185-3 I 與刑法§284 均成立
(D) 成立故意傷害(刑法§277 I)
秒殺法
題幹同時給了危險行為和實害結果,就先想併存,不要急著找吸收。
考場上再往前走一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格拆解,別漏第三格
危險犯格(有沒有酒駕、毒駕)→ 刑法§185-3 I;實害犯格(有沒有死傷)→ 傷用刑法§284、死用刑法§276;加重結果格(酒駕因而致死傷)→ 走刑法§185-3 II 的特別規定。
兩罪都成立之後,罪數怎麼收
實務上多認為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55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往刑事訴訟法延伸的出口
刑法§287 使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告訴的有無會牽動起訴效力範圍,這是這個案型最常見的變形方向。
申論這邊,先說實話
這個考點的歷屆出處全部落在一試選擇題,申論卷從未出現。所以這一站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浪費你的時間。要練,就練把交通案型的事實一次裝進兩個罪名而不漏接:那道題在 b6。
修法警示
刪除舊法的業務過失傷害規定,並提高罰金額度。
影響:「業務過失傷害」這個罪名已走入歷史,現行法只有刑法§284 一種過失傷害。
做民國 108 年以前的舊題,遇到業務過失傷害的敘述,改以現行刑法§284 重解,答案會跟著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過失傷害罪 分號後面是同一條的加重型:結果到重傷,刑度往上跳一格。
過失的定義 三個字順著問:該不該注意、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意。
不能安全駕駛 第一款、第三款是數值門檻,第二款、第四款是沒有數值時的補位條款。
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在名單裡,所以要有告訴才追訴;但書只針對刑法§277 I,不涵蓋過失傷害。
普通傷害罪(誘答對照組) 同樣是傷,差別只在心態:這一條要故意。
出處與取材範圍
條文依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逐字引用。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見解方向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申論卷未見此罪名單獨命題。
取材範圍為民國 95 至 113 年歷屆試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3 題
高等考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次要考點
考選部公布答案:C
過失傷害罪
白話 分號後面是同一條的加重型:結果到重傷,刑度往上跳一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過失的定義
白話 三個字順著問:該不該注意、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不能安全駕駛
白話 第一款、第三款是數值門檻,第二款、第四款是沒有數值時的補位條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告訴乃論
白話 過失傷害在名單裡,所以要有告訴才追訴;但書只針對刑法§277 I,不涵蓋過失傷害。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普通傷害罪(誘答對照組)
白話 同樣是傷,差別只在心態:這一條要故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