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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同正犯

過失的部分不綁在一起算,各人的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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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就能免疫的考點

少了這條線,一個人的疏失會被算到另一個人頭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過失的部分不綁在一起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考的就是這句,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實行』以犯意聯絡為前提,各自不小心的人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共同正犯,各人的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各自成立各自的過失犯 一時不察;沒注意到;疏於注意;受僱、各做各的
才進刑法第 28 條 共同決意;約好;事先商議;照計畫分頭進行

三個問題走完

哪一段有犯意聯絡?

有的那一段才進刑法第 28 條;各自不小心的部分,依實務見解不進。

這個結果在犯罪計畫之內嗎?

責任原則上止於計畫內,計畫外的個人疏失由該成員自己扛。

他身上這兩個罪是同一行為嗎?

是就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綁成共同正犯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同伴的不小心也算你的。
各自論過失
只承擔自己沒盡到的注意義務。

這條線分配的是:誰承擔別人的疏忽。

先自己寫一次

先自己寫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槍接續射擊。甲先射未中;接手的乙沒射丙,卻因自己疏失沒注意到丁,誤傷了丁。甲、乙各成立什麼罪?

先把案子切成兩段:殺丙、誤傷丁。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的想像競合。

  • 殺丙有犯意聯絡,甲已著手,甲乙是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誤傷丁在計畫之外、出於乙個人疏失,過失傷害只由乙自負。
  • 乙這兩個罪出於同一行為,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接著讀 → 信賴原則、分工體系裡,守規矩的人為什麼可以不替別人的錯負責。

有犯意聯絡才綁在一起,各自不小心的各自算;計畫外的疏失回到本人身上,再談競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歷屆真題

診所醫師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 A 藥,受僱藥師乙一時不察拿成 B 藥,病患丙服後嚴重腹瀉脫水。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選項要旨

(A) 腹瀉脫水屬普通傷害的結果。

(B) 甲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成立過失致傷。

(C) 乙違反調劑的注意義務,成立過失。

(D) 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B)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A)(C)(D) 依實務見解都是正確敘述。其中 (D)『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就是這一站的核心命題。(B) 錯在哪,見誘答模式庫(b8)的 T1。

誘答模式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把信賴原則接反

選項寫成『疏於管理,依信賴原則之概念』成立過失,把信賴原則當成入罪的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的 (B)

解毒劑 信賴原則是在分工體系(醫療、交通)裡替守規矩的人排除注意義務、否定過失的工具。看到『依信賴原則……成立過失』,先當作要抓的錯誤選項。

T2 競合型態換外衣

同一件事換三種包裝:『同時犯』把有犯意聯絡的殺人硬拆散;『共同過失傷害之共同正犯』把過失也算進共同正犯;『數罪併罰』既用錯罪數,又把過失傷害掛到兩個人頭上。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 (A)(B)(C)

解毒劑 回到三個問題:有沒有犯意聯絡、結果在不在計畫內、是不是同一行為。三題答完,三件外衣都掉了。

只比一件事:這一段成不成立共同正犯

這張表在比:這一段行為,成不成立共同正犯?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接續開槍,甲已著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殺丙部分);有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落在刑法第 28 條的射程內。
  •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接續開槍,甲已著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殺丙部分);有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落在刑法第 28 條的射程內。
乙沒注意到丁而誤傷(同一題的誤傷丁部分);出於乙個人疏失、在殺丙的計畫之外,沒有犯意聯絡。;醫師依常規開 A 藥、藥師拿成 B 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兩人都只是過失,依實務見解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規定,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 乙沒注意到丁而誤傷(同一題的誤傷丁部分);出於乙個人疏失、在殺丙的計畫之外,沒有犯意聯絡。
  • 醫師依常規開 A 藥、藥師拿成 B 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兩人都只是過失,依實務見解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規定,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這張表只回答成不成立共同正犯。罪數怎麼算,是另一件事,走刑法第 55 條那一步(b3 第三問)。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裡『過失』和『共同正犯』黏在同一句,依實務見解,先當作要抓的那一個。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站否定說:兩題的公布答案都往同一個方向走,作答時不必在肯定說上猶豫,直接用三個問題掃選項。

    它不單獨出場,總是跟過失、信賴原則、想像競合一起考:複習時三個一起帶,效率最高。推理很短,一次學會就能長期免疫,不值得反覆重刷。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本書不替它編申論模板與採分點。

    真的在申論碰到多人過失事故(醫療分工、工地、共同駕駛),判斷路徑和 b3 一樣:不寫過失共同正犯,逐人檢驗注意義務、各自成立過失犯;有故意集團加上計畫外的過失結果時,先歸個人,再談想像競合。

    修法警示:業務過失已刪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

    刑法第 284 條已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7 年那題醫療案這一類舊題時,要改用現行條文重新解一次,不要沿用當年的『業務過失傷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成立要件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過失犯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不適用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 否定過失共同正犯之後,每個人回到這一條各自檢驗:有沒有注意義務、能不能注意、有沒有違反。(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民國 107 年那題醫療案穿的外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 民國 108 年那題的故意外皮。(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計畫外的過失結果和計畫內的故意罪名撞在同一個行為上時,從這裡出場;後段但書的最輕本刑限制不能漏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這一站的題目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刑法部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考點,考實務見解)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刑法部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主要考點,考涵攝適用)

    兩題都出在司法官一試,律師一試沒有出現過;落在民國 107、108 年,近年沒有再出現。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上一節抽掉的是「講好」,這一節抽掉的是「動手」。兩個人講也講好了,卻誰都沒有動作,這回輪到另一張門票被質疑:什麼都沒做,算不算分擔了一塊。這是圈的最後一道壓力測試,也是圈撐得到的最遠處;過了這一節,前半章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