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12 站
過失共同正犯
過失的部分不綁在一起算,各人的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快速跳轉
一句話就能免疫的考點
少了這條線,一個人的疏失會被算到另一個人頭上。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過失的部分不綁在一起算。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考的就是這句,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實行』以犯意聯絡為前提,各自不小心的人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共同正犯,各人的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走完
哪一段有犯意聯絡?
這個結果在犯罪計畫之內嗎?
他身上這兩個罪是同一行為嗎?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這條線分配的是:誰承擔別人的疏忽。
先自己寫一次
先自己寫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槍接續射擊。甲先射未中;接手的乙沒射丙,卻因自己疏失沒注意到丁,誤傷了丁。甲、乙各成立什麼罪?
先把案子切成兩段:殺丙、誤傷丁。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的想像競合。
- 殺丙有犯意聯絡,甲已著手,甲乙是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誤傷丁在計畫之外、出於乙個人疏失,過失傷害只由乙自負。
- 乙這兩個罪出於同一行為,走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接著讀 → 信賴原則、分工體系裡,守規矩的人為什麼可以不替別人的錯負責。
有犯意聯絡才綁在一起,各自不小心的各自算;計畫外的疏失回到本人身上,再談競合。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歷屆真題
診所醫師甲依醫療常規正確開 A 藥,受僱藥師乙一時不察拿成 B 藥,病患丙服後嚴重腹瀉脫水。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選項要旨
(A) 腹瀉脫水屬普通傷害的結果。
(B) 甲疏於管理乙,依信賴原則之概念成立過失致傷。
(C) 乙違反調劑的注意義務,成立過失。
(D) 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是
(B) 是應選的錯誤敘述;(A)(C)(D) 依實務見解都是正確敘述。其中 (D)『過失犯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就是這一站的核心命題。(B) 錯在哪,見誘答模式庫(b8)的 T1。
誘答模式庫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把信賴原則接反
選項寫成『疏於管理,依信賴原則之概念』成立過失,把信賴原則當成入罪的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的 (B)
解毒劑 信賴原則是在分工體系(醫療、交通)裡替守規矩的人排除注意義務、否定過失的工具。看到『依信賴原則……成立過失』,先當作要抓的錯誤選項。
T2 競合型態換外衣
同一件事換三種包裝:『同時犯』把有犯意聯絡的殺人硬拆散;『共同過失傷害之共同正犯』把過失也算進共同正犯;『數罪併罰』既用錯罪數,又把過失傷害掛到兩個人頭上。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 (A)(B)(C)
解毒劑 回到三個問題:有沒有犯意聯絡、結果在不在計畫內、是不是同一行為。三題答完,三件外衣都掉了。
只比一件事:這一段成不成立共同正犯
這張表在比:這一段行為,成不成立共同正犯?
-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接續開槍,甲已著手(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的殺丙部分);有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落在刑法第 28 條的射程內。
- 乙沒注意到丁而誤傷(同一題的誤傷丁部分);出於乙個人疏失、在殺丙的計畫之外,沒有犯意聯絡。
- 醫師依常規開 A 藥、藥師拿成 B 藥(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兩人都只是過失,依實務見解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規定,注意義務各自檢驗。
這張表只回答成不成立共同正犯。罪數怎麼算,是另一件事,走刑法第 55 條那一步(b3 第三問)。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項裡『過失』和『共同正犯』黏在同一句,依實務見解,先當作要抓的那一個。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站否定說:兩題的公布答案都往同一個方向走,作答時不必在肯定說上猶豫,直接用三個問題掃選項。
它不單獨出場,總是跟過失、信賴原則、想像競合一起考:複習時三個一起帶,效率最高。推理很短,一次學會就能長期免疫,不值得反覆重刷。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本書不替它編申論模板與採分點。
真的在申論碰到多人過失事故(醫療分工、工地、共同駕駛),判斷路徑和 b3 一樣:不寫過失共同正犯,逐人檢驗注意義務、各自成立過失犯;有故意集團加上計畫外的過失結果時,先歸個人,再談想像競合。
修法警示:業務過失已刪
刑法第 284 條已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的加重規定。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7 年那題醫療案這一類舊題時,要改用現行條文重新解一次,不要沿用當年的『業務過失傷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成立要件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過失犯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不適用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 否定過失共同正犯之後,每個人回到這一條各自檢驗:有沒有注意義務、能不能注意、有沒有違反。(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民國 107 年那題醫療案穿的外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 民國 108 年那題的故意外皮。(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計畫外的過失結果和計畫內的故意罪名撞在同一個行為上時,從這裡出場;後段但書的最輕本刑限制不能漏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這一站的題目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刑法部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考點,考實務見解)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 題(刑法部分;這個考點在該題是主要考點,考涵攝適用)
兩題都出在司法官一試,律師一試沒有出現過;落在民國 107、108 年,近年沒有再出現。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白話 一起下手的都是正犯;歸責基礎是犯意聯絡加行為分擔,把風、看守只要在共同犯罪計畫內,仍是正犯而不是幫助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
白話 否定過失共同正犯之後,每個人回到這一條各自檢驗:有沒有注意義務、能不能注意、有沒有違反。(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民國 107 年那題醫療案穿的外皮。(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
白話 民國 108 年那題的故意外皮。(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白話 計畫外的過失結果和計畫內的故意罪名撞在同一個行為上時,從這裡出場;後段但書的最輕本刑限制不能漏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