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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收賄

差一個「違背」就是另一條罪:公務員收錢的四問快篩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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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把「性招待」寫進題幹,考的不是道德,是同一個問題:錢換的那件事,他本來該做,還是本來不該做。
不該做的事 → 刑法第 122 條 不予取締、放水:把該執行的義務倒過來賣;洩漏臨檢勤務、洩漏招標底價、藏匿卷宗;儘速核發禁建區的建照、承諾判他無罪
本來就該做的事 → 刑法第 121 條 在法定裁量空間內從輕量刑(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落在這一格還有第二個後果: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刑法沒有設處罰

兩欄之前還有一道門:收錢的人得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名單上(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這一條到底在擋什麼

辦壞事本身另有罪名管。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要的只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收了就成立,不以真的去做為必要;真的做了,才升到第 2 項那個重得多的刑度。沒有第 1 項,公務員可以先收錢、再回頭賭要不要辦,事情沒辦成就當作沒發生。

罰的不是他把事情辦壞了,是他把不該做的事標了價。

四問快篩(順序不能換)

收錢的人,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名單上嗎?

身分、授權、委託三款,說得出是哪一款才算過關。不在名單上,瀆職罪章整章不該當,回頭找普通罪名。

錢換的那件事,是他該做的還是不該做的?

判準是這個行為有沒有違反他職務上的義務。不該做走第 122 條,該做落到第 121 條。

走到要求、期約、收受哪一步了?

三步各自獨立既遂,開口要求就成罪,不以對方答應為必要;走到後面的階段,前階段被吸收論一罪。收了之後退還,不影響已經成立。

雙方心裡有沒有把這筆錢和那件事綁在一起?

對價合意加上受賄故意。被蒙在鼓裡、以為對方是還錢,故意就缺一角;只約定卻沒去做,仍然成立,只是停在第 1 項。

成立與不成立的界線實測在 b8。

先問人、再問事、三問走到哪、四問有沒有換。

人=主體,事=違不違背職務,走到哪=態樣,換=對價合意。

「拿這個換那個」,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有對價合意
兩個人都在被告席:收的人走第 122 條,給的人走第 3 項。行賄與受賄互為對向,各罰各的,給錢的人不會再變成受賄罪的教唆犯。
沒有對價合意
收錢的人可能連受賄罪都不成立,被妻子騙、以為那筆錢是還款而收下(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這條線的錨不在誰先開口,也不在誰先拿到錢:約定在先、受利在後,照樣成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沒有對價合意時,這筆錢還可能整個掉出賄賂罪,另一條出路在 b16。

先寫,再對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甲擔任某部會政務次長,於 95 年某月某日與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聚會時主動表示,乙若願意支付一百萬元,可施壓承辦人儘速核發該公司於禁建區建造別墅的執照。乙考慮數日後,差請公司會計將一百萬送至甲的辦公室,由甲親自收取。之後,甲認為風險過高,所收取金額太低,而未付諸行動。關於甲與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先不看選項下判斷。兩句話寫:甲走到哪一個態樣、為什麼「後來沒去施壓」不影響成罪;再一句話寫乙。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施壓核發禁建區建照=違背職務之行為;甲開價(要求)、乙送錢甲親收(收受),第 122 條第 1 項成立。

  • 我有沒有把「後來沒去施壓」當成第 1 項的成立要件?它決定的是升不升第 2 項。
  • 我有沒有把要求、期約、收受寫成三個罪名再想像競合?走到收受,前階段被吸收,論一罪。
  • 我有沒有處理送錢的乙?乙已經交付,給錢那一側已經完成,公務員事後黃牛不影響他。

(A) 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甲不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 由於甲只是違反與乙之約定,沒有實際行動,乙不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C) 甲成立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罪

(D) 甲同時成立違背職務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屬於一行為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依據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在一段「有人塞錢給穿制服的人」的案例裡,判斷進不進瀆職罪章、走第 121 還是第 122 條、走到哪個態樣、給錢的人要不要一起被告。

接著讀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收錢之後真的做的那件事,常常就是它、賄賂與不正利益 性招待、免除債務、打折差價的外延在那一站、濫權追訴處罰罪 主體只限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人,法官不走這條、法條競合 三態樣為什麼是吸收,不是想像競合

受賄罪成不成立:界線實測

成立
  • 開口要求就被拒絕:要求本身即既遂,沒有「賄賂未遂不罰」這回事(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 收了之後又退還:收受時已既遂,返還是犯後態度(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 先有默契、後拿到利益:約定在先、受利在後,時間順序不拘(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 收了錢卻始終沒去辦:停在第 1 項,只是不升第 2 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已經收到錢就論收受,不是停在期約(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不成立本罪
  • 收錢的人不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名單上,瀆職罪章整章不該當,要另找普通罪名(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 被蒙在鼓裡、以為那是還款:欠缺對價合意與受賄故意(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 錢換的是他職務上本來就該做的事,不該當第 122 條,落到第 121 條那一格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收錢的公務員,受賄罪成不成立。

四個條項怎麼分

條項主體錢換的行為態樣動詞法定刑對向的人
刑法第 121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未設對應的行賄處罰
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給錢的人走第 3 項
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且因而真的做了要求、期約、收受,加上實行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給錢的人走第 3 項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給錢的一方(不限公務員)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收錢的人走第 1 或第 2 項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構成要件與刑度檔次怎麼分,不談罪數與減免。

動詞不同要記牢:收錢方是要求/期約/收受,給錢方是行求/期約/交付。選項偷換動詞是常見手法。

四型誘答

主體錯置

拿「看起來很像公務員」的人誘你進瀆職罪章,或拿限定主體的罪名誘你套上去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收紅包洩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法官收錢承諾判無罪,選項端出濫權不追訴罪(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先過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名單,再核各罪的特別主體,第 124 條以有審判職務者為限,第 125 條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者為限。

態樣誤判

用「要求沒成功等於未遂不罰」「收了又還等於沒收」騙你 警員索一千元遭拒(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法官退還 50 萬(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解毒劑 要求即既遂、收受即既遂;返還只是犯後態度,屬量刑事由。

競合錯置

把階段吸收包裝成想像競合,把受賄加洩密包裝成實質競合 「同時成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想像競合從一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解毒劑 三態樣是同一罪的前後階段,吸收論一罪;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公布答案明確排除實質競合。

對向關係混淆

讓行賄人「兼任」受賄罪的教唆犯,或給不罰的行賄安上罪名 「甲成立收賄罪之教唆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請求法官在裁量空間內從輕,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解毒劑 對向犯各罰各的,行賄人不另成立受賄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對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刑法沒有設處罰。

三秒排除

看到「因為沒有實際行動,所以不成立」,在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裡,這一格沒有對過。;看到「收了又退還,難認賄款業已收受」,同一格,同樣沒有對過。;瀆職題看到「實質競合」四個字先高度懷疑: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公布答案沒讓它們數罪併罰過。;看到「三態樣想像競合從一重」,階段吸收,論一罪。

這一站怎麼押時間

    一試的主戰場是要件辨識與涵攝適用,競合罪數只是偶爾出現的一格。複習配比要跟著倒過來:時間押在 b3 的四問與 b8 的界線實測,競合只要記住兩句結論(三態樣吸收論一罪、受賄與其違背職務行為不是實質競合)。

    主體、職務定性、對向、競合是四個可替換零件,同一副骨架換一個零件就是一道新題。民國 101 年同一年,就在主體軸(換成警員)、態樣軸與競合軸上各轉了一格。看到新題先認出這次轉的是哪個零件。

    申論不會出「請論違背職務收賄」。它總是被塞進綜合案例裡當配角,考你能不能在恐嚇取財、偽證、圖利的罪名叢林裡把它的位置擺對:所以二試要練的不是背這一條,是練「認出它在哪裡」。

    免除債務也是不正利益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2 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罪
    (B) 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 132 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C) 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
    (D) 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C

    C

    錯誤敘述,就是要選的

    洩密行為本身就是第 122 條第 2 項裡「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的本體,公布答案否定了實質競合這個定性。至於正面該叫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這一題沒有回答。

    A

    正確

    默許就是合意;受利益在後、約定在先,不妨礙成立。

    B

    正確

    招標底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該當第 132 條。

    D

    正確

    免除債務屬其他不正利益;乙主動向檢察機關告知=自首,依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

    錢退回去了,罪退不回去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甲遭起訴犯殺人罪,其辯護人乙向甲陳稱,甲之案件受命法官丙是大學同窗,可代為行賄關說,為甲爭取無罪判決。甲聽信於乙,遂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現金給乙。乙則私下拜訪丙,並交付給丙 50 萬元現金,請託丙判甲無罪。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當場承諾會判甲無罪。然在經審理程序後,丙認為甲的案件完全沒有判決無罪的可能性,遂又請人將 50 萬元現金返還給乙。乙收回此 50 萬元現金後,並未告知甲此一情事。甲隨後遭依法判處有罪,始檢舉乙與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實行之行為為交付乙現金,實際實行行賄行為之人為乙,故甲之行為並不構成行賄罪
    (B) 丙收取 50 萬元現金後又返還給乙,難認賄款業已收受,故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
    ✓ (C) 乙雖非為自己行賄,而係代甲向丙交付賄款,以求對甲為無罪判決,其行為仍構成行賄罪
    (D) 丙於收受 50 萬元現金作為判決甲無罪之對價、承諾判決無罪時,即已構成濫權不追訴罪,後續丙又依法對甲判處有罪,僅影響該罪之量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C

    C

    正確

    行賄罪不要求行賄的人是受益人;實際交付賄款的中間人明知目的仍交付,自己就在行賄那一側。

    A

    透過中間人行賄,委託的人不因假手他人就退出。

    B

    收受時已既遂,返還是犯後態度。

    D

    第 125 條的主體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丙是法官,該當的是第 122 條(若真枉判再談第 124 條)。

    公務員收錢題:七步

    1. 1;主體;是不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點名身分、授權、委託哪一款
    2. 2;職務定性;錢所交換的行為是否違背職務(違背走第 122 條,不違背走第 121 條),並補一句判準
    3. 3;態樣;本案走到要求、期約、收受哪一步,前階段被吸收,只論最後一步
    4. 4;對價與故意;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有沒有交換合意
    5. 5;升級檢查;有沒有「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有就升第 122 條第 2 項
    6. 6;相對人;給錢的一方依第 122 條第 3 項論處,聲明對向犯各罰各的,並檢查自首與偵審中自白的減免
    7. 7;競合收尾;違背職務的那個行為若另外該當洩密、偽證、枉法裁判,處理成從一重的結論,不要寫成實質競合

    這個考點的申論長相是固定的:不會問「請論違背職務收賄」,而是把一個穿制服的人放進案例,問「甲之罪責為何」「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套模板之前先過兩道界線題:這筆錢是交易還是別的東西(岔路在 b16)?換的是違背職務還是職務上之行為?

    申論真正的岔路口:這筆錢是交易,還是勒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認定有對價合意(業者買的是「不取締」)
    警察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並收受賄賂,走第 122 條;業者是對向的行賄人,也坐被告席。
    認定業者是因畏懼公權力報復而交付、欠缺對價合意
    不是賄賂,改論恐嚇取財,並依刑法第 134 條前段加重;業者從共犯變成被害人。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警察對賭場連續索取保護費及乾股利潤,穿制服偽裝執勤收款。

    同一筆錢、同一個穿制服的人,判斷落在哪一邊,決定給錢的那個人是坐被告席還是告訴人席。

    這是界線題,分數就在岔路口那一段論證。兩說擇一之後,還要處理連續多次收款的罪數。

    這幾句話要出現在卷子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主體檢驗:點名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是哪一款,不是只宣告「甲是公務員」;若不該當,就論證瀆職罪章排除。
    2. 職務定性:寫出「為何違背」的理由句,不要只貼標籤。
    3. 態樣定位,加一句階段吸收(要求、期約、收受走到哪一步就論哪一步)。
    4. 對價關係與受賄故意的涵攝,含「約定在先、受利在後仍成立」「收受即既遂、返還不影響」。
    5. 界線爭點:兩說、判準、選擇,三樣都要有。
    6. 給錢的一方論罪,加一句對向犯聲明(不成立受賄罪之教唆犯),再檢查自首與自白減免。
    7. 競合收尾:與洩密、偽證、枉法裁判從一重,不要寫成實質競合。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主體與職務定性直接論罪 開頭就寫「甲成立收賄罪」,款次沒點、為何違背沒說,前兩個位置直接空白。
    態樣全列 把要求、期約、收受三個罪名並排,再補一句「想像競合從一重」,這是一試誘答選項的申論版。
    界線題寫成單行道 只寫恐嚇取財或只寫受賄,不交代為何不是另一條路,界線題的分數就在岔路口那一段。
    高分卷長這樣 七步每步一句話,不囉嗦;界線爭點有兩說、有判準、有選擇;給錢的一方沒被遺忘;競合收尾乾淨,並點名重罪

    它在申論裡佔多大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 到 30 分的綜合案例題裡,它通常是一個 8 到 12 分的角色,不是整題主角。

    劑量
    250 到 350 字、5 到 7 分鐘:主體加職務定性兩句、態樣加對價兩句、升級與競合兩句、給錢的一方一到兩句。

    唯一值得展開的是界線爭點(兩說、判準、涵攝,約 100 字),其餘六步用結論句帶過。

    賄賂案例幾乎必定有對向的那個人,漏寫就是白丟一個位置。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公務員 × 違背職務 × 態樣既遂 × 對價合意 → 第 122 條;對向的人走第 3 項;競合從一重。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罪名代換。不是,就回 b3。

    臨檢警員

    按摩院業者給管區員警性招待,換提前通知臨檢

    性招待=不正利益;洩漏勤務=違背職務;業者成立第 122 條第 3 項(警員拒絕也不影響,行求即既遂);警員若收受並洩漏,第 122 條第 2 項與第 132 條從一重。

    受命法官

    被告親友透過中間人送 50 萬求判無罪

    中間人代行仍成立第 122 條第 3 項;法官收受即既遂、退還不影響;真枉判再加第 124 條從一重;不要寫第 125 條,主體不合。

    招標承辦

    廠商允諾免除承辦專員的舊債,換洩漏底價

    免除債務=不正利益;約定在先、受利在後仍成立;洩底價既是第 122 條第 2 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也該當第 132 條,從一重;廠商自首依第 122 條第 3 項但書減免。

    四條可替換的軸

    主體軸(進場資格)

    •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三款,不是公務員,整章不該當(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 特別主體再過濾:第 124 條以有審判職務者為限、第 125 條以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者為限(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職務軸(定性天平)

    • 違背職務(第 122 條)↔ 職務上之行為(第 121 條)
    • 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外延:性招待、免除債務、打折差價
    • 界線出口:欠缺對價合意時走恐嚇取財加第 134 條

    對向軸(另一半當事人)

    • 第 122 條第 3 項:行求、期約、交付,加自首與自白減免
    • 對向犯各罰各的,給錢的人不是受賄罪的共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 代人交付的中間人,自己就在行賄那一側(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競合軸(收尾規則)

    • 三態樣階段吸收,論一罪,不是想像競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 第 122 條第 2 項與洩密、枉法裁判:公布答案排除實質競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第 21 題)

    模板拿去默寫就死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b15 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逐步默寫會寫成清單文。

    規範段(三態樣既遂、對價關係)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一句『提前通知臨檢』就是把職務義務倒過來賣」這種貼著事實的句子,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可以離開這一站了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默寫 b3 的四問(主體→職務→態樣→對價)
    • 闔上書,重建 b17 的得分點清單,最多漏一項
    • 口頭說出刑法第 122 條三項的分工,加第 3 項但書的兩道減免
    • b20 的三件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
    • b10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一關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主體關失手

    b25 與 b10 的主體錯置那一型

    態樣既遂混亂

    b6 與 b8

    競合寫錯

    b13 與 b21 的競合軸

    界線爭點空白

    b16

    忘了對向的那個人

    b21 的對向軸

    讀舊題前先看日期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第 121 條、第 122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定義)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第 132 條

    這一站收錄的歷屆題目,有一部分出在上面這些日期之前。題目的爭點結構仍然通用,但引條文、寫刑度時一律以現行條文核對,不要沿用舊題裡的條文記憶。

    歷屆出現紀錄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資料,收錄範圍為民國 113 年以前;條文逐字取自現行版法規資料。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故未引用裁判。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 題

    私立中學命題委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瀆職罪章全不成立

    D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1 題

    塞 500 元求免開單=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第 122 條第 3 項成立

    A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警員索一千元遭拒:要求即既遂,「未遂不罰」是騙局;先行要求被收受吸收

    B(錯誤敘述)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免除債務=不正利益;受賄與洩密不是實質競合;行賄人自首減免

    C(錯誤敘述)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8 題

    收了錢沒去辦仍成立第 1 項;三態樣不是想像競合

    C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法官收錢改判輕罪=第 122 條第 2 項加第 124 條

    C(錯誤敘述)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

    被騙以為是還款而收錢=無受賄故意;請求裁量從輕屬職務上行為

    B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書記官收 50 萬藏匿卷宗,已收錢就論收受,不是期約

    B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打折差價=不正利益;行賄的建商不成立收賄罪教唆犯

    D(錯誤敘述)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

    性招待=不正利益;求警員洩漏臨檢=違背職務行賄,被拒也既遂

    A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退還不影響收受既遂;代人交付的中間人成立行賄罪;法官不走第 125 條

    C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

    警察向賭場索保護費:受賄與恐嚇取財的界線,本考點在此題為次要考點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

    警員以報酬換有利證言:受賄鏈與行賄鏈並行,本考點在此題為次要考點

    到目前為止,你只看了穿制服的那一邊。可是錢是有人拿出來的。這一站的重點不是重複前面的判斷,而是提醒你:交易有兩端,兩端各自成罪、各自判斷,誰都不是誰的附庸。少讀這一站,案例卷裡你永遠會漏掉一個坐在被告席上的人,而漏寫的位置,通常就是丟掉的那幾分。

    上一個考點

    不違背職務收賄

    下一個考點

    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