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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過當
先看身分再看權衡:過當有折扣,特別義務者連門都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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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一站歷屆只出現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兩處,記住一句就夠:先看身分,再看權衡。
它在解決什麼
危難是真的,只是踩過頭。沒有這個但書,法官只剩『完全不罰』和『照常判』兩個抽屜,中間那一大塊人無處可放。
三個問題問完就有答案
他是誰?
危難是真的嗎?
手段過頭了嗎?
中止『必』,兩個過當『得』,親屬相盜只『免』。
這條但書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誰先承擔死亡風險。
寫一次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離島交通船長甲,船將沉沒、自己沒有救生衣,奪走乘客 A 的救生圈先跳海,A 溺斃。甲的刑責如何?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船長是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刑法§24 第 2 項把『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排除掉,法益權衡那一段根本用不上。為什麼連過當的折扣也拿不到,見 b8。
- 我第一句問的是這個人的身分,不是法益誰大誰小
- 我把刑法§24 第 2 項的排除限在『為自己逃命』,沒有連他為救乘客也一起封死
- 我的結論落在『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不是『成立避難但過當』
不要先寫結論。先寫下你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再寫一句話的結論。
接著讀 → 緊急避難 把大門的要件補齊、防衛過當 另一個『得減免』,拿來對照
先問身分、再問權衡,順序反了整題就錯
『得』減免是法官可以,不是應該
進不進得了緊急避難這道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個人進不進得了緊急避難的門
同一位船長,為救乘客而毀損他人財物
第 2 項排除的是『避免自己危難』,為他人避難不在其中,仍依一般規則判斷
一般人,危難真實但手段逾越必要
進得了門,只是過當:罪成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務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為自己逃命
第 2 項排除的是『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第 1 項但書也在那一項裡,所以走不到過當減免那一步
危難根本不存在而誤以為有,是誤想避難,不在這張表的範圍內
措辭階梯: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整題就考這張表
| 事由 | 條文措辭 | 門檻 |
|---|---|---|
| 中止犯(刑法§27 第 1 項前段)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必減免:沒有『得』字 |
| 防衛過當(刑法§23 但書)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避難過當(刑法§24 第 1 項但書)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親屬相盜(刑法§324 第 1 項) | 「得免除其刑」 | 得免除:沒有『減輕』這個選項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條文措辭與減免門檻
條文位置與逐字引用見 b15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免除其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中止犯是必減免,刑法§27 第 1 項沒有『得』字,不屬於『得減免/得免除』這一家。
- (B)(C):防衛過當、避難過當都寫『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23 但書、刑法§24 第 1 項但書)。
- (D):親屬相盜寫『得免除其刑』(刑法§324 第 1 項)。
這題不考理解,考的是 b9 那張表有沒有刻進眼球
兩種騙法
例外遺漏
題目擺一個很會權衡的選項(懂法益衡量、懂過當責任),你一路推理過去,忘了先看主體身分:答案就從 (D) 滑到 (C)。
解毒劑 看到船長、消防員、警察為自己逃命,先翻刑法§24 第 2 項,再談權衡。
程度門檻差異
把『必減輕或免除』和『得減輕或免除』並排,賭你分不出一字之差。
解毒劑 記住只有中止犯那一格沒有『得』字,它就是那個例外。
秒殺法
主體先查身分:特別義務者為自己逃命,後面的權衡就不用做了。;題幹掃到『中止』兩個字、而問的是『得』,它就是要被挑出來的那一個。
這個考點怎麼考你
- 一試選擇題 它不單獨出題,通常混在『刑之減免事由』的比較題裡當快篩選項。拿到題先分辨:問的是主體資格(誰不能主張),還是效果門檻(必減免還是得減免),兩種問法解法完全不同。
- 常一起出現 緊急避難、中止未遂、防衛過當、親屬相盜的刑罰減免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出現的兩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都是選擇題,沒有申論出題紀錄。所以這一站不寫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發生過的事,補寫只會佔掉你複習緊急避難的時間。
修法狀態
刑法§27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刑法§23、刑法§24、刑法§324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被比較的四段措辭都沒有變動,民國 100、101 年那兩題用今天的條文重解,走法一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24 第 1 項 前段是不罰的大門,門檻是『不得已』;但書處理踩過頭的人—罪還在,只是法官可以給折扣。
刑法§24 第 2 項 被排除的只有『避免自己危難』那一段;為他人避難不在排除之列。
出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三等・綜合法學(一)刑法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高等考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對錯判定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條文逐字取自法規原文。
刑法§24 第 1 項
白話 前段是不罰的大門,門檻是『不得已』;但書處理踩過頭的人—罪還在,只是法官可以給折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4 第 2 項
白話 被排除的只有『避免自己危難』那一段;為他人避難不在排除之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