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6/11 站
重婚罪
重婚罪只是佈景,考的是掛在它身上的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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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這句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裡,重婚罪只是佈景。
真正被考的是效力範圍、客觀處罰條件與告訴乃論。
哪個字出現,就往哪邊走
兩問定位
行為地在我國領域外嗎?
要不要告訴才辦?
門檻在分配什麼
重罪跟過去,輕罪留給犯罪地;重婚罪構不到這道門檻。
這題現在就寫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的選項:有配偶的我國籍乙男在領域外結婚,無我國刑法之適用。對嗎?
寫三行:先查哪條、再查哪條、卡在哪。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這就是考選部公布的答案。
- 不在第 5、6 條的列舉裡
- 第 7 條門檻: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 五年以下過不了門檻
你剛拿下什麼 重婚罪出場,先找題目真正要考的概念
接著讀 → 刑法效力範圍 第 5、6、7 條整套在那一站。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四個選項各掛一個總則或程序概念,問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錯在『須告訴乃論』:第 245 條把告訴乃論限於第 238 條與第 240 條第 2 項,沒有第 237 條。
- (B) 對:重婚罪不在第 5 條、第 6 條的列舉內,再看第 7 條—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重婚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過不了這道門檻。
- (C) 錯:第 238 條的『裁判確定』是客觀處罰條件,決定罰不罰,行為人對它無須認識,故意不必涵蓋到它。
- (D) 錯:相姦的一方在舊法下是對向正犯,不是幫助犯;何況通姦罪已經刪除,這種選項型態只剩歷史價值。
秒殺 四個選項四個總則概念,重婚罪本體只是佈景。
這一題的誘答與解毒劑
拿告訴乃論套重婚罪
在重婚罪後面補一句『須告訴乃論』
解毒劑 第 245 條的清單只有第 238 條與第 240 條第 2 項。
把客觀處罰條件當成構成要件
說行為人對『裁判確定』須有認識
解毒劑 它決定罰不罰,不是故意要涵蓋的對象。
把在場的人整組打包成罪
『三人均構成重婚罪』這種全稱寫法
解毒劑 相婚的一方是另一個人、另一套主觀,要分開檢查。
拿通姦罪的舊模型作答
題幹出現通姦、相姦
解毒劑 第 239 條已刪除,舊題的這類選項失去條文依據。
告訴乃論清單
這張表在比:要不要告訴才辦(只比這一件事)
| 罪名 | 第 245 條有沒有列它 |
|---|---|
| 重婚罪(第 237 條) | 沒有: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
| 詐術結婚罪(第 238 條) | 有 |
| 和誘有配偶之人(第 240 條第 2 項) | 有 |
相婚的一方什麼時候跟著成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跟著成罪 | 不成罪 | |
|---|---|---|
| 與有配偶之人結婚的另一方(第 237 條後段『其相婚者亦同』) | 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之結婚,依本條後段同罰 | 不知情,欠缺故意 |
秒殺法
重婚罪出場,答案通常不在重婚罪:先問領域,再問告訴,再問鄰居條文。
這一站要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把它當配角讀:認得它會被拿來掛效力範圍、客觀處罰條件與告訴乃論,就夠用了,不必再往學說深挖。
- 不必為它單獨備考;準備刑法效力範圍那一站時,順手把重婚罪的法定刑記成現成例子。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申論沒有出現過這個考點。
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把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押在不會考的地方。要練申論,回刑法效力範圍那一站。
修法警示:通姦罪已刪除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現行內容為『(刪除)』。
影響:民國 109 年釋字第 791 號宣告舊通姦罪違憲,隨後除罪化。
舊題要重解:舊題裡涉通姦、相姦的選項(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的 D 就是一例),在現行法下已失去可罰的條文依據。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兩種行為型態: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相婚的一方同罰。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 『裁判確定』決定罰不罰,行為人對它無須認識。
刑法第 245 條(告訴乃論) 清單裡沒有第 237 條,重婚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 門檻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歷屆出現紀錄與取材範圍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重婚罪在該題是次要考點,考的是要件辨識;考選部公布答案 B)
律師一試:未見出題
申論:未見出題
歷屆取材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條文以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判準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據。常一起考的鄰居:刑法效力範圍、客觀處罰條件、告訴乃論、通姦罪除罪化。
上一個考點
妨害婚姻家庭(和誘略誘)下一個考點
詐術結婚罪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白話 兩種行為型態:有配偶而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相婚的一方同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
白話 「因而致裁判確定」依通說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它有認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45 條(告訴乃論)
白話 這一站裡只有和誘有配偶之人(第 240 條第 2 項)告訴乃論;和誘、略誘未成年人都不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
白話 門檻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