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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一試考你會不會算刑度,二試考算完之後誰動得了這個刑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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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把「累犯加重」和「不得逾法定刑」放進同一個選項。這在講哪一階?

刑法卷:在問區間怎麼算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顯可憫恕 定應執行刑
刑訴卷:在問誰動得了
第二審法院可否 由被告上訴 為被告之利益 適用法條不當

這套規則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套階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是一句話,沒人說得出法官怎麼走到主文那個數字。

它把「關多久」切成四段可檢查的區間,錯在哪一階指得出來,才有得上訴。刑法第 57 條頭一句先定基準: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四階梯,四個問題

這在講哪一階?

條文的區間=法定刑;套完加減事由=處斷刑;主文那個數字=宣告刑;併罰再定=應執行刑。

有沒有加減事由?

累犯、未遂、酌減都在這一階動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59 條);「得減」是裁量不是義務。

上下限跑去哪?

有期徒刑原則上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加至二十年;無期徒刑減輕成十五到二十年,超過十五年只有這兩個來源(其餘在 b8)。

數字落在區間內嗎?

宣告刑不能跳出處斷刑區間;併罰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不得逾三十年。

有期頭尾一起動,拘役只動頭;先加後減

刑法第 67、68、71 條。

上訴審動得了這個刑嗎

第 370 條本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同條但書
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原審的第 59 條酌減站不站得住,就成了攻防點。

本文讓被告敢上訴,錯放的輕刑國家自己吞;但書把用錯條文的後果退回被告身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下列關於宣告刑之描述,何者錯誤?(A) 宣告刑原則上應於法定刑的範圍內量處 (B) 被告即使因累犯而加重其刑,法官亦不得宣告高於法定刑範圍之刑度 (C) 宣告刑不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 (D)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兩句話:每個選項站哪一階/誰把階梯講反了。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累犯加重後處斷刑上限跟著上移,宣告高於原法定刑上限並不違法。

  • 處斷刑和法定刑沒混成同一格
  • 「得加至二十年」只在遇有加減時
  • 「加重其刑」+「不得逾法定刑」同框先懷疑

你剛拿下什麼 四階刑度階梯,和每一階歸哪條管;同一個考點換到刑訴卷,問的是:這個刑,誰動得了。

接著讀 → 累犯 處斷刑那一階最常被設誘的就是它。

誘答就在這幾格換數字

這張表在比:同一件事:每一種刑,區間的上下限是多少

項目數字條文
有期徒刑本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
有期徒刑遇有加減得減至二月未滿、加至二十年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但書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加重得加至一百二十日刑法第 33 條第 4 款
累犯五年以內故意再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
無期徒刑減輕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
併罰有期徒刑的執行刑最長期以上、合併之刑期以下,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
併罰拘役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
未滿十八歲或滿八十歲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行條文未設但書刑法第 63 條

五種騙法,五帖解毒劑

T1 階梯錯位

把處斷刑說成不得逾法定刑,或拿宣告刑當比較基準。例:「累犯加重後亦不得宣告高於法定刑之刑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 B,應選)。

解毒劑 加重動的是處斷刑的上限,有期徒刑得加至二十年。

T2 數字交錯

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一百二十日互相亂配。例:無加減事由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A)。

解毒劑 回數字速查表逐格對,不要靠印象。

T3 新舊法混淆

端出已刪除的舊條文當現行法。例:未滿十八歲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得處死刑(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 A,應選)。

解毒劑 現行刑法第 63 條沒有但書,民國 94 年修法時已刪除。

T4 相近原則混淆

用習慣禁止、不當連結、類推禁止去混淆重覆評價禁止。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又以「所殺者係生父」加重量刑(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解毒劑 已是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不得在量刑時再當加重理由=重覆評價禁止。

T5 程序面設誘

改考量刑事實的證明程度、易刑處分的效果。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不算執行完畢(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B,誘答)。

解毒劑 刑法第 44 條寫的是「以已執行論」;與犯罪事實密切關連的科刑資料,往嚴格證明那一邊靠。

真題解剖:兩題全解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B、D(本題公布答案收兩個)

  • (B)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刑法第 44 條「以已執行論」,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依第 47 條第 1 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D) ⭕ 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最長期十五年以上、合併十七年以下,十六年落在區間內。
  • (A) ❌ 殺人罪的有期徒刑,無加減事由時上限十五年(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十八年跳出區間。
  • (C) ❌ 行為時十七歲,依刑法第 63 條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現行條文未設但書。

秒殺 一題三格數字(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歲)加一條易刑效果,全在數字速查表裡。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為超過有期徒刑六月,此即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
(B) 甲因故買贓物被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得認為已執行完畢
(C) 對於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死刑,依據目前實務見解,毋庸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 (D) 罰金刑之審酌,仍應先審酌刑法第 57 條之量刑事由後,再依第 58 條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 幾乎逐字對應刑法第 58 條: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資力與犯罪所得—順序是先第 57 條、後第 58 條。
  • (A) ❌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應執行之刑逾六月仍得易科(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釋字第 662 號之後的立法)。
  • (B) ❌ 刑法第 44 條明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 (C) ❌ 死刑的量刑審酌,實務見解的方向是要審酌兩公約,尤其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

秒殺 長到像教科書、又逐字貼合條文的選項,通常就是答案;先驗它再回頭排除。

秒殺法

選項裡「加重其刑」和「不得逾法定刑」同框,原則上先當它是錯的再驗證;例外是它講的其實是宣告刑不得跳出處斷刑區間,那就對了。

同一題收了兩個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

這題的公布答案同時收 B 與 D:B 講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起算累犯,D 講併罰定執行刑十六年落在區間內,兩個敘述各自都對得上條文。題幹問的是「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比較級題幹本來就容易生出不只一個答案。

考場怎麼辦 逐個回條文驗,驗完發現兩個都站得住,就不要再耗時間找唯一正解,記下來往下一題走。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跟著條文文字走:這個考點的選項幾乎都是條文改寫,改的多半是那一格數字或那一階的名字,先站階梯再對數字。
  • 累犯題唸到「加重」,先過釋字第 775 號這一關:就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應有裁量空間。民國 102 年的舊題照當時條文選,同樣事實今天重出,問法多半會移到裁量該怎麼行使。
  • 二試不要寫量刑總論:它在申論裡是子題。計算型就展示階梯與條號,程序型就先認定上訴主體與利益歸屬,再走本文、但書、結論。
  • 這一格是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的方向判斷,不是官方說法;釋字第 775 號的要旨請以解釋原文為準。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叫你寫量刑總論。歷屆它掛在兩個位置:宣告的刑度是怎麼算出來的(計算型),以及上訴審能不能動原審的刑(程序型)。

值幾分
25–30 分大題裡的一個 10–15 分子題
寫多長
計算型 200–300 字;程序型 150–250 字
花多久
計算型 5–7 分鐘;程序型 4–6 分鐘

不要在量刑子題裡寫罪責論或證據法長篇,這裡考的是階梯與條號的精確,不是論證厚度。

值幾分、寫多長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劑量,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A 型|刑度計算

「宣告有期徒刑十八年,其刑度如何而來?」「定執行刑二十九年是否正確?」,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

  1. 找法定刑:把該罪條文的刑度區間逐字寫出來,含死刑、無期徒刑與選科刑。
  2. 找加減事由:未遂(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累犯(第 47 條第 1 項)、酌減(第 59 條),並標明「得減」是裁量。
  3. 算處斷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第 64 條第 2 項);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第 65 條第 2 項);有期徒刑頭尾同減(第 67 條);先加後減(第 71 條第 1 項)。
  4. 檢驗宣告刑落點:必須落在處斷刑區間內,並依第 57 條說明審酌;考題通常只要你驗區間。
  5. 數罪併罰再上一階:先過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的外部界限(最長期以上、合併之刑期以下,不得逾三十年);更定執行刑的題目,實務還會問有沒有超過原各裁判所定執行刑的總和,寫的時候把這一道也點出來。
B 型|上訴審量刑攻防

「第二審法院可否為上開判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民國 96 年、97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1. 先定性誰在上訴、為誰的利益:被告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含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得請求檢察官上訴)/雙方均上訴。
  2. 套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本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第 2 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3. 檢查但書出口: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原審誤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實務見解的方向是把它當成適用法條不當。
  4. 量刑不當要當上訴理由時,過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的門檻: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空喊量刑過重不具體;指出情節相同的共同正犯獲較輕之刑、原判決只概括引用第 57 條,才是具體。

問「刑度如何而來」就展示階梯運算,不要寫成罪責論;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就回答處理方式(駁回/實體審理/得否加重)。設問的動詞決定文體。

這一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寫出法定刑並正確引條,逐字、含選科刑。
  2. 指認加減事由,並區分「得減」是裁量不是義務。
  3. 處斷刑算對:無期徒刑減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這一格是「十八年之謎」的鑰匙。
  4. 執行刑的雙重界限: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的外部界限,加上實務所認更定之執行刑不得逾原各裁判所定執行刑總和的內部界限。
  5.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適用前提(誰上訴),以及第 2 項「刑」的範圍。
  6. 但書「適用法條不當」的檢查,刑法第 59 條誤用即其例。
  7. 量刑不當作為上訴理由時的具體性判斷(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

哪一點值分、值幾分,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內部界限一項屬實務見解方向,我們未具引裁判字號。

三種死法與一種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階 直接寫「殺人未遂所以十八年合法」,沒展示以無期徒刑為基準、未遂減輕、第 65 條第 2 項十五到二十年這條階梯,等於沒算。
只背外部界限 更定執行刑的題目只寫「十八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所以二十九年合法」,漏掉原二裁判所定執行刑總和二十八年十月這道內部界限,就會把更不利於被告的裁定寫成合法。
把第 370 條一句話帶過 「檢察官上訴可以加重、被告上訴不能加重」,沒引本文文字、沒檢查但書、沒提第 2 項的「刑」包含應執行刑,三個地方一起漏。
高分卷長這樣 階梯逐級展示、每級掛條號;外部與內部界限都檢查;程序題先認定上訴主體與利益歸屬,再走本文→但書→結論。

高低分的判斷是我們重建的,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會從哪幾個方向再考一次

處斷刑軸(刑法卷內變形)

  •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以及最低本刑該不該一起加重的裁量(釋字第 775 號)
  • 易刑處分執行完畢:刑法第 44 條「以已執行論」,照樣起算累犯的五年
  •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外部界限與實務所認的內部界限
  • 易科罰金: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併罰逾六月仍得易科

裁判宣告軸

  • 沒收新制總論:沒收已非從刑、得單獨宣告(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選擇題愛拿從刑與沒收混編選項
  • 死刑之合憲性:科處死刑的量刑審酌(兩公約、精神障礙),以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之排除(刑法第 63 條)

程序軸(刑訴卷變形,一試二試都愛)

  •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與犯罪事實密切關連的第 57 條科刑資料不適用自由證明
  •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的本文、但書與「刑」的範圍
  • 上訴權人: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是「為被告不利益上訴」的開關

這個考點的命題創新幾乎都是換一格數字或接一段程序。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一口氣疊了易科罰金、易刑處分、兩公約、罰金審酌順序四層,但每層拆開都是基本盤:看到綜合題不要慌,一格一格對表。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法定刑 → 套加減事由 → 處斷刑 → 宣告刑落點 →(併罰)執行刑

未遂減輕皮

甲殺人未遂,法院宣告有期徒刑十八年(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的事實)。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法定刑含死刑、無期徒刑;未遂得減(第 25 條第 2 項);以無期徒刑為基準減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第 65 條第 2 項);十八年落在區間內。

累犯加重皮

乙前犯竊盜受徒刑執行完畢,三年內故意再犯傷害。

構成累犯(第 47 條第 1 項)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處斷刑上限上移(有期徒刑得加至二十年,第 33 條第 3 款但書);宣告刑得逾原法定刑上限;最低本刑要不要一起加重,還有釋字第 775 號那道裁量。

併罰定刑皮

丙犯三罪,各宣告十年、六年、四年。

執行刑區間=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未逾三十年帽(第 51 條第 5 款);若屬更定執行刑,另檢查實務所認不得逾原定執行刑總和的內部界限。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同構、只有數字與事由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 b3 的四個問題重走。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階梯五步拿去逐條默寫會變成流水帳。規範段(哪一條管哪一階)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把本案的數字算出來,「以無期徒刑為基準減輕,依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本件宣告十八年落在區間內」這種帶著本案數字的句子,才是得分句。每問至少要有一句以「本件」開頭、塞進具體數字的話。

過了才准離開這一站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四階刑度階梯,每一階掛上管它的條文。
  • 默寫數字速查表九格裡的至少八格。
  • 寫出採分點清單七項裡的至少六項。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七分鐘內寫二百五十字以內的擬答,再逐項對照採分點。
  • 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是階梯錯位與新舊法混淆兩型要能秒答。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數字破格→回數字速查表重背;階梯跳階→回 A 型模板五步與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程序鏈斷→回 B 型模板與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361 條;相近原則混淆→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刑法第 63 條第 2 項的例外(未滿十八歲人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者不在此限)刪除。

影響:現行條文沒有任何但書。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的應選選項,就是把這個已經刪掉的但書原樣端出來。

民國 98 年

配合釋字第 662 號增訂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

影響: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應執行之刑逾六月仍得易科。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的 (A) 選項,用的正是被打掉的舊規則。

民國 104 年

沒收新制:沒收已非從刑,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影響:「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的結論新舊法相同,但理由從「從刑之例外」變成「獨立法律效果」。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這類舊題時,結論照選,理由要換成新制的講法。

民國 108 年

刑法第 272 條改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加重規定。

影響:它不再是獨立罪名條文。

舊題要重解:重覆評價禁止的舊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要注意行為時的條文長相。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7 條(刑罰之酌量) 頭一句就是考點:責任為基礎。十款是例示,條文用的是「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刑法第 58 條(罰金之酌量) 注意順序:「除依前條規定外」—先第 57 條,再加審資力與犯罪所得;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 門檻是雙重的:顯可憫恕,而且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 一試的軍火庫。第 3 款但書就是「超過十五年」的來源之一。

刑法第 63 條(老幼處刑之限制) 現行條文沒有但書;舊法第 2 項的例外已於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刑法第 64 條、第 65 條(死刑、無期徒刑之加重限制與減輕) 減輕的落點是固定的,這兩格背起來就是送分。

刑法第 66 條至第 71 條(加減例) 有期徒刑頭尾一起動,拘役只動最高度;先加後減。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累犯) 處斷刑那一階最常出現的加重事由。

刑法第 44 條(易刑處分執行完畢之效力)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也算執行完畢,累犯的五年照樣起算。

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最常考三款) 第四階的外部界限。

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數罪併罰之易科罰金) 釋字第 662 號之後的立法:併罰逾六月仍得易科。

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單獨宣告沒收) 民國 104 年沒收新制後,結論相同、理由已改,詳見修法警示 b23。

刑法第 35 條(刑之重輕比較,節錄) 比法定刑輕重時用它,不是比宣告刑。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節錄) 程序型申論的主戰場:本文、但書、第 2 項三段都要寫到。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第 344 條第 3 項(節錄) 一個管上訴理由的門檻,一個管「為被告不利益上訴」怎麼被啟動。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

來源

一試(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5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二試(申論):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30 分),三題裡它都是次要考點。

另外兩題的一句話考點: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考法定刑輕重比較,最高度同為五年時,無選科主刑者為重(刑法第 35 條);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考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的第 57 條科刑資料不適用自由證明。

題目全文與答案:逐字調閱各年度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5、40、41、44、47、51、57、58、59、63、64、65、66 至 71 條,刑事訴訟法第 344、361、370 條,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

解釋:釋字第 662 號、第 775 號經索引核實存在;要旨方向為我們依歷屆題目歸納,請以解釋原文為準。執行刑內部界限、兩公約死刑審酌、科刑資料的證明程度,我們未具引裁判字號,均以實務見解方向表述。

剛才那條路上,第二階是整條線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它只說「有加減事由就在這裡動手」,卻沒說手該怎麼動。動哪一種刑、動最高度還是連最低度一起動、幅度停在哪,全都還沒交代。這一站補的就是那個動作。分工很乾淨:什麼情況可以動,那是各個條文自己的事;一旦決定要動,怎麼算全國統一,沒有這一套,同一個減輕事由會被兩個法官算出兩種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