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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情狀還在才叫過當,侵害結束後動的手是另一回事
快速跳轉
這一刀落下的當下,侵害還在嗎?
另一張臉在條文用字:「應減輕或免除」是中止犯,「得減輕或免除」才是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個但書,法律只剩兩種答案:無罪,或照罪全判。
被打的人不可能拿尺量力道。侵害是真的、防衛也是真的,只是力道超過必要:罪照樣成立,但法官得減輕甚至免除其刑;「得」=可給可不給,不是無罪。
這個出口以防衛情狀存在為限:侵害結束後才動手,不是防衛過頭,是另行起意的普通犯罪。
判斷路徑
反擊該當哪一條罪?
此刻侵害還在進行嗎?
挑的是最小侵害的有效手段嗎?
本案落在三格的哪一格?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刑法拿時間軸當界樁:情狀還在時的失準用「得」減免吸收;情狀消滅後那一刀,沒有折扣。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8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
乙遭丙持鋁棒毆打,持菜刀劃傷丙腿;丙逃出店外蹲地求饒,乙追出砍斷其左掌。
只論乙的兩次動刀:分兩段,各給時間戳與定性,補上法效。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寫該當傷害/重傷構成要件,再進防衛討論。
- 兩段各給時間戳,不是整團一句「乙防衛過當」。
- 求饒後那一刀沒誤送防衛過當(以情狀存在為前提)。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切三格了:進行中的必要反擊(不罰)、情狀還在但打過頭(罪成立+得減免)、結束後才動手(無但書)。
接著讀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這站是情狀存在、手段過當;下一站是情狀不存在卻誤以為存在。
這一段到底算不算「防衛過當」
| 算防衛過當(罪成立+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 | 不算防衛過當 | |
|---|---|---|
| 侵害進行中反擊,手段超過必要程度(同一場攻防、密接時空內) | 情狀存在、行為過當:正是但書的射程 | — |
| 在能有效防衛的手段中已選侵害最小者 | — | 還在正當防衛的必要範圍內,結論是不罰;別自己降格成過當 |
| 刀已掉落、對方倒地哀嚎,行為人「越想越氣」才撿刀砍下 | — | 侵害已結束+報復動機=另行起意的普通犯罪,沒有但書可用 |
| 對方逃出店外、蹲地求饒,追出去斬斷手掌 | — | 侵害確定結束,防衛情狀不存在,過當沒有舞台 |
| 侵害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 | — | 那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地盤,通說阻卻故意、檢討過失,不是過當 |
法效級距矩陣:一試的彈藥庫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條文給的是哪一個「檔位」(必/得 × 減/免)
| 事由 | 條號 | 條文用語(逐字) | 檔位 |
|---|---|---|---|
| 中止犯 |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必減免(刑總唯一沒有「得」字的) |
| 防衛過當 | 刑法第 23 條但書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避難過當 | 刑法第 24 條但書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得減免 |
| 親屬相盜 | 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 | 得免除其刑 | 得免(沒有減輕檔) |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 | 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 | 得減輕其刑 | 得減(沒有免除檔) |
| 無身分之共犯 |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 | 但得減輕其刑 | 得減(沒有免除檔) |
中止最大方(必減免);過當姊妹得減免;親屬只免不減;年少無分只減不免
過當姊妹=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同級距、同進退。矩陣全貌在 b8。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級距搬家
把「得減免」寫成「應/必減免」,或反過來把中止犯降級成「得」。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用「應減輕或免除」當篩子,同場第 30 題反向問「不屬於得減免/得免」。
解毒劑 先找錨點:刑總裡沒有「得」字的只有中止犯,定住它,其餘都是「得」。
T2 檔位混充
把只有單檔的事由塞進雙檔選項堆。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的 (A) 未成年只有「減」檔、(D) 無身分共犯也只有「減」檔。
解毒劑 矩陣要背到「檔位」,不是只背「得/必」,問自己:有免除檔嗎?有減輕檔嗎?
T3 時間軸包裝
把侵害結束後的報復,包裝成聽起來很合理的「防衛過當」。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D):刀已掉落、甲倒地哀嚎,乙撿刀砍成重傷。
解毒劑 掃訊號詞:「倒地」「掉落」「求饒」「越想越氣」一出現,就是侵害已滅+報復動機,整個防衛框架跳出去,別在裡面糾結過不過當。
真題解剖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級距正面問)
下列事由,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法官必須擇一給—正是題目問的「應減輕或免除」。
- (A) 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得減輕其刑」:是「得」,而且只有減輕檔。
- (B) 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得」不是「應」。本考點就藏在這一個字。
- (D)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但得減輕其刑」:是「得」,只有減輕檔。
秒殺 「應減輕或免除」=必減免=刑總唯一的中止犯。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同一張矩陣反著問)
刑法上有所謂「法律上之免除」者,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免除其刑」?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中止犯是「必」減免,位階比「得」高,所以不屬於「得減免」家族。
- (B)(C)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與避難過當(刑法第 24 條但書)=「得減免」雙胞胎,正是題目問的家族成員。
- (D) 親屬相盜(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得免除其刑」,屬於「得免除」家族。
秒殺 同一場考試的第 3 題與第 30 題互為鏡像—矩陣背熟一次,兩題全收。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時間軸切割)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此敘述錯誤):刀已掉落、甲倒地哀嚎=侵害已結束;乙「越想越氣」=另行起意的報復。防衛情狀不存在,防衛過當就沒有舞台—乙成立重傷罪,且無刑法第 23 條但書之適用。
- (B) 正確:三階層的基本功—丟石頭致骨折該當傷害構成要件;正當防衛阻卻的是第二層違法性,不是第一層該當性。
- (C) 正確:甲持刀脅迫中=現在不法之侵害,乙撿石頭反擊=必要的防衛手段,阻卻違法。
- (A) 正確:持水果刀=攜帶兇器犯強盜→加重強盜;未取得財物→未遂。
秒殺 題目送你三個訊號:「刀也掉落」「倒地哀嚎」「越想越氣」。前兩個宣告侵害死了,第三個宣告這是報復不是防衛。
秒殺法
看到「應減輕或免除」先想中止犯,不是防衛過當;看到「刀掉了/倒地/求饒/越想越氣」,直接跳出防衛框架,別留在裡面糾結過不過當。
同一年,一試切得乾脆,申論不准你切得那麼乾脆
「倒地之後那第二下」,密接時空的延續攻擊,還是另行起意?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的公布答案很乾脆:刀掉了、人倒了、越想越氣,就不是防衛過當。但同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的漁船題,甲已倒地流血、丙緊接著再擊兩次:這一段究竟是密接時空內的延續攻擊(得評價為防衛過當),還是侵害已滅而屬另行起意,母題本身就是兩說並陳的爭點。差別在時間間隔與另起犯意的訊號濃度,不在規則變了。
考場怎麼辦 一試依訊號詞乾淨選邊:出現「越想越氣」這種另起犯意的訊號,就跳出防衛框架。申論碰到時間差極短、攻擊連續的情形,兩說並陳、各附理由再擇一,比直接套結論多拿一個層次。
應試策略
- 一試只有兩張面孔:級距矩陣(b8)與時間軸定性(b7)。矩陣要背到「檔位」,不是背個「得/必」就收工。
- 同一場考試可能把同一張矩陣正反各考一次(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正問、第 30 題反問):背熟一次收兩題。
- 二試它從不單獨命題: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全部是綜合題裡的次要考點,藏在「被害人反擊」那一段,是閱卷者用來拉開分數的切割點。
- 只要綜合題出現「被害人反擊」情節,這條線就會被盯著看;但它多半不是主考點,時間到就收,別吃掉教唆、因果歸責、未遂的篇幅。
- 上游是正當防衛的全套要件,這個考點是那張大卡的但書尾巴,上游要件寫穩,過當段才站得住。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分析甲、乙、丙之刑責」綜合題的中段。厚度要對得起配分,但不能吃掉主考點。
以上配分與時間為 我們依題型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防衛段寫得再美也別超支,時間到就收。
設問只有一型:綜合刑責題裡的「被害人反擊段」
題目裡有人「被打之後打回去」,就啟動
- 先承認該當:反擊行為該當傷害/重傷/殺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因防衛而消失(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B) 正面考過這件事)。
- 防衛情狀+時間戳:每一段攻擊各給一個時間戳(侵害開始前/進行中/結束後),判斷素材是對方是否仍有攻擊能力與攻擊意思(持械?倒地?逃跑?求饒?)。
- 必要性檢驗:在有效防衛的手段中選擇侵害最小者即可;法益均衡不是正當防衛的要件,這是刑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的核心分水嶺(94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的題目提示明文要你論這點)。
- 定性三選一:必要範圍內=正當防衛(不罰)/密接時空內打過頭=防衛過當(成立犯罪+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侵害結束後另行起意=普通犯罪(連但書都沒有)。
- 法效收尾:明講兩件事,罪名照樣成立;「得」減輕或免除是法官裁量的量刑寬典,不是無罪判決。
題目出現互毆、自動裝置、誤想這三種情節之一
- 互毆開關:互毆原則上雙方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有相互攻擊之合意);例外是一方侵害質變(徒手互毆中突然抄鐵管猛擊頭部),他方防衛權重啟。
- 裝置開關:預先設置的自動防衛裝置(電網、陷阱),以裝置發動時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侵害判斷防衛情狀;縱認情狀存在,通電致重傷 vs 保護財產仍須過必要性檢驗;過當致人重傷後見死不救,還要往危險前行為(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與不純正不作為犯走一遍。
- 誤想開關:防衛過當=情狀存在但手段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誤想防衛=情狀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通說阻卻故意、檢討過失)。兩條路都要寫出來排除,不能只寫一條。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反擊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先寫(該當性不因防衛消失)。
- 每段攻擊各給時間戳,防衛情狀認定要附素材,不是直接宣告。
- 必要性論證用手段比較句,並在該點名處點明:法益均衡非正當防衛之要件。
- 定性三選一明寫: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另行起意犯罪。
- 法效精確: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罪仍成立,兩句都要有。
- 題目帶互毆/裝置/誤想情節時,對應開關的前置論述有打開。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要件軸(申論的主戰場)
- 正當防衛=母卡:防衛情狀+必要性全套要件,這個考點是它的但書尾巴
- 避難過當=雙胞胎:同「得減免」級距;但法益權衡在那邊是要件、在這邊不是
- 誤想防衛=鄰居:情狀不存在但誤以為存在(阻卻故意路線),與「情狀存在但過當」分道
法效軸(一試矩陣題)
- 中止未遂(必減免)×防衛過當(得減免)×親屬相盜(得免)×未成年/無身分共犯(得減)
-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0 題就是這條軸的正反兩面
事實皮輪替(綜合題常見組合)
- 加重強盜當侵害人(搶匪皮)
- 教唆+砸店(居酒屋:教唆段與防衛段同題)
- 縱火+保全反擊
- 互毆質變
- 自動裝置+不作為
出題人視角:防衛過當幾乎不當主菜,它是綜合題的評分篩子,會寫的人把反擊切成兩三段各給定性,不會寫的人一句「防衛過當」蓋全場。變形不在考點本身,在事實皮把時間軸藏得多深。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該當 → 情狀(時間戳)→ 必要性 → 三選一定性 → 法效。三件外衣各走一遍,骨架句要完全同構,只有時間戳與定性結論不同。
搶匪反殺皮
甲持刀強盜,乙丟石頭打斷其手骨;刀落甲倒後,乙撿刀把甲砍成重傷。
第一段:侵害進行中、手段必要→正當防衛不罰。第二段:侵害已滅+報復動機→重傷罪,不是防衛過當。
店家追擊皮
丙持鋁棒砸店並毆乙,乙持菜刀劃丙腿;丙逃出店外蹲地求饒,乙追出猛砍斷其左掌。
店內劃腿:丙揮棒攻擊中=正當防衛,這段要敢下阻卻違法的結論。追出斬手:侵害確定結束→無防衛情狀→非防衛過當,改依重傷罪既未遂檢討。
電網裝置皮
甲於圍牆設通電鐵絲網防竊,竊賊乙觸電重傷,甲目睹不救致乙死亡。
以裝置發動時判斷情狀(乙正行竊=有);通電致重傷 vs 保護財產→必要性→防衛過當之檢討;過當致傷後不救→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殺人之檢討。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防衛過當以防衛情狀存在為前提」這句可以複用;時間戳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刀也掉落」「倒地哀嚎」「蹲下高舉雙手求饒」「正轉身要回船艙」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定性至少寫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尤其侵害是否仍現在有真爭議的題型,兩說並陳再擇一,比直接套結論多拿一個層次的分。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限時默寫刑法第 23 條全文(含但書一字不差)。
- 默寫級距矩陣(事由×條號×用語×檔位),錯一格以內。
- 口頭給時間軸三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另行起意)各造一個 20 秒小案例。
-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限時寫出 300 字內的防衛段,並過 b5 的三條檢核。
- 三型誘答(級距搬家/檔位混充/時間軸包裝)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沒過怎麼辦:級距錯→回 b8 與 b11 前兩題;時間軸切不動→回 b11 第三題與 b20 店家追擊皮;必要性寫成感想→回 b18 第一條;變體開關忘記→回 b16 第二組。
本閘門為純自評版,門檻值為 我們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僅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7 條、第 278 條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做 92、94、101 年的舊題時,題目當年的法定刑與現行條文未必相同。
舊題要重解: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重點放在防衛定性,不在刑度數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本文=正當防衛(不罰);但書=防衛過當(成立犯罪+得減免)。整站的實體法就這一條,勝負在解釋與涵攝。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避難過當=同級距的雙胞胎。差別在法益權衡:那邊是要件,防衛這邊不是。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盯緊用字:這裡寫「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學理稱必減免—一試誘答的永恆對照組。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第 2 項是自動裝置題的隱藏後半場:過當的防衛行為=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接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反擊段最常該當的罪名,供涵攝用。
刑法第 278 條(重傷) 追擊斬手、砍成重傷這類事實皮的落點罪名;第 3 項的未遂處罰,在斷掌接回復原良好的案型會用到。
來源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級距正問)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級距反問)
選擇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時間軸切割)
申論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電網裝置+不作為)
申論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互毆+法益均衡)
申論題: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縱火保全反擊)
申論題:10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漁船虐待三段攻擊)
申論題: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居酒屋追擊斷掌)
條文全文為現行版逐字引用,全文收在 b23。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防衛過當以防衛情狀存在為前提」「互毆原則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等教學命題,係通說整理+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寫題時禁憑記憶掛判例字號。
凡掛「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配分、字數時間、高低分長相、破關門檻)均為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白話 侵害正在進行、你為自己或別人反擊,不罰;反擊過了頭,罪還是成立,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白話 危難不限來自人,但要「不得已」;而且第 2 項的特別義務限制,只針對避免『自己』的危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盯緊用字:這裡寫「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學理稱必減免—一試誘答的永恆對照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白話 第 2 項是自動裝置題的隱藏後半場:過當的防衛行為=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接不純正不作為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白話 事實皮罪名:互毆原則題的收尾—雙方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時,各就對方傷勢負責。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8 條(重傷)
白話 追擊斬手、砍成重傷這類事實皮的落點罪名;第 3 項的未遂處罰,在斷掌接回復原良好的案型會用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