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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情狀還在才叫過當,侵害結束後動的手是另一回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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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刀落下的當下,侵害還在嗎?

侵害進行中 → 正當防衛,不罰
持刀脅迫中
還在但打過頭 → 防衛過當,罪成立+得減免
同一場攻防 密接時空內
侵害已結束 → 連過當都排不上
刀也掉落 倒地哀嚎 蹲地求饒 越想越氣

另一張臉在條文用字:「應減輕或免除」是中止犯,「得減輕或免除」才是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個但書,法律只剩兩種答案:無罪,或照罪全判。

被打的人不可能拿尺量力道。侵害是真的、防衛也是真的,只是力道超過必要:罪照樣成立,但法官得減輕甚至免除其刑;「得」=可給可不給,不是無罪。

這個出口以防衛情狀存在為限:侵害結束後才動手,不是防衛過頭,是另行起意的普通犯罪。

判斷路徑

反擊該當哪一條罪?

先承認該當:該當性不因防衛消失。

此刻侵害還在進行嗎?

每段攻擊各給時間戳:還持械?倒地?逃了?

挑的是最小侵害的有效手段嗎?

必要性比手段,不比法益大小,均衡非正當防衛要件。

本案落在三格的哪一格?

必要範圍內=不罰/打過頭=防衛過當(罪成立+得減免)/結束後另起意=普通犯罪,無但書可用;緊接著追打的灰帶見 b13。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給防衛人喘息
當下沒人能精準量力,苛求分毫不差=逼人不敢還手。
不讓還手變報復
連侵害結束後的反擊都打折,防衛就成私刑通行證。

刑法拿時間軸當界樁:情狀還在時的失準用「得」減免吸收;情狀消滅後那一刀,沒有折扣。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108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

乙遭丙持鋁棒毆打,持菜刀劃傷丙腿;丙逃出店外蹲地求饒,乙追出砍斷其左掌。

只論乙的兩次動刀:分兩段,各給時間戳與定性,補上法效。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寫該當傷害/重傷構成要件,再進防衛討論。
  • 兩段各給時間戳,不是整團一句「乙防衛過當」。
  • 求饒後那一刀沒誤送防衛過當(以情狀存在為前提)。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會切三格了:進行中的必要反擊(不罰)、情狀還在但打過頭(罪成立+得減免)、結束後才動手(無但書)。

接著讀 →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這站是情狀存在、手段過當;下一站是情狀不存在卻誤以為存在。

這一段到底算不算「防衛過當」

算防衛過當(罪成立+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不算防衛過當
侵害進行中反擊,手段超過必要程度(同一場攻防、密接時空內)情狀存在、行為過當:正是但書的射程
在能有效防衛的手段中已選侵害最小者還在正當防衛的必要範圍內,結論是不罰;別自己降格成過當
刀已掉落、對方倒地哀嚎,行為人「越想越氣」才撿刀砍下侵害已結束+報復動機=另行起意的普通犯罪,沒有但書可用
對方逃出店外、蹲地求饒,追出去斬斷手掌侵害確定結束,防衛情狀不存在,過當沒有舞台
侵害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那是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地盤,通說阻卻故意、檢討過失,不是過當

法效級距矩陣:一試的彈藥庫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條文給的是哪一個「檔位」(必/得 × 減/免)

事由條號條文用語(逐字)檔位
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刑總唯一沒有「得」字的)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避難過當刑法第 24 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免
親屬相盜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得免除其刑得免(沒有減輕檔)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得減輕其刑得減(沒有免除檔)
無身分之共犯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但得減輕其刑得減(沒有免除檔)

中止最大方(必減免);過當姊妹得減免;親屬只免不減;年少無分只減不免

過當姊妹=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同級距、同進退。矩陣全貌在 b8。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級距搬家

把「得減免」寫成「應/必減免」,或反過來把中止犯降級成「得」。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用「應減輕或免除」當篩子,同場第 30 題反向問「不屬於得減免/得免」。

解毒劑 先找錨點:刑總裡沒有「得」字的只有中止犯,定住它,其餘都是「得」。

T2 檔位混充

把只有單檔的事由塞進雙檔選項堆。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的 (A) 未成年只有「減」檔、(D) 無身分共犯也只有「減」檔。

解毒劑 矩陣要背到「檔位」,不是只背「得/必」,問自己:有免除檔嗎?有減輕檔嗎?

T3 時間軸包裝

把侵害結束後的報復,包裝成聽起來很合理的「防衛過當」。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D):刀已掉落、甲倒地哀嚎,乙撿刀砍成重傷。

解毒劑 掃訊號詞:「倒地」「掉落」「求饒」「越想越氣」一出現,就是侵害已滅+報復動機,整個防衛框架跳出去,別在裡面糾結過不過當。

真題解剖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級距正面問)

下列事由,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 防衛過當之行為
✓ (C) 中止未遂
(D) 純正身分犯,其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人之行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法官必須擇一給—正是題目問的「應減輕或免除」。
  • (A) 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得減輕其刑」:是「得」,而且只有減輕檔。
  • (B) 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得」不是「應」。本考點就藏在這一個字。
  • (D)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但得減輕其刑」:是「得」,只有減輕檔。

秒殺 「應減輕或免除」=必減免=刑總唯一的中止犯。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同一張矩陣反著問)

刑法上有所謂「法律上之免除」者,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得免除其刑」?

✓ (A)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犯罪者
(B) 正當防衛行為過當者
(C)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
(D)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中止犯是「必」減免,位階比「得」高,所以不屬於「得減免」家族。
  • (B)(C) 防衛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與避難過當(刑法第 24 條但書)=「得減免」雙胞胎,正是題目問的家族成員。
  • (D) 親屬相盜(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得免除其刑」,屬於「得免除」家族。

秒殺 同一場考試的第 3 題與第 30 題互為鏡像—矩陣背熟一次,兩題全收。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時間軸切割)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交出財物之行為,應構成加重強盜未遂罪
(B) 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仍具備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C) 乙持石頭丟向甲的手導致甲手臂骨折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而得阻卻違法
✓ (D) 乙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甲砍成重傷係屬防衛過當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此敘述錯誤):刀已掉落、甲倒地哀嚎=侵害已結束;乙「越想越氣」=另行起意的報復。防衛情狀不存在,防衛過當就沒有舞台—乙成立重傷罪,且無刑法第 23 條但書之適用。
  • (B) 正確:三階層的基本功—丟石頭致骨折該當傷害構成要件;正當防衛阻卻的是第二層違法性,不是第一層該當性。
  • (C) 正確:甲持刀脅迫中=現在不法之侵害,乙撿石頭反擊=必要的防衛手段,阻卻違法。
  • (A) 正確:持水果刀=攜帶兇器犯強盜→加重強盜;未取得財物→未遂。

秒殺 題目送你三個訊號:「刀也掉落」「倒地哀嚎」「越想越氣」。前兩個宣告侵害死了,第三個宣告這是報復不是防衛。

秒殺法

看到「應減輕或免除」先想中止犯,不是防衛過當;看到「刀掉了/倒地/求饒/越想越氣」,直接跳出防衛框架,別留在裡面糾結過不過當。

同一年,一試切得乾脆,申論不准你切得那麼乾脆

「倒地之後那第二下」,密接時空的延續攻擊,還是另行起意?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的公布答案很乾脆:刀掉了、人倒了、越想越氣,就不是防衛過當。但同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的漁船題,甲已倒地流血、丙緊接著再擊兩次:這一段究竟是密接時空內的延續攻擊(得評價為防衛過當),還是侵害已滅而屬另行起意,母題本身就是兩說並陳的爭點。差別在時間間隔與另起犯意的訊號濃度,不在規則變了。

考場怎麼辦 一試依訊號詞乾淨選邊:出現「越想越氣」這種另起犯意的訊號,就跳出防衛框架。申論碰到時間差極短、攻擊連續的情形,兩說並陳、各附理由再擇一,比直接套結論多拿一個層次。

應試策略

  • 一試只有兩張面孔:級距矩陣(b8)與時間軸定性(b7)。矩陣要背到「檔位」,不是背個「得/必」就收工。
  • 同一場考試可能把同一張矩陣正反各考一次(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正問、第 30 題反問):背熟一次收兩題。
  • 二試它從不單獨命題: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全部是綜合題裡的次要考點,藏在「被害人反擊」那一段,是閱卷者用來拉開分數的切割點。
  • 只要綜合題出現「被害人反擊」情節,這條線就會被盯著看;但它多半不是主考點,時間到就收,別吃掉教唆、因果歸責、未遂的篇幅。
  • 上游是正當防衛的全套要件,這個考點是那張大卡的但書尾巴,上游要件寫穩,過當段才站得住。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分析甲、乙、丙之刑責」綜合題的中段。厚度要對得起配分,但不能吃掉主考點。

25–30 分題裡的防衛段
約 8–12 分:寫 300–450 字、6–9 分鐘
100 分綜合題裡的防衛相關段
約 20–30 分:每段攻擊 150–250 字,時間戳句不可省

以上配分與時間為 我們依題型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防衛段寫得再美也別超支,時間到就收。

設問只有一型:綜合刑責題裡的「被害人反擊段」

主線五步

題目裡有人「被打之後打回去」,就啟動

  1. 先承認該當:反擊行為該當傷害/重傷/殺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因防衛而消失(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B) 正面考過這件事)。
  2. 防衛情狀+時間戳:每一段攻擊各給一個時間戳(侵害開始前/進行中/結束後),判斷素材是對方是否仍有攻擊能力與攻擊意思(持械?倒地?逃跑?求饒?)。
  3. 必要性檢驗:在有效防衛的手段中選擇侵害最小者即可;法益均衡不是正當防衛的要件,這是刑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的核心分水嶺(94 年司法官二試申論第 1 題的題目提示明文要你論這點)。
  4. 定性三選一:必要範圍內=正當防衛(不罰)/密接時空內打過頭=防衛過當(成立犯罪+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侵害結束後另行起意=普通犯罪(連但書都沒有)。
  5. 法效收尾:明講兩件事,罪名照樣成立;「得」減輕或免除是法官裁量的量刑寬典,不是無罪判決。
三個變體開關(碰到才開)

題目出現互毆、自動裝置、誤想這三種情節之一

  1. 互毆開關:互毆原則上雙方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有相互攻擊之合意);例外是一方侵害質變(徒手互毆中突然抄鐵管猛擊頭部),他方防衛權重啟。
  2. 裝置開關:預先設置的自動防衛裝置(電網、陷阱),以裝置發動時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侵害判斷防衛情狀;縱認情狀存在,通電致重傷 vs 保護財產仍須過必要性檢驗;過當致人重傷後見死不救,還要往危險前行為(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與不純正不作為犯走一遍。
  3. 誤想開關:防衛過當=情狀存在但手段過當(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誤想防衛=情狀不存在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通說阻卻故意、檢討過失)。兩條路都要寫出來排除,不能只寫一條。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反擊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先寫(該當性不因防衛消失)。
  2. 每段攻擊各給時間戳,防衛情狀認定要附素材,不是直接宣告。
  3. 必要性論證用手段比較句,並在該點名處點明:法益均衡非正當防衛之要件。
  4. 定性三選一明寫: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另行起意犯罪。
  5. 法效精確:刑法第 23 條但書「得」減免+罪仍成立,兩句都要有。
  6. 題目帶互毆/裝置/誤想情節時,對應開關的前置論述有打開。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感想代替論證 「追出去砍斷手太過分了,成立重傷罪」,「太過分」不是法律標準;必要性(有效手段中的最小侵害)與防衛情狀(侵害是否仍在)一個都沒碰。
時間不切割 把「店內劃腿+追出砍手」當一坨寫成「乙是防衛過當」,前段明明是合法的正當防衛(白白放棄無罪結論),後段根本不是防衛(誤送對方但書減免)。兩頭都錯。
一句話防衛 「丙為了救乙而打甲,成立正當防衛,不罰」,防衛他人可以,但現在不法侵害是否仍存在(甲正轉身離開)?追擊第二次呢?要件分析完全欠缺。
高分卷長這樣 每段攻擊一個時間戳+一個定性;必要性用手段比較句寫(能不能用更小的手段有效防衛?);防衛過當段落收尾必帶「罪成立+得減免」雙句。

變形軸

要件軸(申論的主戰場)

  • 正當防衛=母卡:防衛情狀+必要性全套要件,這個考點是它的但書尾巴
  • 避難過當=雙胞胎:同「得減免」級距;但法益權衡在那邊是要件、在這邊不是
  • 誤想防衛=鄰居:情狀不存在但誤以為存在(阻卻故意路線),與「情狀存在但過當」分道

法效軸(一試矩陣題)

  • 中止未遂(必減免)×防衛過當(得減免)×親屬相盜(得免)×未成年/無身分共犯(得減)
  •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0 題就是這條軸的正反兩面

事實皮輪替(綜合題常見組合)

  • 加重強盜當侵害人(搶匪皮)
  • 教唆+砸店(居酒屋:教唆段與防衛段同題)
  • 縱火+保全反擊
  • 互毆質變
  • 自動裝置+不作為

出題人視角:防衛過當幾乎不當主菜,它是綜合題的評分篩子,會寫的人把反擊切成兩三段各給定性,不會寫的人一句「防衛過當」蓋全場。變形不在考點本身,在事實皮把時間軸藏得多深。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該當 → 情狀(時間戳)→ 必要性 → 三選一定性 → 法效。三件外衣各走一遍,骨架句要完全同構,只有時間戳與定性結論不同。

搶匪反殺皮

甲持刀強盜,乙丟石頭打斷其手骨;刀落甲倒後,乙撿刀把甲砍成重傷。

第一段:侵害進行中、手段必要→正當防衛不罰。第二段:侵害已滅+報復動機→重傷罪,不是防衛過當。

店家追擊皮

丙持鋁棒砸店並毆乙,乙持菜刀劃丙腿;丙逃出店外蹲地求饒,乙追出猛砍斷其左掌。

店內劃腿:丙揮棒攻擊中=正當防衛,這段要敢下阻卻違法的結論。追出斬手:侵害確定結束→無防衛情狀→非防衛過當,改依重傷罪既未遂檢討。

電網裝置皮

甲於圍牆設通電鐵絲網防竊,竊賊乙觸電重傷,甲目睹不救致乙死亡。

以裝置發動時判斷情狀(乙正行竊=有);通電致重傷 vs 保護財產→必要性→防衛過當之檢討;過當致傷後不救→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殺人之檢討。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防衛過當以防衛情狀存在為前提」這句可以複用;時間戳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刀也掉落」「倒地哀嚎」「蹲下高舉雙手求饒」「正轉身要回船艙」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定性至少寫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尤其侵害是否仍現在有真爭議的題型,兩說並陳再擇一,比直接套結論多拿一個層次的分。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限時默寫刑法第 23 條全文(含但書一字不差)。
  • 默寫級距矩陣(事由×條號×用語×檔位),錯一格以內。
  • 口頭給時間軸三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另行起意)各造一個 20 秒小案例。
  • b20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限時寫出 300 字內的防衛段,並過 b5 的三條檢核。
  • 三型誘答(級距搬家/檔位混充/時間軸包裝)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無卡頓。
  • 沒過怎麼辦:級距錯→回 b8 與 b11 前兩題;時間軸切不動→回 b11 第三題與 b20 店家追擊皮;必要性寫成感想→回 b18 第一條;變體開關忘記→回 b16 第二組。

本閘門為純自評版,門檻值為 我們設定的初值。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僅代表可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277 條、第 278 條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做 92、94、101 年的舊題時,題目當年的法定刑與現行條文未必相同。

舊題要重解: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重點放在防衛定性,不在刑度數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 本文=正當防衛(不罰);但書=防衛過當(成立犯罪+得減免)。整站的實體法就這一條,勝負在解釋與涵攝。

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避難過當=同級距的雙胞胎。差別在法益權衡:那邊是要件,防衛這邊不是。

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盯緊用字:這裡寫「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學理稱必減免—一試誘答的永恆對照組。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第 2 項是自動裝置題的隱藏後半場:過當的防衛行為=危險前行為,生保證人地位,接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 277 條(傷害) 反擊段最常該當的罪名,供涵攝用。

刑法第 278 條(重傷) 追擊斬手、砍成重傷這類事實皮的落點罪名;第 3 項的未遂處罰,在斷掌接回復原良好的案型會用到。

來源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 題(級距正問)

選擇題:101 年律師一試第 30 題(級距反問)

選擇題: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時間軸切割)

申論題:92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電網裝置+不作為)

申論題:9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1 題(25 分,互毆+法益均衡)

申論題: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30 分,縱火保全反擊)

申論題:107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漁船虐待三段攻擊)

申論題:108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100 分,居酒屋追擊斷掌)

條文全文為現行版逐字引用,全文收在 b23。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防衛過當以防衛情狀存在為前提」「互毆原則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等教學命題,係通說整理+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寫題時禁憑記憶掛判例字號。

凡掛「我們的推估」眉標的區塊(配分、字數時間、高低分長相、破關門檻)均為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三格切完,你已經很會沿著時間軸下刀了。但這三格全部站在同一個前提上:對面有一個做錯事的人,所以成本理所當然由他吃。把那個人抽掉試試看:船在燒、狗自己發狂、山崩了。你一樣被逼到牆角,一樣只有動手才活得下去,可是這一次你要動的手,會落在一個什麼都沒做錯的人身上。前面那把尺的整套道理在這裡失效,得換一把。下一站就是換尺,而你馬上會發現,新的那把嚴格得多。

上一個考點

互毆與正當防衛

下一個考點

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