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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未遂
已著手、沒得逞,不是己意收手也不是無危險,剩下的預設出口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往哪一邊想
『因己意』才是中止的國界。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三種未遂的效果差一個世界: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必減免、障礙未遂只『得』減。
沒有它,著手後沒得逞的人不是整批放掉,就是整批當成回頭是岸。它接住的是製造了真實危險、只因運氣不好或被擋下來的人:沒回頭,行為也有危險,所以要罰。
判斷路徑
著手了沒?
既遂了沒?
為什麼停?
無危險嗎?
欲達而不能=障礙,能達而不欲=中止
學理稱法蘭克公式
兩邊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這次沒出事,算誰的』:自己回頭才換減免,被擋下來與偶然失敗回到得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甲要殺 A,誤認 B 是 A,從背後砍下開山刀;B 轉身,甲發現認錯而停手。寫兩句:哪一種未遂,為什麼不是中止?
第二句要有『非因己意』,後接本案事實。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A:殺人罪之障礙未遂(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 有寫『已著手』:刀砍下去了,不是預備
- 『非因己意』後面接的是本案事實
- 結論引了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
你剛拿下什麼 拿到的不是定義,是排除法:確認著手與不遂,再問『為什麼停』『有沒有危險』,兩邊排掉就是障礙未遂。
接著讀 → 中止未遂 界線由『因己意』畫出
三胞胎怎麼分流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案例該落進哪一種未遂,分流的條件
| 障礙未遂 | 中止未遂 | 不能未遂 | |
|---|---|---|---|
| 依據條文 | 刑法第 25 條 | 刑法第 27 條 | 刑法第 26 條 |
| 停下來或失敗的原因 | 外在障礙、偶然因素 | 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第 1 項後段: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而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亦同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
| 行為有沒有危險 | 有 | 有 | 無危險:與『不能發生結果』兩要件缺一不可 |
分流完,效果差多少
這張表在比:定性完之後的法律效果
| 障礙未遂 | 中止未遂 | 不能未遂 | |
|---|---|---|---|
| 罰不罰 | 罰:但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罰,但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不罰 |
| 減輕是『必』還是『得』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法院可減可不減 | 『減輕或免除』:法院必須減或免 | 不生減輕問題 |
界線實測:這一格到底是不是障礙未遂
| 是障礙未遂 | 不是:它落在別的抽屜 | |
|---|---|---|
| 停下來的原因 | 警察經過而作罷、被害人奮力反抗而放棄、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手、袋中無物而縮手 | 砍人後因己意報警送醫、被害人由他人救活:己意+已盡力,走準中止 |
| 工具或劑量出包 | 槍枝偶然爆膛;毒藥劑量拿錯不足致死:行為仍有危險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刑法第 26 條不罰 |
| 東西到手了沒 | 在車站伸手入提袋、袋中無物而縮手=加重竊盜之未遂 | 皮夾已搶到手,事後才發現裡面沒錢,已經既遂,未遂免談 |
| 動作走到哪一步 | 開山刀已砍下、扳機已扣下=已著手 | 手機探入裙下但尚未啟動錄影,還沒著手,未遂免談 |
| 共同正犯裡分人頭 | 沒有反水、因同夥反水或路人阻擾而不遂的人 | 因己意而防止結果發生的人,依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各自認定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第一型|假中止
把外在障礙包裝成己意中止:發現殺錯對象停手、袋中無物縮手、警察巡邏經過作罷、被害人反抗而放棄。
解毒劑 問一句:換作沒有這件外在情事,他會停嗎?不會=非己意=障礙。
第二型|假不能
把偶然失敗包裝成不能犯:槍枝爆膛、毒藥劑量拿錯而不足致死。
解毒劑 不能犯要『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雙門檻;偶然的瑕疵=有危險=障礙。
第三型|既遂線
在已經既遂的案例上誘答未遂:強得皮夾而內無財物;重傷結果已造成、容貌無法復原還跟你談中止。
解毒劑 先過第二門:財物入手即既遂,結果發生就沒有未遂的戲。
第四型|錯誤論搭橋
用客體錯誤誘答『阻卻故意』:殺錯對象算不算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故意?
解毒劑 等價客體錯誤(人殺成人)不阻卻故意,錯誤論管故意成不成立,未遂論管停止原因,兩軌不互通。
真題解剖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
基於殺特定人之故意,已著手於殺人實行之行為,於未達可發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其行為,應如何論罪?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停止的原因是「發現認錯人」—外在情事戳破了行為計畫,不是良心發現。非因己意=障礙未遂。
- (B)(C) 錯:中止與準中止都以『因己意』為前提;準中止另需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本題兩者皆無。
- (D) 錯:把 B 當成 A 殺=等價客體錯誤,殺『人』的故意始終存在,不受影響。
秒殺 「發現殺錯對象而停止」是障礙未遂的招牌案例,兩張考卷考過兩次。
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
甲擬殺 A,持槍瞄準後扣動扳機射擊,未料該槍因有瑕疵而爆膛,致傷及自己的手。對甲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對:『偶然』二字是題眼。這把槍平常可能打得響,瞄準扣扳機在一般人眼中危險十足—有危險就進不了刑法第 26 條『無危險』的窄門,只能落回障礙未遂。
- (A) 錯:爆膛是偶然的工具瑕疵,跟『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是兩個世界。
- (B)(C) 錯:本題沒有第三人被誤中,也沒有歸責中斷的問題,客觀歸責與打擊錯誤都是煙霧彈。
秒殺 看到「偶然」「剛好」「未料」=障礙;看到「根本不可能,而且一般人也覺得不可能」才想不能犯。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
甲、乙共謀綁架 A,向其家人勒贖。下手綁架之際,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卻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乙之行為未遂,係因甲與路人之阻擾,應論以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 乙:擄人已著手、未得逞;停止原因是 A 反抗+甲反水+路人阻擾,全是外在障礙—擄人勒贖罪之未遂,該罪第 3 項有未遂處罰明文。
- 『應與甲等同論處』之所以錯,是因為同一案件裡甲、乙的未遂型態各走各的:因己意而防止結果者,依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各自認定。
- 擄人勒贖是繼續犯結構,著手於『擄』即進入本罪未遂,不必等到勒贖階段。
- 被路人阻止是外在障礙,不是不能犯。
秒殺 共同正犯題先分人頭再定型態—反水的人才談中止(門檻:己意+盡力),沒反水的人往障礙。
秒殺法
看到『偶然』『剛好』『未料』『力有未逮』就往障礙;看到『因己意』『心生悔意』才准往中止;『根本不可能,而且一般人也覺得不可能』才想不能犯。選項寫『普通未遂』或『障礙(普通)未遂』的是同一件事,條文裡沒有『障礙未遂』這個詞,它是學理上對『非中止、非不能』之未遂的稱呼。
應試策略
- 一試考的多半是要件辨識:拿到案例先跑四門,不要先在選項裡找『障礙未遂』四個字,選項常寫成『普通未遂』或『障礙(普通)未遂』。
- 三胞胎題的正解常常是『另外兩個都不是』。把中止的『因己意』門檻與不能犯的雙要件背熟,比背障礙未遂的定義划算;而且中止未遂、不能未遂那兩站的分數會一起進帳。
- 共同正犯題先分人頭再定型態:反水的人談中止,其餘的人往障礙。
- 選項冒出『客觀歸責』『打擊錯誤』,題目卻根本沒有第三人被誤中,那是煙霧彈,跳過。
- 未遂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分則那一條沒寫『未遂犯罰之』就不罰未遂。這是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藏著的一試考點。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歷屆三次申論考過的紀錄裡,障礙未遂都不是主考點。申論不會出『請論述障礙未遂』,它坐的位置,是罪責論裡的一個定性段(『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或刑度計算裡的一個環節(『宣告刑如何而來』)。
這一段該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下面是這一段該吃掉多少版面的建議。
不要在障礙未遂段展開三胞胎的學說比較,申論考的是你會涵攝,不是會默書。把時間留給該題的主考點(著手時點爭議、共同正犯脫離、湮滅證據)。
拆解模板
罪責論定性段:『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著手認定+理由句:依行為人的犯罪計畫,已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實現具直接關聯之行為
- 不遂:結果未發生/未得財
- 排除中止:停止原因是外在障礙(密碼鎖破解不了、警鈴大作、被害人自行離開),『非因己意』四個字明白寫出,後面接事實理由句
- 排除不能:行為有危險,非刑法第 26 條之不能犯;案例明顯時一句帶過即可
- 結論:成立某罪之未遂犯(障礙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分則的未遂處罰明文記得點名(例如加重竊盜的未遂明文在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
刑度計算:『宣告刑如何而來?』
- 列出既遂的法定刑(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先講清楚『得』是法院裁量
- 逐刑種走減輕規則: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 66 條)
- 回頭核對宣告刑落點:有期徒刑本文上限是十五年(刑法第 33 條第 3 款),宣告 18 年高於這個上限,所以只能是從無期徒刑減輕而來
歷屆申論考過的紀錄的骨架示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翌日再度侵入丙宅,破解保險金庫密碼鎖未成、觸動警鈴逃離、未取得任何財物
- 已著手搜取財物
- 未得財=不遂
- 逃離是因為警鈴與破解失敗,外在障礙,非因己意
- 金庫內確有財物,行為有危險,非不能犯
- 成立加重竊盜之障礙未遂;前後兩日兩次侵入是數行為,依刑法第 50 條併合處罰
殺人未遂宣告 18 年,這 18 年是怎麼來的?
- 殺人罪法定刑(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
- 未遂得減(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就無期徒刑減輕,依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8 年落在區間內:整段分數就是把兩個條文接對
甲摻毒的晚餐上桌,A 舀起一匙尚未入口,就因自身腹痛離開就醫
- 著手:毒餐上桌且被害人已開始取食,依甲的計畫已直接啟動危險
- A 未食=不遂
- A 離開是自身腹痛的偶然,不是甲的防止行為,障礙未遂,不是中止
- 甲事後銷毀毒藥是結果確定不發生之後的行為,不能倒填成中止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著手認定有理由句,不是直接宣告「已著手」
- 「非因己意」明白寫出,並接上外在障礙的事實對應
- 排除不能犯(行為有危險)一句到位
- 結論寫全稱:某罪未遂+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分則未遂明文
- B 型:點出『得』字的裁量性質,並把三條減輕規則對號入座
- B 型:用有期徒刑十五年的上限反推宣告刑來自哪一個刑種
- 共同正犯情境:逐人分流,障礙與中止各走各的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三胞胎軸(最高頻,同題互為誘答)
- 中止未遂(右鄰):因己意,必要時加上防止行為→減輕或免除
- 不能未遂(左鄰):不能發生結果+無危險→不罰
- 障礙未遂=兩鄰都被排除後的預設出口→得減
人頭分流軸(共同正犯疊加)
- 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未遂:一人反水,該人走中止或準中止
- 其餘因阻擾而不遂的人→障礙未遂
事實皮軸(財產罪與人身罪輪替)
- 加重竊盜(車站行竊、侵入住宅而未得手)— 加重強盜(既未遂線)
- 殺人(殺錯人/爆膛/下毒未入口)— 重傷(打成輕傷)
- 搭橋考點: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疊加因果的客觀歸責
障礙未遂本身沒有新哏可玩,命題創新全靠『換一件事實皮+擺兩個錯誤抽屜當選項』。所以練法不是背案例,是把四門檢定跑到反射級。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已著手→不遂→非因己意(外在障礙)→有危險→障礙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減
認錯人皮
甲欲殺 A,砍向 B 後發現認錯而停手
著手(砍)+不遂(B 倖免)+停止因認錯(外在障礙)+砍人有危險→殺人罪之障礙未遂;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空口袋皮
甲在車站月台伸手入 A 的提袋,袋中無物而縮手
著手(伸手入袋)+不遂(未得財)+縮手因無物(外在障礙,非己意)+一般人視角有危險→加重竊盜之障礙未遂
啞火皮
甲持槍瞄準 A 扣扳機,槍枝爆膛自傷
著手(扣扳機)+不遂+失敗因偶然瑕疵(外在障礙)+瞄準射擊有危險→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門檢定拿去逐門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規範段(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怎麼運作)可以複用,但『非因己意』那一句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係因警鈴大作倉皇逃離,而非出於己意放棄」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去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定性段至少要有一句「本案」開頭、塞了具體事實的話。
破關條件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四門檢定,含每一門的分流去向
- 默寫刑法第 25 條全文(兩項都要),並口頭走一次『殺人未遂宣告 18 年』的計算鏈
- b19 的採分點,能默寫出其中至少 6 項
- b22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 150 字以內的定性段,並通過 b6 的三條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特別檢查第一型:『發現殺錯對象停手』『袋中無物縮手』『警察經過作罷』三例都能秒答障礙
沒過怎麼辦:三胞胎分不清→回 b8、b9 與口訣 b4;著手判斷錯→那是『未遂犯之著手』那一站的射程;計算鏈斷→回 b17 的 B 型四步;共同正犯分流錯→回 b12 的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另外,這個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刑法第 272 條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影響: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再是獨立罪名,改為加重其刑的規定。
舊題要重解: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出現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做舊題時要以現行條文重解。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最後修正公布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影響:竊盜與加重竊盜的未遂處罰明文分別在第 320 條第 3 項與第 321 條第 2 項。
舊題要重解:引用加重事由與未遂明文時,以現行條文的款次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第 1 項是未遂的定義(著手+不遂)。第 2 項藏兩個常考點:未遂要罰,以分則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且是『得』減,法院有裁量權,不是必減。條文裡沒有出現『障礙未遂』這四個字。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不能發生結果』與『無危險』兩要件缺一不可。偶然的失敗不等於無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因己意』三個字就是障礙與中止的國界。第 1 項後段是準中止;第 2 項處理共同正犯與共犯裡的中止。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第 3 款 本文上限十五年,是刑度計算題反推刑種的量尺。
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第 2 項就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那個特別規定;第 3 項是預備殺人有明文處罰的例子。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來源
選擇題考過的紀錄(民國 96 至 112 年):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0 年律師一試第 25 題、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102 年律師一試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 題、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7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申論題考過的紀錄:96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2 題(25 分)、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30 分)。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各條均無民國 114 年以後之修正紀錄。
實務見解: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這個考點所寫的實務立場,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出來的,並標明年份題號。
這個考點的給分面內容(哪一點值分、高低分長什麼樣、時間與字數劑量)掛有 我們的推估眉標,屬本書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白話 第 1 項是未遂的定義(著手+不遂)。第 2 項藏兩個常考點:未遂要罰,以分則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且是『得』減,法院有裁量權,不是必減。條文裡沒有出現『障礙未遂』這四個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 條(不能犯之處罰)
白話 『不能發生結果』與『無危險』兩要件缺一不可。偶然的失敗不等於無危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
白話 『因己意』三個字就是障礙與中止的國界。第 1 項後段是準中止;第 2 項處理共同正犯與共犯裡的中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第 3 款
白話 本文上限十五年,是刑度計算題反推刑種的量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白話 第 2 項就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那個特別規定;第 3 項是預備殺人有明文處罰的例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