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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集合犯

集合犯看罪名的體質,接續犯看現場,兩問分流罪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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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會怎樣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集合犯看罪名,接續犯看現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考的就是這一刀。

『販賣』『散布』『收集』這類罪名,立法者本來就預設了反覆;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原則上包括評價為一罪。少了它,一間書店會被按件數拆成數十個罪。

看到什麼字,往哪邊倒

集合犯|看罪名
販賣 散布 陳列 收集
接續犯|看現場
施強暴脅迫 密接時空的數個舉動

順序不能顛倒

這個罪名天生會反覆嗎?

看罪名,不是看他這次做了幾遍。

不是的話,這串舉動同一決意、同一現場嗎?

是=接續犯;都不是=數罪併罰。

集合看罪名,接續看現場,連續進墳場

連續犯已刪除,年份見 b17。

在分配什麼

看罪名體質:反覆由立法者算好,原則上做幾次都一罪
看個案現場:反覆只是這次的事,換場合重算

次數要不要變成罪數。

先寫再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甲拒絕酒測,痛毆警員 A、推倒蒐證的 B、勾絆 C。走哪一格?為什麼不是集合犯?

兩句就好。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接續犯,論一罪。

  • 先問罪名體質,再問現場
  • §135 罰施強暴脅迫,不是販賣散布
  • 同一事件同一法益,不拆三罪

你剛拿下什麼 兩問分流罪數:罪名天生反覆嗎、現場一氣呵成嗎。

接著讀 → 接續犯 兩題的答案都落在它身上

四個格子只比一件事:憑什麼進這一格

這張表在比:這一串反覆的行為,罪數上該進哪一格

罪數格子憑什麼進這一格
集合犯 → 包括評價為一罪看構成要件性質:立法者預定反覆實施(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常業犯規定多數已刪除),且行為人在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同種行為
接續犯 → 一罪看個案時空:單一決意下密接時空的數個舉動,評價上為一行為
連續犯 → 這一格已不存在舊刑法第 56 條,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數罪併罰 → 數罪分論併罰數行為數罪;另行起意就是拆罪的旗語

典型例:反覆販賣猥褻物品走集合犯;同一事件對數名警員接連施強暴走接續犯;隔月再犯同罪名走數罪併罰。集合犯沒有明文規定,是實務與學說在解釋構成要件時承認的包括一罪類型。

三種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沒查罪名體質就選集合犯

題幹一次給你三個動作、三個被害人,『反覆』的畫面很強,手就伸向集合犯。

解毒劑 反覆要來自罪名,不是來自現場。妨害公務罪罰的是『施強暴脅迫』,不具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走不進集合犯。

把同一事件拆成數罪

三個被害人=三罪,看起來很直觀。

解毒劑 同一執行職務事件、密接時空、侵害同一國家公務執行法益,評價上是一行為。

看到營業字眼就不再檢決意

看到『販賣』就直接寫集合犯一罪。

解毒劑 還要是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另行起意的部分不在包括評價的範圍內。

秒殺法

行為時在民國 94 年修法之後的案件,『連續犯』就是死選項,先劃掉;剩下三格再用先罪名、後現場兩問分流。

應試站位

  • 一試:選項裡出現『集合犯』,先檢查罪名體質、再看現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就是把它擺在正解旁邊當誘答。
  • 二試:它是配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裡,它只在『如何處斷』一問負責把罪數收成一罪。
  • 常一起考:接續犯、妨害公務、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的處理、公然猥褻與散布猥褻物、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法條競合、想像競合。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如何處斷』那一小題,不是整題主軸,配分主體是先把猥褻物分層,集合犯只負責把罪數收乾淨。

份量
一到兩句
位置
論完各罪之後、講競合之前

寫太多會排擠分層那一段。

設問問『觸犯何罪、如何處斷』→ 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書店、影音店反覆陳列販賣型的事實

  1. 先用釋字第 617 號把猥褻物分層:軟蕊已加封套、標示警語等安全隔離措施者,不構成刑法§235;硬蕊(含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者)縱加封套仍構成;兒少性影像不論有無封套,另落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處罰。
  2. 再收罪數:甲以營業意思反覆陳列、販賣多種多件猥褻物品,『散布』『販賣』屬立法者預定反覆實施的營業性構成要件,全部包括評價為刑法§235 一罪,不按件數、批次論數罪。
  3. 最後講異質競合:同一陳列販賣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35 與兒少專法罪名者,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與法條競合有別:二者保護法益不同,非特別關係吸收。

順序不能顛倒:先定罪,再收罪數,最後才談競合。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一間書店按件數、批次寫成數十個罪,整段罪數垮掉
只寫『成立刑法§235』,完全不處理罪數,『如何處斷』一問等於空白
把已加封套警語的軟蕊部分也一起論罪,等於沒讀進釋字第 617 號的限縮
把集合犯和想像競合寫成同一段,分不清哪一層在處理什麼
高分卷長這樣 分層清楚(軟蕊/硬蕊/兒少性影像)、罪數一句收乾淨、競合一句話收尾就離場。

破關條件

  • 我能一句話定義集合犯:構成要件預定反覆實施同種行為,且在同一犯罪決意下反覆為之,原則上包括評價為一罪
  • 我背得出三種典型體質:營業性、收集性、常習性(常業犯規定多數已刪除)
  • 我講得出集合犯與接續犯的分水嶺:前者看罪名體質,後者看個案時空密接
  • 看到『連續犯』選項,我知道舊刑法第 56 條已於民國 94 年修法刪除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我會選接續犯,並講得出集合犯為何不成立
  • 我說得出反覆販賣猥褻物品為何論一罪,而不是按件數併罰
  • 我能用釋字第 617 號把軟蕊、硬蕊、兒少性影像三層的封套效果講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35 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罪名時,我會走想像競合從一重

修法警示

民國 94 年

舊刑法第 56 條的連續犯規定刪除。

影響:反覆實施同種行為的罪數,改由集合犯與接續犯兩條路處理,這正是兩題共同的背景。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年以前的舊題用現行法重解時,不要再寫連續犯。

民國 110 年

刑法第 135 條增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攜帶兇器等加重處罰規定。

影響:民國 100 年那一題的行為時還沒有這些規定。

舊題要重解:罪數定性的邏輯不受影響,以現行條文重解即可。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 民國 100 年那一題的事實皮。罰的是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是反覆的營業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法第 235 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 民國 96 年那一題的主戰場。『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都是預定反覆實施的營業性行為。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散布、販賣兒少性影像罪,本書不逐字引用條文。

歷屆與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題中是次要角色,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接續犯)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申論題,25 分,這個考點在題中是次要角色)

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刑法第 235 條『猥褻』之合憲性限縮解釋)

民國 96 年那一題行為時的兒少專法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行法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集合犯沒有明文規定,是實務與學說在解釋構成要件時承認的包括一罪類型;本書的罪數論述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歸納通說

讀到這裡你手上有兩把合刀,自然會冒出一個問題:怎麼只剩兩把?原本還有兩把,被立法者收走了。這一節回頭補上那段歷史,它同時解釋了前兩節為什麼會長出來,也處理一件很現實的事:制度可以廢,行為不會跟著消失,法院今天判的,可能是它們還活著的時候做的。所以這一節先要你把年份釘住,再談罪數。它是行為數這一整段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