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5 站
電腦詐欺(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變動)
騙的是人還是機器:機器就走刑法§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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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句就夠:騙的是人走詐欺,改的是機器裡的財產紀錄走電腦詐欺。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考的就是這個分岔。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電腦不會陷於錯誤,§339 的詐術對象只能是人;騙過一台機器,這條就套不上。§339-3 補的就是這個洞。
三步問完就定案
被作用的是人,還是機器?
有沒有把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進電腦,改寫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
被拿走的是電磁紀錄嗎?
這條罪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機器不會被騙這個空缺,由誰吃下。
先自己寫,再對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銀行行員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額。問哪一項罪名不成立?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業務侵占不成立)
- 先比對的是各罪名要求的客體
- 存款數額是電磁紀錄,不是業務上持有之他人之物
- §339-3、§359、§210+§220 會一起被碰到
先寫一行:你會先比對什麼,才選答案?
你剛拿下什麼 騙人走§339、騙機器依設備分流、標的是電磁紀錄就別走竊盜侵占。
接著讀 → 下一站: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359)
詐術或不正方法作用在誰身上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手段作用的對象或設備。
| 作用的對象/設備 | 罪名 | 法定刑上限 |
|---|---|---|
| 對『人』施詐術使其交付 | 刑法§339 普通詐欺 | 5 年 |
|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自動販賣機類) | 刑法§339-1 | 1 年 |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ATM 類) | 刑法§339-2 | 3 年 |
|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 | 刑法§339-3 | 7 年 |
改寫電磁紀錄會碰到的三條線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每一條管的是什麼被侵害。
| 條文 | 它管的是什麼 |
|---|---|
| 刑法§339-3 | 財產被拿走(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刑法§359 | 電磁紀錄被亂動(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 刑法§210+§220 第 2 項 | 準私文書被無權更動(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顯示,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
客體這一關:誰進得來,誰先天不合
這張表在比:只看一件事:這個罪要求的客體,跟題目給的東西對不對得上。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客體對得上(罪名開張)
刑法§339-3:客體是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帳上數字、遊戲幣這類利益走第 2 項
刑法§359:客體是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刑法§210+§220 第 2 項:存款數額之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顯示,可為準私文書
客體先天不合(開不了張)
刑法§336 第 2 項業務侵占:要求易『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電磁紀錄不是他持有之『物』
刑法§320 竊盜:現行刑法§323 只將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電磁紀錄不在其列
三個最會咬人的誘答
業務侵占(頭號誘答)
題目擺出『行員、利用職務之便、經手存款』,讀起來像教科書上的業務侵占
解毒劑 回到客體:侵占要的是業務上持有之『物』,存款數額只是電磁紀錄
竊盜
把遊戲幣、帳上數字當成可以被『偷』走的東西
解毒劑 現行刑法§323 只將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電磁紀錄不在其列
普通詐欺
只要題目出現『騙』字就往 §339 靠
解毒劑 §339 要求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機器不會陷於錯誤
秒殺法
碰到『下列何者不成立』,先掃每個選項要求的行為客體:那個罪要有體物、題目給的卻是電磁紀錄,它就是答案。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
歷屆真題
甲為某銀行之職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指令輸入電腦,增加自己存款金額,請問甲不成立下列那一項罪名?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侵占要求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甲增加的存款數額是電磁紀錄,不是他業務上持有之他人之『物』,客體先天不合。其餘三個選項的客體為什麼對得上,見 b9。
這一站要怎麼投資
一試:它從不獨挑大樑,出現在『同一行為撞出一串罪名』的快篩題裡,認得它=白撿分。
二試:藏在多行為人的大案例中,當其中一人的涵攝關卡,不是整題的主戰場。
所以要背的不是它的獨立體系,是它跟詐欺、竊盜、侵占之間的分流。
多行為人案例裡碰到它,這樣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句排除竊盜;遊戲幣是電磁紀錄非有體物,現行竊盜章無準動產規定,刑法§320 不成立。
- 涵攝 §339-3;植入偷幣程式=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移轉到自己帳戶=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取得可兌現的遊戲幣=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落在第 2 項。
- 順手 §359 並收罪數;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該當;同一次改寫通常兩罪同時該當,一行為想像競合,從一重之 §339-3 處斷。
設問長相:多名行為人的大案例中,其中一人用程式或指令動了別人的財產紀錄(例如受僱維護網站者植入程式,把賭客儲值的遊戲幣移轉到自己帳戶再兌現)。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多行為人案例中某一人的涵攝關卡,不是整題的重頭戲。
這類題的分數重心通常擺在其他行為人身上(例如錯誤論),在這裡戀戰換不到分。
寫到這裡請煞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別把它鋪成完整詐欺三段論的主戰場,它在題目裡是次考點。
多人大案例要逐人逐段寫,別把這一人的電腦詐欺混進另一人的錯誤論。
能全部打勾才算過關
- 我能一句話說出 §339-3 的存在理由:電腦不是人、不會陷於錯誤,§339 的『使人交付』搆不到。
- 三兄弟分流不會錯:收費設備→§339-1;自動付款設備→§339-2;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改寫財產權紀錄→§339-3。
- 我記得帳上數字、遊戲幣這類利益走 §339-3 第 2 項,未遂也罰。
- 看到改寫電磁紀錄,我會順手檢查 §359 與 §210+§220 準私文書,最後用想像競合從一重收尾。
- 我知道電磁紀錄非竊盜客體:現行刑法§323 只將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359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管的是電磁紀錄被亂動,且要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220 第 2 項 準文書 存款數額的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顯示,可以是準私文書。
刑法§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無權更動準私文書,接的就是這一條的變造。
刑法§336 第 2 項 業務侵占罪 前提是易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客體限於物,電磁紀錄進不來。
刑法§323 準動產 只有能量以動產論,電磁紀錄不在其列,所以不走竊盜。
歷屆出處與答案來源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 題(選擇題);考選部公布答案:D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申論題(100 分,多行為人案例);本考點出現在其中一名行為人的涵攝段落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罪名定性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不正利用收費/付款設備下一個考點
妨害公務刑法§359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管的是電磁紀錄被亂動,且要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20 第 2 項 準文書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存款數額的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顯示,可以是準私文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現行版;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白話 無權更動準私文書,接的就是這一條的變造。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36 第 2 項 業務侵占罪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白話 前提是易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客體限於物,電磁紀錄進不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323 準動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
白話 只有能量以動產論,電磁紀錄不在其列,所以不走竊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