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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
一個舉動撞上數個罪名:只處斷一次,但輕罪的地板不准踩穿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給你四個小故事,只問一件事:哪一個不算想像競合。這一站練的就是這種定性快篩,先認訊號詞,再走路徑。
訊號詞只決定你先往哪邊想,不是結論,仍要走 b3 三步確認。另有兩條岔路:一個行為只撞到一個罪名(一次放火延燒數宅仍是一個公共危險罪名),罪名沒變多,競合根本沒開場;罪名之間若是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一個罪名就評價完畢,那是法條競合。
沒有第 55 條會怎樣
一個舉動撞上數個罪名,若照數罪併罰把各罪相加,同一個舉動就被算了好幾次帳,處罰超過他真正做的;若只挑一個罪處罰、其餘不管,被輕罪保護的那個法益就白白脫落,甚至出現重罪的下限比輕罪的下限還低、罰起來反而更輕的怪事。刑法第 55 條就是在這兩個失衡之間找位置:數個罪名原則上全部認定,但只從最重的那個處斷;同時但書設下一道地板: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三問定性
這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
這一個行為,撞到幾個罪名?
這些罪名,是不是一個就評價完了?
這一格到底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一個舉動,國家可以算幾次帳」。第 55 條的答案是:罪名照樣認定,處斷只有一次;為了不讓輕罪的保護憑空脫落,但書把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還回來當地板。
幾個行為 → 幾個罪名 → 誰吸收誰;量刑:重罪給天花板,輕罪給地板
第一句用來定性,第二句用來算刑度。
動手寫一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從一重:A 罪最高度 7 年高於 B 罪 5 年,從 A 罪處斷,上限 7 年。但書封鎖: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B 罪的 2 年成為地板。合起來是 2 年以上 7 年以下。
- 我比輕重時用的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 我把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當成地板,而不是拿它的最高度當地板。
- 我沒有把兩個罪的刑度相加—相加是數罪併罰的算法。
(A) 法官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B) 法官在 5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C) 法官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D) 法官在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三問定性快篩,加上刑法第 55 條的完整操作:前段從一重處斷、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而且比輕重比的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這個實體定性接著會變成程序問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
接著讀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 行為數一變,整題翻面、法條競合 罪名間有吸收關係就不進來、數罪併罰 數行為的世界、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程序鏈的第一站
界線實測:這一題到底成不成立想像競合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問到底:這個案例成不成立想像競合
| 成立 | 不成立 | |
|---|---|---|
| 成立 | 為殺乙而丟石頭,乙閃避後石頭打到路過的丙 | 一個投擲行為,對乙是殺人未遂、對丙是過失傷害,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 |
| 成立 | 同時在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的簽名 | 一次行為侵害數個獨立法益,得論想像競合 |
| 成立 | 一張網、同一時地捕走分屬三人的賽鴿 | 一行為觸犯三個竊盜罪名(三個獨立財產法益) |
| 不成立 | 退伍後持有軍用槍枝三年,偶因行車糾紛開槍傷人 | 持有是繼續犯,三年後另行起意開槍是另一個行為,數行為分論併罰 |
| 不成立 | 先收藏槍彈,嗣後才預備強盜 | 時間差+另行起意,行為已經斷開 |
| 不成立 | 一次放火延燒 A、B、C 三宅 | 放火罪保護社會法益,罪名只有一個,競合沒有開場(屬單純一罪) |
這張表只回答「成不成立想像競合」一件事;成立之後的量刑怎麼算看 b6,程序後果看 b14。
四型誘答
罪數包裝
把數行為包裝得像一個行為,引你答想像競合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 題(先收藏槍彈、嗣後預備強盜);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D)
解毒劑 掃時間差與「另行起意」「偶因」:行為斷開就往數罪併罰走
單純一罪誤標
一行為一罪名卻造成數個結果,引你在想像競合、法條競合、併罰之間亂挑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放火延燒三宅)
解毒劑 先問罪名有沒有變多。罪名只有一個,競合的場根本沒開
吸收鏈斷點
在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吸收的鏈上,把該論想像競合的地方誘答成併罰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 題(D)、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
解毒劑 吸收鏈只管同一犯罪目的的前後階段;跨出鏈外撞到別的罪名(例如詐欺取財),回到想像競合從一重
程序後果
用「想像競合=單一案件」的下游效果設陷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第 42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解毒劑 先把實體定性寫死(一行為=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再逐條走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第 348 條
真題解剖:從一重是拿什麼在比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17 題
依刑法第 55 條的規定,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下列有關「從一重處斷」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從一重的比較基準是法定刑。宣告刑是量刑跑完之後的產出,不能反過來當比較的輸入。
- (B) 正確:未遂減輕、自首減輕這類總則加減屬科刑事由,不改變法定刑本身的輕重排序。
- (C)(D) 正確:與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的文字對得上—同種之刑先比最高度,最高度相等再比最低度。
真題解剖:四個事例的快篩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屬打擊錯誤。題目寫「依實務見解」,輸出就是對目標故意未遂、對誤中者過失: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傷害,一行為觸犯二罪名。這是具體符合說的結論,就打擊錯誤而言實務與之相同;會輸出「對誤中者故意既遂」的是法定符合說,兩說結論不要對調(詳見打擊錯誤站)。
- (B) 依這一題所設的實務定性,侵入住宅與殺人以想像競合處理。
- (C) 一次偽造二人支票,同時侵害數個法益,得論想像競合。
- (D) 應選:持有槍彈是繼續犯,三年後偶因糾紛另行起意開槍,持有與傷害是數行為,應分論併罰。這正是罪數包裝的原型。
秒殺線
比較輕重的句子裡出現「宣告刑」,它就是那個錯的敘述。;時間軸被拉開,再配上「偶因」「另行起意」,想像競合出局。;一個行為只撞到一個罪名,連競合都還沒開場,別在四個競合選項裡挑。;算刑度:重罪給天花板,輕罪給地板。
這個案子歸哪一格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問題:這個案子該歸到哪一格
| 格子 | 行為數 | 罪名(評價上) | 怎麼處斷 |
|---|---|---|---|
| 單純一罪 | 一行為 | 只撞到一個罪名 | 就那一個罪處斷 |
| 法條競合 | 一行為 | 表面上數個罪名,但彼此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 | 用一個罪名就評價完畢,其餘不另論 |
| 想像競合 | 一行為 | 真的觸犯數個罪名,或同一罪名侵害數個專屬、獨立法益 | 數罪名都認定,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
| 數罪併罰 | 數行為 | 數個罪名 | 各罪分論,再依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第 50 條但書所列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等情形,原則上不在此限,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才定應執行刑 |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站哪一隊
一試的臉很穩定:給一段小案例,問「成立想像競合/數罪併罰/法條競合/單純一罪,何者正確或錯誤」,本質是定性快篩。
題目常寫明「依實務見解」,就跟實務走,不要在選項裡演學說爭論。
動線固定:掃訊號詞 → 數行為 → 數罪名 → 排除法條競合。錯的那幾個選項通常各對應一種典型錯誤(見 b6 的 (A)(B)(C))。
歷屆申論題不曾單獨要你論述這個制度,它出現在兩個位置:刑法卷的罪數收尾(甲應論以何罪),以及刑事訴訟法卷的程序前提(法院應如何處理、第三審應如何裁判)。
程序題一律先做實體定性,再翻譯成單一案件,最後才接條文;直接背刑事訴訟法條文會整段懸空。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就答判決種類,問「甲應論以何罪」就只論甲。
它在申論裡佔多少篇幅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通常是大題裡的一個小段落或收尾段,不是主菜。
罪數段寫得比構成要件段還長,就是配分配錯了;把時間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考點(著手、錯誤論、證據能力)。
兩種設問,兩套拆解
- 逐罪檢驗成立(構成要件、違法、罪責,按題目給的分數壓縮)
- 認定行為數並給理由(同時同地一個動作/自然一行為)
- 指出罪名數:觸犯數罪名,或同一罪名侵害數個專屬、獨立法益
- 引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處斷,並點名哪個罪是重罪
- 收尾交代輕罪不憑空消失:量刑審酌加上但書封鎖
「甲應論以何罪?」「應如何論罪?」
- 先做實體定性:本案數罪名係一行為觸犯,屬裁判上一罪
- 翻譯成程序語言:單一案件
- 接題目問的條文: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追加起訴等於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告訴乃論部分未經告訴則欠缺訴追條件、起訴效力不及/上訴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
- 依設問給結論: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審理範圍到哪
「法院應如何處理?」「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處理方式就回答判決種類,不要寫成罪責論文;問甲的罪就只論甲,不要把乙丙一起答。
改題的人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明確認定「一行為」並附理由(同時同地、自然一行為,或排除另行起意)
- 指出觸犯數罪名,或同一罪名侵害數個獨立法益
- 正確引用刑法第 55 條前段從一重處斷,並點名哪個是重罪
- 交代但書封鎖與輕罪在量刑上的審酌,讓輕罪不脫落
- 程序題寫出「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這句翻譯
- 程序題處理告訴乃論部分:未經告訴即欠缺訴追條件,起訴效力不及,法院不處理並非漏判
- 上訴題走完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三層:第 2 項本文有罪關聯部分仍擴張、第 2 項但書排除無罪免訴不受理、第 3 項得明示僅就刑一部上訴
以上是這一段該寫到哪的重建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實體軸(刑法卷內)
- 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上游閘門:行為數一變,整題從想像競合翻成數罪併罰
- 法條競合:左鄰:罪名間有特別或吸收關係,根本不進想像競合
- 數罪併罰:右鄰:數行為,進入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的世界
程序軸(刑事訴訟法卷,一試二試都愛)
-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免訴、既判力)
-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追加起訴等於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告訴乃論未告訴部分效力不及
- 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本文仍擴張、但書做排除、明示可切刑
事實皮輪替
- 過失致死加過失傷害(一次車禍一死一傷)
- 詐欺取財加行使偽造私文書
- 同一罪名數法益(一網三鴿、一次波及數人)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例如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把想像競合、上訴第三審與釋字第 752 號疊在一起。碰到組合題就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同一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一行為 → 觸犯數罪名 → 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
三件皮各寫一遍,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換事實與罪名。不是的話回 b3 重走三問。
車禍皮
甲駕車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受傷、乘客丙死亡
一個過失行為,觸犯過失傷害(乙)與過失致死(丙)兩個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過失致死)。程序彩蛋:乙未提告訴的部分欠缺訴追條件,起訴效力不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第 42 題的原題事實
賽鴿皮
一張網、同一時地捕獲分屬三人的賽鴿
一行為侵害三個獨立財產法益,觸犯三個竊盜罪名,從一重處斷;三罪同刑度時從其一,侵害三個法益的情節在量刑審酌;前階段未遂為既遂吸收,不另論罪。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第 2 小題
假借據皮
甲持偽造借據向乙騙得 20 萬元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是一行為觸犯二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這裡不是吸收,也不是併罰,正是誘答埋伏的地方。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29 題的原題事實
模板到此為止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骨架句默寫上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第 55 條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一張網、同一時地、三隻分屬三人的鴿子」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一站之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限時 15 分鐘:默寫三問決策樹
- 同一段時間內寫出 b17 的得分點,至少答對八成
- 默寫刑法第 55 條全文(含但書),並口頭造一個但書封鎖的計算例
-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過完 A 型檢核
-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是自評版閘門,自評普遍偏樂觀。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得分點缺漏回 b17 逐點補;行為數判斷錯回 b3 與 b11;程序鏈斷回 b19 程序軸與 b23 的刑事訴訟法條文;計算錯回 b6。
修法警示與舊題重解
三層結構:第 2 項本文,裁判上一罪的有關係部分(有罪部分)至今仍自動視為已上訴,上訴不可分並未廢除;第 2 項但書:有關係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再擬制上訴;第 3 項:得明示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正面考本文擴張加但書排除的組合;修法前的舊題若把上訴範圍一律講成全部擴張,要用現行條文重解。
修法不等於「你說上訴哪部分就是哪部分」。有罪的關聯部分照樣被拖上去。 本文仍擴張、但書做排除、明示可切刑
刪除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舊題要重解:做這些舊題時,一律以現行條文重新論罪。
民國 108 年以前的考古題若出現「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該罪名已走入歷史。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前段是從一重,但書是封鎖作用—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就是量刑地板。
刑法第 35 條(主刑之重輕標準) 「從一重」怎麼比就看這一條,比的是法定刑:先看刑種次序,同種先比最高度,最高度相等再比最低度。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想像競合的對照組。但書列的四種組合原則上不併合處罰,要受刑人自己請求才定應執行刑。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單一案件,起訴一部分,效力就及於全部。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第 2 項本文仍然擴張,但書把無罪、免訴、不受理排除,第 3 項允許明示只上訴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打擊錯誤型題目常用的重罪端。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車禍皮的重罪端。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車禍皮的輕罪端,也是告訴乃論的程序彩蛋來源。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假借據皮的另一端,跟行使偽造私文書撞在一起就是想像競合。
歷屆出處與見解援引範圍
申論: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第 4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第 3 題;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1、20、40、42 題;律師一試第 17、24、29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28、57 題;律師一試第 10、22、27、29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0、50 題;律師一試第 8、12、35 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4、44 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6、28、62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16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36、46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8、34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9、17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19、20、59 題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20、30、52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1 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58 題
釋字第 752 號:援引脈絡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想像競合各罪名能不能上訴第三審須逐罪名判斷,一審不另為無罪諭知、二審才改判有罪的罪名屬初次受有罪判決。
釋字第 617 號:援引脈絡在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散布猥褻物品)的罪名競合處理。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裁定,援引脈絡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5 題(D) 的行為數切割。本書只在該題脈絡下援引,未逐字引述裁定要旨,寫申論要引用前請調原文核對。
一試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含更正後)為準。這個考點不含民國 114 年以後的題目。
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白話 「一個行為」的出口。從一重處斷,但但書設了下限: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5 條(主刑之重輕標準)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從一重」怎麼比就看這一條,比的是法定刑:先看刑種次序,同種先比最高度,最高度相等再比最低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白話 「數個行為」的出口。原則上併合處罰,但書四款情形不在此限;受刑人請求時,仍可依第 51 條定應執行刑。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單一案件的第一顆齒輪:起訴一部分,效力吃下全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白話 第 2 項本文仍然擴張,但書把無罪、免訴、不受理排除,第 3 項允許明示只上訴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現行條文
白話 打擊錯誤型題目常用的重罪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白話 車禍皮的重罪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
白話 過失實害犯,不以酒醉為要件—所以與酒駕罪互不吸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白話 假借據皮的另一端,跟行使偽造私文書撞在一起就是想像競合。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