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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物沒收
一包查扣物,逐樣貼標籤:誰的、哪一條、應沒收還是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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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把沒收的實務見解排成四個選項,問你哪個錯。這種題不考沒收的法理,只考你看到清單上一樣物,能不能立刻認出它走哪一條。
它在解決什麼
一把作案的刀、一副賭桌上的麻將、一張偽卡,如果隨判決退回原處,等於國家判完刑又把再犯的本錢還回去;反過來,凡沾到案子的物一概充公,被拿走財產的常常是沒犯罪的人。刑法§38 就是在這兩種難看之間畫線:對誰都不准持有的物,不問屬於誰;只是被拿來犯罪的物,原則上以犯罪行為人自己的為限,而且交給法院裁量。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後,沒收不再附屬於刑,而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所以判無罪、緩起訴之後,物的下場仍然要單獨交代。
刑罰處理的是人,沒收處理的是案子結束後還留在世界上的那些東西。
每一樣物,依序問自己
這樣物本身是不是任何人都不准持有的?
有沒有哪一條專門為這類物寫了沒收規定?
它是犯罪換來的,還是犯罪用掉、生出來的?
這樣物屬於誰?
原物還在嗎?程序走對了嗎?
這一格在分配什麼
考題問的從來不是這東西危不危險,而是這一項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分線認錯,後面的「應沒收」還是「得沒收」就一起錯。
同一批查扣物,「可能弄錯」的成本由誰吃
違禁看持有人、利得看發還、工具看所有權、程序找法院
違禁看持有人:物在誰手上,就對誰判斷違不違禁
利得看發還: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工具看所有權:刑法§38 第 2 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程序找法院:緩起訴、不起訴時要向法院單獨聲請
寫一次再往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警察查獲甲所開設之職業賭場,當場於賭桌上扣得麻將 4 副,抽頭金 4 千元,以及賭客 A、B、C、D 之賭資共計 1 萬元。甲經起訴後,法官認定甲觸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罪。下列關於本案沒收之裁判,何者錯誤?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專科沒收是照條文字面開的清單:當場賭博之器具(麻將)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賭資)在內,賭博「場所」不在那組字裡;抽頭金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犯罪所得,走犯罪所得那條線。清單之外的物,回頭找刑法§38 第 2 項,仍進不去就是不沒收。反面出現在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麻將牌,不是「當場」賭博之器具。
- 麻將和賭資,我是靠「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這組字讓它們入列的,不是靠「跟賭博有關」。
- 抽頭金我貼的標籤是犯罪所得,不是賭博器具—兩者的條文出處不同。
- 賭博場所我有回去對條文字面確認它不在那組字裡,而不是憑印象覺得賭場當然要沒收。
(A) 應沒收賭博場所
(B) 應沒收麻將 4 副
(C) 應沒收抽頭金 4 千元
(D) 應沒收賭資 1 萬元
接著讀 →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 這一站只裝了答題夠用的刑法§38-1;所得的範圍怎麼劃、算不出來時怎麼估、過苛條款怎麼收尾,在那一站。、單獨宣告沒收 判無罪、緩起訴之後物怎麼辦: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整題考的就是這條程序尾巴。、沒收新制總論 民國 104 年修正後沒收的定位,以及舊題要怎麼用現行法重解。、賭博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這兩件是查扣清單最常穿的外衣,罪名本身另有一站。
你能把一包查扣物拆成違禁物、專科沒收、犯罪物、犯罪所得四條線,而且知道每條線的「應」與「得」不一樣。
你知道所有權、發還被害人、追徵這三道閘各擋在哪一步,也知道違禁與否要對持有人個別判斷。
同一類物,一線之隔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賭桌上的麻將:當場賭博之器具 | 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的麻將牌:不是「當場」的器具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 |
| 賭檯上的賭資、兌換籌碼處的財物 | 賭博場所:不在專科沒收的字面清單裡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
| 行為人自己所有、供行竊之用的工具 | 偷來供行竊之用的汽車:不屬於犯罪行為人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 |
| 一般人不得持有的槍彈、毒品 | 合法申報供採礦之雷管、經合法允許持有之手槍:對該持有人不違禁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 |
| 無償贈與不知情女友的鑽錶,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 |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款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 |
| 已消耗的油品、花掉的錢: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已交付商店行使之偽造簽帳單,無從諭知沒收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
這一樣物進不進得了沒收(或追徵)的射程
進得了
進不了
四型誘答
標籤錯貼
把甲類物寫成乙類,讓錯的法律效果看起來順理成章 定存利息寫成「犯罪所生之物」(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自己的兇刀被混進義務沒收的清單(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偽卡說成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38 沒收(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先貼對標籤再談效果:孳息屬犯罪所得;自己的兇刀是犯罪工具,走「得」沒收;偽卡是刑法§205 的專科沒收。
所有權門檻
拿不屬於行為人的物來誘你答沒收 偷來的汽車拿去行竊(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A 合法申報之雷管(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第三人合法持有之手槍(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刑法§38 第 2 項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違禁與否對持有人個別判斷。
例外遺漏
把「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專科沒收的字面邊界藏起來 贓款 10 萬(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竊盜變現餘款 12 萬(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已發還的 200 萬(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賭博「場所」(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解毒劑 犯罪所得先問發還;專科沒收逐字讀射程:「當場」賭博之器具、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場所與運送中之物都不在字面內。
第三人不知情
用「不知情」引你答不得沒收 鑽錶贈不知情女友(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鑽戒送情婦(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
解毒劑 刑法§38-1 第 2 項第 2 款: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
實務見解四面向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關於沒收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正確;違禁物條款雖不問屬於何人,但物在第三人手上時,先問對該第三人是否違禁—民國 104 年的雷管題、民國 106 年的手槍題都站在這句話上。
- (B);正確;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又供犯罪所用,落在刑法§38 第 2 項的「得沒收」。
- (C);錯誤(=應選);兩個錯點疊在一起:條文寫的是「得沒收」,不是「均應沒收」;而且工具沒收建立在行為人濫用自己財產之上,公布答案把過失犯排除在外。
- (D);正確;和解只抵掉已實際合法發還的部分,超過實際賠償的犯罪所得仍得宣告沒收。
偽卡一條龍的四樣物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
甲偽造信用卡,為測試功能先持偽卡至加油站自助加油,成功盜刷 800 元。翌日,甲再持該偽卡簽帳消費購買一隻鑽錶,贈送不知情的女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錯誤;偽卡的標籤是犯罪所生之物,且刑法§205 有專科沒收—特別規定優先,不走刑法§38。
- (B);錯誤;油品是犯罪所得、已消耗,屬不能沒收,應追徵其價額,不是不諭知。
- (C);正確(=應選);簽帳單是犯罪所生之物,已交付商店行使,無從諭知沒收。
- (D);錯誤;鑽錶是犯罪所得的變得之物,乙無償取得即在刑法§38-1 第 2 項第 2 款射程內,不以明知為要件。
這一題四個選項=四張標籤各卡一道不同的閘門,是這類清單題最完整的原型。
秒殺法
選項裡同時出現「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這種雙重絕對化,先高度懷疑,再回條文核對寫的是「得」還是「沒收之」。;專科沒收的條文是逐字開的清單:射程之外回頭找刑法§38 第 2 項,還是進不去就是不沒收。;看到「不知情」就想放它走之前,先問取得是不是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原物花掉了、找不到了,答案通常不是不沒收,是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的選項,先掃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這幾個字。
四條線的構成要件對表
| 依據 | 管哪類物 | 應沒收還是得沒收 | 誰的物 | 不能沒收時 |
|---|---|---|---|---|
| 刑法§38 第 1 項 | 違禁物 | 沒收之(義務)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但違禁與否對持有人個別判斷 | 條文的追徵規定寫的是「前二項之沒收」,接的是第 2、3 項 |
| 刑法§38 第 2 項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 | 得沒收(裁量) |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追徵其價額 |
| 刑法§38 第 3 項 |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得沒收(裁量) | 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追徵其價額 |
| 刑法§38-1 |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沒收之(義務) | 屬於犯罪行為人;第三人限明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為他人實行三種情形 | 追徵其價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 各罪專科沒收(刑法§219 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刑法§205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信用卡等、刑法§266 第 4 項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 條文逐字列舉的物 | 沒收之 | 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 | 射程以條文字面為限 |
刑法§38-2 第 2 項是收尾的保險絲: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這一站怎麼投資時間
一試:跟「貼標籤的速度」,不跟法理
歷屆出現的樣子高度一致,給一包查扣清單,逐物問標籤。把刑法§38 四項與刑法§38-1 的結構背成一張表(誰的物、應或得、哪道閘門),比讀十頁沒收本質有用。
二試:它是配菜不是主菜
歷屆唯一一次寫進申論,是刑法綜合題末尾的一小段清點。策略是主菜(罪責)沒寫完就不要先清點,但也不要留白,這一段條文對號就能寫,沒有學說纏鬥。
用語考古:別把原文當錯字
刑法§38 新制用「犯罪行為人」,刑法§205、§219 保留舊用語「犯人」。題目照抄條文原文,兩種寫法都不是陷阱。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刑法綜合題的收尾段:罪責與程序處理完之後,用一小段清點查扣物。
這種段落的性價比高在它不需要學說鋪陳,條文對號就能落筆。
主菜沒寫完不要先清點;但也絕不留白。
清點型:「本案應沒收何物?」
- 定性;開場一句: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
- 清點;掃過題目事實,把所有的物列出來,包含無形的財產上利益與孳息。
- 貼標籤;逐物歸線:違禁物/專科沒收/犯罪物(供犯罪所用、預備、所生)/犯罪所得。
- 過閘;每張標籤過三道閘:屬於誰(行為人?第三人的哪一種情形?)→ 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下結論;逐物給處置:應沒收/得沒收/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歷屆唯一一次寫進申論的樣子: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綜合題)中的沒收子題,設問原文只有一句,「又本案應沒收何物?」
要練手,直接用 b19 的三件事實皮各跑一遍,檢查骨架句是不是同一句。
落筆時逐項對號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逐物清點不漏項:題目有幾樣物就寫幾行,含無形利益與孳息。
- 專科沒收優先於刑法§38 第 2 項,條號寫對。
- 所有權閘門: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擋在刑法§38 第 2 項門外。
- 犯罪所得先問有沒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寫追徵價額,不是就此不提。
- 「應沒收」與「得沒收」用語逐處分清楚。
這是拆解歷屆題型後整理的落筆清單,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長相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逐物貼標籤 → 過三道閘(所有權/發還/追徵)→ 逐物給處置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物與條號被代換。是,代表你握住這個考點;不是,回 b3 重跑一次。
賭場皮
警察抄職業賭場,扣得桌上麻將、抽頭金、賭資;老闆倉庫另有整批未拆封新麻將。
當場的麻將(賭博器具)與賭資(賭檯財物)依刑法§266 第 4 項專科沒收;抽頭金是犯罪所得;倉庫的新麻將不是「當場」的器具,也不是違禁物,不在射程內。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
偽造文書皮
甲偷刻 A 的印章、偽造借據向 B 借得 10 萬。
偽造之印章與印文依刑法§219 專科沒收,依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公布答案的方向,印章縱未經尋獲仍應宣告沒收;借得的 10 萬是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 B 者,不予宣告沒收。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
違禁物皮
甲開偷來的汽車行竊,車上查獲安非他命與自購的行竊工具。
毒品是違禁物,沒收之;汽車不屬於甲,不走刑法§38 第 2 項;行竊工具屬甲所有,得沒收。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它會往哪三個方向長
利得軸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刑法§38-1 全量,所得範圍、估算、過苛條款;沒收新制總論:獨立法律效果的定位、新舊法適用
第三人軸
第三人沒收:刑法§38 第 3 項與刑法§38-1 第 2 項三款,加上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程序
程序軸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40 第 2、3 項)與緩起訴後的單獨聲請(刑訴§259-1):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整題在這
命題創新不在新法理,而在「物的種類 × 閘門」的排列組合,一題塞四樣物,每樣各卡一道不同的閘。看到沒見過的查扣清單不必慌:物再怪,閘門就是那幾道。
事實外衣最常見三件:賭博罪、偽造文書(印章印文署押)、違禁物(毒品槍彈炸藥)。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清點段最怕寫成條文默寫大會。
規範句(哪一條管哪一類物)可以複用,涵攝句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本件雷管係 A 合法申報供採礦之用,對 A 而言即無違禁情形」這種把題目事實塞進閘門的句子,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一樣物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帶著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一站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自評普遍失準。過了這一關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等於考場水準已達標。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出逐物判斷的問題序列與口訣。
口述刑法§38 各項與刑法§38-1 的結構:誰的物、應沒收還是得沒收、卡哪一道閘。
寫出 b17 的落筆清單,至少命中五項。
b19 的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內寫成 200 字清點擬答。
b9 的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標籤貼錯 → 回 b3 與 b11。
應沒收與得沒收分不清 → 回 b13 與 b18。
漏掉發還或追徵 → 回 b9 與 b17。
程序走錯 → 回 b23 的刑法§40、刑訴§259-1。
修法警示
影響:沒收從刑的附屬品變成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犯罪所得自立門戶(刑法§38-1),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的條款明文化。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至 104 年的舊題全部誕生在舊法時代。結論方向多半不變,但論證路徑走現行法:舊解說寫「贓物應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現在的出處是刑法§38-1 第 5 項。
影響:網路賭博入罪;專科沒收自第 2 項移列第 4 項,並加入彩券。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103 年的賭場題引的是修正前的條項,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重解,條號不要照抄舊解析。
影響:刑法§38 新制用「犯罪行為人」,刑法§205、§219 仍保留「犯人」。
舊題要重解:題目抄的是條文原文,兩種用語都不是錯字陷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38 條(沒收物) 第 1 項違禁物是義務沒收、不問屬於何人;第 2 項犯罪物是裁量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第 3 項把第三人之物在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時拉進來;第 4 項的追徵接的是第 2、3 項。
刑法第 38-1 條(犯罪所得之沒收) 利得沒收寫的是「沒收之」,跟刑法§38 第 2 項的「得」不同;第三人無償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孳息算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 38-2 條第 2 項(過苛調節) 申論收尾的保險絲:符合這幾種情形時,得不宣告或酌減。
刑法第 40 條(沒收之宣告) 原則隨判決一起宣告;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可以單獨宣告;追訴不到人或判不了有罪時,犯罪物與犯罪所得也可以單獨宣告。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印章印文署押的專科沒收,跳過刑法§38 第 2 項的所有權門檻。
刑法第 205 條(沒收物) 偽卡走這一條,不是走刑法§38。
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賭博器具與賭資之專科沒收) 「當場」「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是逐字的射程限制,場所與運送中之物都不在字面內。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事實外衣常用的罪名;注意存款單儲戶欄填寫他人姓名屬文書內容之一部,不是署押。
刑事訴訟法第 259-1 條(緩起訴後之單獨聲請沒收) 緩起訴確定就沒有判決可以「併宣告」,而沒收是法院的裁判權—檢察官的正解是向法院單獨聲請。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題目全文與正確答案:考選部公布之試題與答案。
條文: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逐字。
這個考點未引任何裁判字號;歷屆的實務立場一律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2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10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1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9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申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5 題(80 分綜合題中的沒收子題,設問為「又本案應沒收何物?」)
上一個考點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下一個考點
第三人沒收刑法第 38 條(沒收物)
白話 第 1 項違禁物是義務沒收、不問屬於何人;第 2 項犯罪物是裁量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第 3 項把第三人之物在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時拉進來;第 4 項的追徵接的是第 2、3 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8-1 條(犯罪所得之沒收)
白話 利得沒收寫的是「沒收之」,跟刑法§38 第 2 項的「得」不同;第三人無償取得即可沒收,不以明知為要件;孳息算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38-2 條第 2 項(過苛調節)
白話 申論收尾的保險絲:符合這幾種情形時,得不宣告或酌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40 條(沒收之宣告)
白話 原則隨判決一起宣告;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可以單獨宣告;追訴不到人或判不了有罪時,犯罪物與犯罪所得也可以單獨宣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9 條(沒收之特例)
白話 印章印文署押的專科沒收,跳過刑法§38 第 2 項的所有權門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05 條(沒收物)
白話 偽卡走這一條,不是走刑法§38。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賭博器具與賭資之專科沒收)
白話 「當場」「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是逐字的射程限制,場所與運送中之物都不在字面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白話 事實外衣常用的罪名;注意存款單儲戶欄填寫他人姓名屬文書內容之一部,不是署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9-1 條(緩起訴後之單獨聲請沒收)
白話 緩起訴確定就沒有判決可以「併宣告」,而沒收是法院的裁判權—檢察官的正解是向法院單獨聲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