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11 站
主要 選擇題考過 5 次・申論考過 1 次

通姦罪(109 年釋字 791 除罪化)

已刪的罪,還活著的程序:舊通姦題該抽什麼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這些字出現 → 這題在考程序
縱容、宥恕、原諒 撤回告訴 只告相姦人、不告配偶 提起自訴 離婚之後才撤回
這些字出現 → 這題在考要件或效力範圍
口交、性器接合、姦淫的範圍 在國外結婚、重為婚姻 最輕本刑幾年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考選部公布 A、C 兩個答案都給分:爭的不是通姦成不成立,是撤回告訴的效力走到誰身上。舊題看到通姦,先分流。

進場前先看時間:行為發生在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之後,兩條線都不必走。

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舊刑法第 239 條在民國 109 年被宣告失效、民國 110 年正式刪除。但當年那幾題真正在問的是:原諒會不會吃掉告訴權、撤回的效力及不及於別人、什麼時候只能告訴不能自訴、境外犯罪我國管不管,這些現在全都還在考。沒有這一站,做舊題只有兩種下場:看到已刪的罪名整題跳過,白丟掉還活著的程序法理;或者照舊法把罪名寫上去。

罪沒了,題目裡問的東西沒沒。

五個問題走完一題

行為發生在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以前嗎?

之後發生的,不再有通姦罪、相姦罪的刑事責任,只剩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求償。

題目問成不成罪,還是告不告得成?

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告訴合不合法」,就走程序線。

配偶有沒有縱容或原諒?

舊制下宥恕使告訴權消滅,實務並認為效力及於相姦人;已不得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也不得改提自訴。

要追的對象是配偶還是外人?

對配偶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只能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設有但書,條文見 b15)。

這件事裡還有沒有沒被刪掉的罪?

和誘有配偶之人(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詐術結婚(刑法第 238 條)仍在,且須告訴乃論;重婚(刑法第 237 條)仍在,但不須告訴乃論。

那個但書,把選擇權交給了誰

原則:綁在一起
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不讓告訴人在共犯之間挑人追、挑人放。
舊制的例外:拆得開
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讓通姦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時,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想維繫婚姻的人,可以只原諒配偶、留下外人。

這個例外把「誰站上被告席」的選擇權交到配偶手上,代價是同一件事裡,最後被追訴的只剩沒有婚姻關係的那一方。它已隨釋字第 791 號失效,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法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只剩本文。

告訴乃論之罪的追訴命運,該綁在一起,還是可以拆開?

先剔已刪的罪,再認告訴或自訴,最後照常寫還活著的。

寫一題再往下

改寫自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依民國 109 年除罪化前的舊法作答)

甲之妻乙與丙合意性交。甲當場查獲,向乙表示原諒,其後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先寫甲對乙的告訴權還在不在,再寫這個效果及不及於丙,最後落在程序上的處理方式,不是實體有沒有罪。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B。宥恕配偶後,對相姦人的告訴權一併消滅,對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 有沒有寫到宥恕使配偶的告訴權消滅?
  • 有沒有寫到實務認為這個消滅的效力及於相姦人,所以對丙的告訴同樣不合法?
  • 結論有沒有停在程序上—告訴不合法,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組還在用的程序判斷:原諒怎麼吃掉告訴權、撤回的效力走到誰身上、什麼時候只能告訴不能自訴。這一站的罪名死了,這組判斷沒有。

接著讀 → 告訴不可分 把這裡看到的例外,放回原則本身、告訴乃論 現行清單只剩兩罪,記法就在 b15、告訴權人與告訴期間 告訴權「還在不在」的另外兩個死法、刑法效力範圍 境外犯罪那條三年門檻的正規戰場

同一組條文,民國 109 年前後長什麼樣

條文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以前現在
刑法第 239 條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相姦人亦處罰(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之外另有但書: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書刪除,只剩本文: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刑法第 245 條告訴乃論清單裡列有第 239 條只剩第 238 條、第 240 條第 2 項須告訴乃論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條文本身的變動。

這幾題是怎麼騙人的

用一般規則蓋掉特別效力

把「告訴不可分」端出來,讓你忙著算效力及不及於共犯,忘了問告訴權本身還在不在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解毒劑 順序反過來:先確認宥恕有沒有讓告訴權消滅,再談不可分

告訴權沒了就改走自訴

讓你以為告訴這條路堵住還能自訴繞過去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解毒劑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已不得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對配偶另有第 321 條的限制

告訴乃論清單記錯

把重婚罪講成告訴乃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重婚罪不在告訴乃論清單裡

共犯定性搬錯位

把相姦人說成幫助犯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解毒劑 舊制下通姦與相姦各自成罪,相姦人是自己那一罪的正犯

用性交定義去撐舊罪的要件

把口交套進舊通姦罪的「姦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解毒劑 實務就舊通姦罪的「姦淫」限於男女性器接合,其他態樣不該當

官方給了兩個答案的那一題

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寫的是「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已經離婚之後才撤回,還算不算「對於配偶」?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A、C 均給分。

讀法一:不算

但書不適用,回歸本文,撤回的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兩人均為不受理(選項 A)

讀法二:仍算

但書適用,撤回只對原配偶生效,相姦人這一邊因不可分而仍在追訴中

兩人均進入實體審判(選項 C)

兩種讀法真正差在:但書的身分要件,以行為當時認定還是以撤回當時認定。

這一站怎麼用在考場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遇到舊年份題 重心押在程序線(告訴、撤回、自訴);要件線只需守住「姦淫限於性器接合」這一個實務見解。
  •  一試遇到新題 通姦罪本身較不可能單獨再出,較可能借釋字第 791 號、或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修法變動來問。
  •  二試 不要為了展示而寫存廢辯論。剔除已刪罪名之後,分數放在還活著的罪與程序上。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唯一一次出現在申論的那一題裡,它是事實背景而不是給分主軸,該題真正在問的是緩刑(刑法第 74 條「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解釋,以及第 75 條緩刑期滿後才判決確定可否撤銷)。

配置上當一兩句話的事實整理處理,交代這部分刑事不罰即可,不要為它另闢段落搶走主軸的篇幅。

舊年份題重解的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第一步 清點;把事實裡每一個罪名標出來,逐一確認現在還在不在。已刪的先出場、先剔除。
  2. 第二步 交代後果;已除罪的部分寫刑事不罰,另有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途徑,一兩句收掉。
  3. 第三步 撿還活著的罪;剔除後常還剩和誘有配偶之人(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這類仍在的罪,照現行條文寫。
  4. 第四步 程序與總則照常;告訴乃論與否、告訴權存否、以及該題真正的主軸(如緩刑),一項都不因為除罪化而省略。

設問類型:題目事實裡出現已被刪除的罪名(舊年份申論題重解)

這幾條能自己講出來,才算過

  • 我能說出釋字第 791 號的兩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違憲立即失效,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一併失效。
  • 我知道現行刑法第 239 條是「(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已無但書。
  • 我能把宥恕鏈講完:縱容或宥恕 → 告訴權消滅 → 實務認效力及於相姦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也不得自訴。
  • 我記得對配偶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只能告訴。
  • 我能用刑法第 7 條說明重婚罪的境外犯為何我國刑法原則上不適用(最輕本刑未達三年)。
  • 我記得現行告訴乃論清單只剩詐術結婚(刑法第 238 條)與和誘有配偶之人(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
  • 我知道實務就舊通姦罪的「姦淫」限於性器接合,口交不該當。
  • 做舊題時,我會先剔除已刪罪名,再抽出仍有效的程序法理作答。

修法警示|時間軸與對舊題的後果

影響: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以前的舊題,罪名部分已無現行效力;程序部分(告訴、撤回、自訴)仍可對照現行條文檢查。靠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撐起來的那一類題目(撤回對配偶不及於相姦人),在現行法下不會再得到相同答案。

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釋字第 791 號公布,舊刑法第 239 條、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自公布日起失效。

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修法收尾:刑法第 239 條改為「(刪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刪去但書,刑法第 245 條的告訴乃論清單同步縮短。

釋字第 791 號的兩個宣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舊刑法第 239 條

以刑罰制裁通姦,對性自主權與隱私的限制,與維護婚姻的目的之間顯失均衡,不合比例原則,自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

撤回告訴的效力因對方是不是配偶而不同,違反平等原則,一併立即失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39 條(現行) 通姦與相姦,現行刑法裡已無處罰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現行) 告訴與撤回,對共犯是一起算的;原本針對通姦罪的但書已刪除。

刑法第 245 條(現行) 這一章現在只有詐術結婚、和誘有配偶之人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對配偶原則上只能告訴不能自訴;但書是民國 112 年新增的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 告訴權沒了,自訴這條路也一起關上。

刑法第 237 條 重婚罪仍在,且不在告訴乃論清單內。

刑法第 7 條 國人在境外犯罪,最輕本刑未達三年的原則上不適用我國刑法;重婚罪最重五年,最輕本刑未達這個門檻。

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 這個罪還在,且須告訴乃論。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條文出處

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選擇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22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3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申論題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

上一站你練的是一把切刀:拿到一段舊事實,先切掉已經不算數的,再看剩下什麼還活著。 接下來三站換一個家族,但你會發現手上的動作沒有變,只是切的位置換了。前面八站的線都畫在行為或條件上,包了沒、幾歲、在哪裡、有沒有點頭。從這一站開始,線畫在一個時刻上:心跳停止的那一秒。刀還是同一把,落點不同而已。 這一站要接著讀,還有一個很現實的理由:它從不單獨出現。它永遠是別的大題的第二幕,前面有人被殺、被性侵,然後行為人對那具身體做了些什麼。也就是說,你在最高頻的那類事實裡一定會撞到它。前面幾站的冷門條文你可以掃過去,這一站不行,它是配件,而配件會跟著主菜一起端上來。 先讀它、再讀後面兩站,順序不能反。這一站只處理一種客體,把尺練熟;後面才把整個家族攤開。

上一個考點

詐術結婚罪

下一個考點

侵害屍體罪